索引号: 11330881002630081E/2023-15625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05
发文字号: 江政办发〔2023〕6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01-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提高竞技体育综合水平,激发全市运动健儿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为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典范奠定坚实基础,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2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青奥会、世锦赛、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江山籍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锦标赛、省冠军赛以及省积分赛总决赛、省联赛总决赛中获得名次(含省运会贡献金牌)的江山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三)在衢州市运会、市体育大会、市级竞技体育计划内比赛(不含冠军赛、积分赛)中获得名次的江山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四)在国家级以上比赛中破纪录的江山籍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在各级比赛中破纪录的江山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五)向省队输送的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六)相关概念界定

1.江山籍运动员:指江山籍贯、江山户口或注册地在江山的运动员。

2.江山运动员:指代表江山队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3.原带训教练员:指在江山市给予获奖运动员业余训练指导的教练员,并且实际带训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

4.带训教练员:指获奖运动员的现职教练员,并且实际带训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江山籍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在奥运会、青奥会、世锦赛、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5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2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及青少年锦标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0.5万元奖励。

4.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赛及全运会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上述奥运会、世锦赛、亚锦赛、全运会比赛运动员对应名次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5.对上述所列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二)江山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锦标赛、省冠军赛以及省积分赛总决赛、省联赛总决赛、市运会、市体育大会、市级竞技体育计划内比赛(不含冠军赛、积分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省运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2万元、1.6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的分值,每得1分奖励500元;四人以上单项(团体)比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团体,奖励金额以每名运动员按团体名次的30%累计计算。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9万元、1枚银牌奖励2.2万元、1枚铜牌奖励1.6万元,其余名次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的分值,每得1分奖励1500元。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2.省体育大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4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省体育大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每得1分奖励250元。

(2)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2万元、1枚银牌奖励1.2万元、1枚铜牌奖励0.8万元,其余名次按省体育大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每得1分奖励500元。

(3)成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2:8比例分配奖励资金,青少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年度计划内的省锦标赛、省冠军赛、省积分赛总决赛、省联赛总决赛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0.25万元、0.15万元、0.1万元奖励。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的队伍分别给予0.75万元、0.45万元、0.3万元、0.25万元、0.2万元、0.15万元奖励。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三)江山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在衢州市运会、市体育大会、市级竞技体育计划内比赛(不含冠军赛、积分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市运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2400元、1枚银牌奖励1500元、1枚铜牌奖励900元。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2.市体育大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700元、400元、200元奖励。

(2)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2000元、1枚银牌奖励1300元、1枚铜牌奖励700元。

(3)成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2:8比例分配奖励资金,青少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在市级竞技体育计划内(不含冠军赛、积分赛)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600元、300元、200元奖励。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1800元、1枚银牌奖励1100元、1枚铜牌奖励600元。

(四)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各类比赛中破纪录的奖励标准。

1.江山籍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20万元,破世锦赛纪录奖励10万元,破亚运会纪录奖励5万元,破亚锦赛纪录奖励3万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2万元;原带训教练员奖励按上述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江山运动员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2万元,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0.5万元,破衢州市最高纪录奖励0.3万元,破衢州同年龄组最高纪录奖励0.1万元;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1:1比例给予奖励。

3.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五)向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含省射击射箭自行车管理中心、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输送1名长期集训队员,奖励带训教练员、原训教练员各0.1万元;输送1名试训队员,奖励带训教练员2万元、运动员1万元;输送1名正式队员,奖励带训教练员2万元、运动员1万元。

三、奖励程序

(一)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执行。

(二)由市体育局负责江山籍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带训教练员的认定。

四、奖励监督

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伍、运动员、教练员不予发放奖励,已发放奖励的予以追回。

五、其他特殊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六、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6年12月31日止。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