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525/2023-15624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发文字号: | 江人社〔2023〕33号 |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包括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已在我市公共就业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同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保补贴。
二是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同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保补贴给予社保补贴。
三是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享受期限内中断的,符合享受条件可继续申请补贴,但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是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后的社保补贴开始执行。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