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0-15321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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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江政发〔202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提交市政府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源头防范政府决策风险,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政令第 337 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第 37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的通知》(江政办发〔2015〕142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机构

市司法局按照《江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发〔2019〕1 号) 要求承担政府法制机构职能,负责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负责起草或者提出政府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部门(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对决策草案的真实性、合理性、适当性负责,是保证决策方案合法的第一责任人。

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由起草单位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确保决策事项符合国家、省的路线方针政策,与相关政策、文件相协调、不冲突。

二、合法性审核范围

本通知所指政府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

(一)下列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先经合法性审核:

1.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和改革,事关社会保障、教育民生、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2.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3.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以下简称“市政府合同”);

4.报请市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5.市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下列政府行政决策事项不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

1.各类情况汇报、目标责任书等;

2.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任务分工、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等;

3.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鉴定等专门性意见;

4.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5.其他不涉及合法性问题的事项。

三、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

合法性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决策事项的酝酿。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事项,起草单位要注重提高决策草案的质量,在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中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调研、了解实情,使决策草案内容能紧贴我市实际, 充分体现制定目的和意图,确保提交的决策草案更具有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决策草案形成后,起草单位必须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抓紧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论证,必要时,可提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府办相关副主任组织协调论证,也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和改革,事关社会保障、教育民生、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日, 对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二)部门初审。起草单位应在决策草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前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书面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1.合法性初审基础要点:

(1)是否具有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方针政策;

(3)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4)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和处理;

(5)是否征询了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2.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除合法性初审基础要点外,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1)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否组织公众参与;

(2)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是否经专家论证;

(3)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是否经风险稳定评估。

3.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除合法性初审基础要点外,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1)是否违法设定了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2)是否在没有上位法为依据的情况下,规定了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

(3)是否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4)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文稿的格式要求。           

4.属市政府合同的,除合法性初审基础要点外,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1)合同目的是否能实现;

(2)是否就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

(3)合同条款设定是否完备、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三)材料准备。起草单位应当注意收集决策草案形成和完善过程中的各项资料。

1.起草政府行政决策事项时,应收集下列基础材料:

(1)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包括起草单位履行集体审议、部门论证等法定程序情况)

(2)决策草案制定依据或参考依据;

(3)起草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2.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除基础材料外,还应收集下列材料:

(1)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收集向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征求意见的情况;

(2)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收集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收集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3.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除基础材料外,还应收集下列材料:

(1)征求意见情况有关材料和相关会议签到单;

(2)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等内容的,应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咨询论证情况等材料。

4.属市政府合同的,除基础材料外,还应收集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及合同谈判情况资料。

(四)转送审核。决策草案及审核材料相对成熟后,起草单位应在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决策前至少 7 个工作日,将决策草案文本连同其他送审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字后,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合法性审核。自市政府办公室转送之日起,原则上合法性审核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提交市政府决策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启动紧急审核程序,但原则上审核期限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核完毕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司法局)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对合法性审核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确因客观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反馈理由和依据,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司法局),并在提请市政府决策时予以说明。

(六)备案。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的政府行政决策事项,起草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正式发布后(合同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司法局) 备案。如备案文本与经审核后上会的文本不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司法局)出具书面说明。

四、评估清理

起草单位应适时组织对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执行效果、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等进行跟踪评估,在实施满 2 年 后 15 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实施情况,认为决策事项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违反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起草单位及决策草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应当明确,不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对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或不严格执行审核规定,导致决策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过程中出现决策草案明显违法、随意抬高送审层级等问题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制定。

本通知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法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江政办发〔2013〕155 号)同时废止。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