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559G/2023-15566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发文机关: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文字号: | 江检〔2022〕4号 |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规范操作,构建行刑衔接、多方合作的一体化工作格局,巩固诉源治理成效,确保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下文简称市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的,且违法行为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及市医疗保障局相应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案件。
第二条 市检察院、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分工配合工作。
第三条 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自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条 对被不起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市检察院应当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检察意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往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查处(审查)情况;
(三)认定的事实、证据、决定事项(认定结论)及法律依据;
(四)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及时立案或者受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市检察院;如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检察院。
第六条 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立案或者受理决定后,涉及原案赃证款物处理的,可联系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协助处理。
第七条 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向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的,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检察院、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对接部门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
第九条 市检察院、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要进一步畅通常态化行刑衔接机制,逐步完善证据互认、数字赋能等一体化工作,凝聚行刑共治合力,提升社会治理质效。
第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