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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02
发文字号: 江政办发〔2023〕6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01-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环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中心产业定位。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是指为科技创业者或初创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孵化提供场所、服务和扶持政策的公益性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

二、孵化中心产业孵化方向。孵化中心以培育健康生活(医疗器械)产业为主,鼓励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团队和检验检测机构等落户孵化中心,兼顾孵化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高科技项目。

三、孵化中心招引入驻对象

(一)医疗器械、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行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科技人才。

(二)医疗器械、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行业的初创型科技企业,主要是研发和生产各类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产品的企业。

四、孵化中心入驻条件

(一)项目技术所有权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案件纠纷。

(二)项目科技含量较高,原则上需要有知识产权,创新性较强,团队负责人需要本科以上学历,技术较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三)项目主要实施者具有实施本项目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创业团队创业能力强、结构合理。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五、孵化中心入驻程序

(一)项目初评:意向入驻企业递交《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1),其中创业计划书中应包括:现有基础(技术、人才、科技成果等);三年计划目标(明确年度人才及员工数量、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营业收入等内容)等内容。市科技局及时进行项目初评(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并提交市科创委员会复评。

(二)复评确定:市科创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复评,确定入孵项目。

(三)签约入驻:对通过复评的项目,市科创中心与入驻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和场地租赁合同,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

六、入驻孵化期限

(一)孵化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从事医疗器械、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行业企业根据孵化和履约情况,企业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的,报经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孵化期可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

(二)入驻未满三年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出孵。

七、入驻管理

(一)为加强对孵化中心的管理,由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江山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孵化中心的招商、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入驻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

(三)入驻企业应服从市科创中心的管理,严格履行孵化协议,每年向市科创中心报送《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绩效评价申报表》(包括研发投入、科研成果、营业收入等内容)(附件3)、财务报表、员工名册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等材料。

(四)市科创中心要加强过程管理和服务,每年就协议约定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细则见附件4),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及时告知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整改;三年孵化期到期后开展终期评价,终期评价不合格的,视为违约,违约责任通过协议予以明确。

(五)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创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协议,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退出孵化中心: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定的;

2.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

4.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5.其他情节严重需要退出的情形。

八、政策支持

(一)入驻企业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项目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产业带动力强,确需更大场地的,经市科创委员会批准可视情增加,单个企业总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二)项目孵化期内免收租金(含延长期),享受免收租金政策的前置条件、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孵化协议中另行约定。

(三)支持入驻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各级企业研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奖等,鼓励入驻对象参加各类科技交流活动。

(四)工业平台要积极为符合入园条件的出孵企业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14〕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

          2.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入驻项目评分细则

          3.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入驻企业考核申报表

          4.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年度评估细则


附件1


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


一、项目概况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总投资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入驻人数


项目名称


项目领域

□医疗器械     □生物技术   □生物医药

□电子信息     □科技中介   □其他            

申请场地面积


申请入驻期限


二、创业计划书

包括:

1.现有基础(技术、人才、科技成果等)

2.三年计划目标:(明确年度人才及员工数量、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等内容)


附件2


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入驻项目评分细则


评分内容

评分细则

得分

研发投入

(40分)

每100平米研发投入10万元得满分(含100平米以下的入孵企业),没有达到的按比例赋分。


科技成果

(30分)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5分;

2.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一类知识产权每个10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著权等二类知识产权每个3分,技术交易合同金额每100万元5分


员工数量

(20分)

每家企业员工数最低标准为2人,每50平米员工人数1人以上的得满分,没有达到的按比例赋分。


营业收入

(10分)

每100平米营业收入100万元得满分(含100平米以下的入孵企业),没有达到的按比例赋分。


加分项

(封顶20分)

现有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一类知识产权每个10分;现有团队中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10分。


合计




备注:研发投入、科技成果、员工数量、营业收入等指标为三年计划目标,加分项为现有基础,得分85分以上的原则同意入驻。


附件3


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绩效评价申报表


填报企业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协议约定

考核内容

(研发投入、

科技成果、

营业收入、

员工人数等)


企业自评

意见


(盖 章)

考评意见


负责人:


备注:本表由入驻企业填报自评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报市科创中心,同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附件4


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年度评估细则


评分内容

及标准分

评分细则

得分

研发投入

(40分)

达到协议约定的给满分,没有达到的按比例赋分。


科技成果

(30分)

达到协议约定的给满分,没有达到的按比例赋分。


员工数量

(20分)

达到协议约定的给满分,没有达到的按比例赋分。


营业收入

(10分)

达到协议约定的给满分,没有达到的按比例赋分。


加分项

(20分封顶)

在完成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每超过1项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一类知识产权加10分;团队中每增一位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加10分;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加15分、5分。


合计

备注:85分及以上年度评估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