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20201/2020-1532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贺村镇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发文字号: | 贺政〔2020〕7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99H-202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贺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村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贺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运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市委办〔2012〕139号)、《江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市委办〔2012〕261号)和《中共江山市委组织部 江山市农业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江农发〔2015〕1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职责
第一条 建立机构
建立贺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成立贺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由镇分管农经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一名,代理会计、总出纳若干名。各行政村分别设立报账员(资产专管员)一名。
第二条 代理会计、总出纳、村报账员任职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2.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健康的身体条件;
4.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会使用计算机,初任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代理会计、总出纳不超过40周岁),再任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主职干部应实行回避制度,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三条 明确职责
1.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镇党政主要领导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
(1)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纳入镇干部和村干部量化考核内容,形成强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合力。
(2)每半年至少1次专题听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加强“三资”管理的措施。
(3)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服务中心”工作力量。
(4)督促分管领导牵头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执行落实。
(5)落实“服务中心”场地,加大“服务中心”的硬件投入,配备扫描仪、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设施。
(6)及时协调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分管农经工作领导担任“服务中心”主任,负具体领导责任。
(1)完善制度。牵头负责制定完善本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督促本辖区内的各行政村制定完善本村的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2)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本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台账;不定期牵头负责对辖区内各村财务的报账情况和财务逐笔公开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督促未及时报账和公开的村进行整改;每季组织对辖区内各村的财务凭证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票据是否规范、真实,抽查面不得低于30%;经常听取“服务中心”副主任、代理会计、总出纳的工作汇报。
(3)按照《江山市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牵头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各行政村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特别是低价长期出租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行为,切实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4)及时协调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服务中心”副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各行政村制定完善本村的集体“三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公务接待、集体资产台账等制度,并抓好落实。
(2)负责票据审核,对不能入账的票据告知退回,并对代理会计记账后的凭证进行审核;每月定期对各村入账的票据是否规范进行抽查,督促代理会计严格审核把关。
(3)督促指导代理会计和总出纳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好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严禁在管理费用(二级科目招待费)以外的其他科目下列支公务接待等支出,规避监管;规范凭证账册管理,每笔记账凭证、收支票据、转账支票存根必须逐笔对应,不对应的凭证要及时督促代理会计重新做账。
(4)对村级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督促各村财务实行按月结报,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监督各村按照规定开设账户;督促各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入及时入账;对“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服务中心”主任报告请示。
(5)负责记录好本镇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台账。
4.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农经员工作职责:
(1)协助“服务中心”副主任做好本辖区 “三资”管理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2)重点做好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管理工作。
(3)做好“服务中心”办公室的业务数据收集,建立各种必要的台账资料。
5.“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行政村结报的票据进行审核,加强对原始票据规范性、真实性的审核把关,对票据不合规、证明附件清单缺失、联审联签不齐全、具体用途不明、村监会未审核通过、村民代表决议伪造的一律不能入账。代理会计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向“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报告请示。
(2)及时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及报表编制,并将“三资”管理等各种原始凭证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3)按相关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
(4)及时整理、装订票据凭证,输出相关会计账簿等资料。
6.“服务中心”总出纳工作职责:
(1)凭已审核完整的《银行资金拨付批办单》(表一)开具现金或转账支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本职工作,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负责收入票据的保管、领用、审核;核对存根联、缴款单,审核转账票据,办理银行转账等。
(3)督促村报账员将收缴的现金三天内送存银行;保管好各种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业务委托书等,严禁出租出借银行支票、银行业务委托书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4) 凭总出纳印章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办理银行业务,其中总出纳印章由总出纳保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报账员保管。
(5)每月5日前按时进行结报账工作。
(6)分村做好《银行日记账》,每月未定期与开户银行和村报账员进行对账。
7.驻村干部职责:
(1)督促村级财务严格实行逐笔、逐张联审联签。
(2)参与辖区内各行政村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3)负责对所驻村的工程款、挖机款、误工工资(小工工资)等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督促所驻村建立完善的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定期及时公开财务收支等“三资”管理情况。
镇政府将参考“三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的成果,将“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镇干部、村主职干部、村监委主任、报账员等考核的绩效相挂钩。
8.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职责:
(1)按规定程序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2)建立村级集体建设工程年初计划制度。每年需要实施的建设工程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批,报“服务中心”备案。要量力而行办实事,不搞盲目建设,原则上不允计举债搞建设。
(3)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制度,并及时解决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
(4)按规定接受村监会的日常财务监督。严格遵照上级“三年一轮审”的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9.村监委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重点是对财务收支和工程建设的监督要从程序性监督转向实质性监督。
(2)对每笔财务支出必须逐张、逐笔进行审核监督,并在每张支出票据上签字盖章;对每笔收入进行审查,主要核对记账联与存根是否相同,收入是否在三天内存入银行。
(3)监督村报账员对村级财务收支逐月逐笔公开,做到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规范。
(4)对挖机作业等工程建设要求全程跟踪现场监督,确保工程款、挖机款、误工工资(小工工资)等支出的真实。
(5)参与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等经营活动,督促经营收入及时入账。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镇纪委和“服务中心”报告。
10.村报账员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本村财务收支结算,记好《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各项收入一律使用“服务中心”领用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在收入发生三天内足额上交开户银行的本村基本账户内,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2)对村级的各项支出票据进行初审,对无经办人签名、村监会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票据一律不得报账。
(3)负责将村级收支情况按月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级财务公开表》表二)
(4)负责建立登记村级债权债务、资产资源的明细台账。
(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会议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
在保持各村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服务中心”分村设立银行账户,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各村不得私自设立银行账户,不准将集体资金存入村报账员个人账户,“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全部所有资金的核算,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基金会、水利会、山林会等收支往来业务,实施集中核算和监督。
村级集体资金包括:村级集体积累资金、集体收入、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建设用地收益、固定资产处置款、回收的欠款、土地承包费、土地征用费、来自各种渠道的捐赠以及其他各项收入。
第五条 严格收入管理
村集体取得的各类收入,都应开具《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做到及时入账,应收尽收。杜绝不使用专用收据收取资金的情况。任何人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集体收入。杜绝收钱不开票的贪污行为,严禁白条收款,严禁账外设账。
村集体收入提倡非现金结算,鼓励交款者向村开户银行直接缴存,凭缴款单开具收据。村报账员凡取得村级集体所得收入,应当场开具《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所收取的现金应在三天内缴存开户银行。村报账员向“服务中心”结报时,应将缴款单及收据存根报“服务中心”总出纳审核。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严格支出管理
现金支出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报账员日常零星支出从库存备用金范围内支付,单笔支付超过备用金数额规定的,应将支付票据(附村两委会议记录)作为凭证并填写《村级使用大额现金审批单》(表三)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明确款项用途、数额、支付期限、经办人,经村监委、社长签字,“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按实提取。报账时需将支出票据、《村级使用大额现金审批单》和现金支票存根一并作为依据向“服务中心”报账。月底结账时未使用完的现金要存入银行,需使用时重新填写《村级使用大额现金审批单》领取。凡逾期十天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出票据需附村两委会议纪要说明理由,经“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报账。
村合作社长、村主任、村监委主任、村报账员不得代领代签其他任何人的款项。
从严把握现金支付范围,其中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用转账支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七条 严格库存现金管理
各村报账员库存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严禁先借款后报账。
各村现金全部由村报账员保管,其他人一律不得保管现金。严禁出现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等现象。
第八条 严格审核程序
收入业务发生时,村报账员对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开具《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在备注栏注明现金或转账。付出业务发生时,经办人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合法合规票据,经办人均应在支出票据背面注明用途及签名。报账员受理票据后应对票据合规性、要素完整性、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进行审核,然后交村监委主任,审核通过后,由村监委主任在票据背面签名,最后由社长(或财务负责人)在票据正面右上角签名。无经办人、村监委主任、社长(或财务负责人)签名的票据报账员不得受理。
报账员将手续完备的票据交“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审核人将审核无误的票据交予总出纳办理现金或转账手续,对不能入账的票据告知退回。
第九条 严格报账程序
建立村报账员月会制度,每月的5日上午为固定月会日(如逢节假日或周二村级集中办公日向后顺延)。
每月5日前村报账员将上月全部收支票据整理整齐,编制好《村收支审核汇总单》(表四)一式二份,交“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代理会计及时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及报表编制。
第十条 严格会计核算
“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要严格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与总出纳、村报账员、银行做好月底余额核对,如有差错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严格收款收据管理
严禁村报账员在市场上购买任何收据用于村集体收入开具发票,村集体使用收据必须为村报账员向“服务中心”总出纳申请领取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总出纳做好领用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一次领取多本收据,严禁使用完的收据存根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严禁转让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必须连号使用,作废票据要全部保存。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十五年。
第十二条 严格村级工程管理
严格按照《贺村镇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贺村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操作办法》等文件精神执行。
村干部对本村工程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承包本村工程项目建设。
所有总价款50000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竣工后一律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款支付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市、镇有关规定,工程合同书、竣工结算书、工程审计报告应在支付工程款的相应时期附在发票后面。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村报账员应填写《村级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单》(表五),并一律凭税务统一发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标单位支付。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必须有相应的工程增加联系单,并且相关程序到位,否则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严禁用领条或者收据支付;严禁向中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第十四条 严格征地补偿款支付管理
根据本期征用情况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和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报“服务中心”备查,一份交村报账员发放征地补偿款农户签字,待签字完毕后,交“服务中心”核对后入账。对零星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少的,经“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在备用金范围内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严格村干部报酬管理
各村要严格按照镇文件规定的村干部工资、补贴、奖金范围及其标准发放村干部报酬,不得自立名目发放干部报酬。凡未经镇文件规定又无镇综合办的党政会议纪要许可的发放行为一律视作违规行为;凡实行村干部固定工资加考核的,除抗洪、抢险等突发性事件外,一律不得发放误工工资。村干部误工标准工值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每天不超过60元的标准执行。市财政发放的村主职干部、村监委主任报酬补助用于抵发其总工资部分,实行年底多还少补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办公会务费支出管理
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举行大型会务活动,应事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填写《村级大型会务活动申请表》(表六)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项目、费用估算等),经组团团长、业务线领导审核后,由镇分管三资领导签字同意,作为报销开支的依据。其中活动参与人数(包括观众)100人以上,或总费用20000元以上的,经上述领导签字后交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举办。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各村应量力而行,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
第十七条 严格交通差旅费管理
村干部及报账员实行交通差旅费固定补贴,补贴标准由镇政府另行下文,村干部因公外出,填写《村干部因公外出审批表》(表七),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开支标准参照江山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务出差餐费补贴在本镇内一律不得享受,市内本镇外公务活动每人每天补贴30元,市外公务活动出差每人每天补贴100元,实行餐费补贴后不得按实开支餐费等相关费用。报销时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凭证。村集体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若确需租用车辆,应事先填报《村级公务用车审批表》(表八),报镇分管三资领导审批。报账时凭税务发票及《村级公务用车审批表》。
第十八条 严格招待费支出管理
除有非常特殊理由的原因,填写《村级招待费审批单》(表九)批准外,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各项工作检查、考核、验收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
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报批手续报“服务中心”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入账。村干部个人未经镇组织部门批准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严格限额订阅报刊
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除党报党刊外,村集体需订阅其他任何报刊时,需凭镇综合办出具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村干部保险管理
鼓励村干部在职期间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主职干部凭参保人保险费发票由镇财政、村集体、个人三方负担,负担比例为4:3:3。其他村干部(包括村报账员、两委成员、村务工作者)凭参保人保险费发票的30%由村集体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严格干部通讯费管理
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村干部通讯费在职期间统一实行固定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元。实行通讯费固定补贴后,村集体不得再按实支付手机月租费、住宅电话费等通讯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村固定资产采购管理
采购办公桌椅、档案柜、空调、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由村两委研究确定。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须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表十)交镇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三名以上村干部组成的采购小组进行集体采购;10000元以上的应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操作,不准为规避招投标肢解采购数量,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同项目两次以上的采购。(具体配置标准另行发文)。
第二十四条 严格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管理
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以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开展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事前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报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向农民收取费用。要求公开程序到位、收费合理、审查规范、资金的运作去向明确。
第二十五条 严格村级公益宣传支出管理
各行政村根据本村实际需求确定的村级公益宣传(包括各种广告、制作宣传标牌等)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除镇党委政府统一布置的要求宣传外,村级自主确定的宣传制作在实施前制定方案、编制预算,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村级其他薪酬发放管理
3个月以上临聘人员按村实际情况,以岗定薪。对象为卫生保洁员、水电工、老年食堂工作人员等工勤类人员,由村提出岗位薪酬方案,按照村务决策程序,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短期用工按农村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短期用工日工资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后确定。单项目或单人用工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确定,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操作。村务工作者按镇村务工作者聘用规定执行,不属于上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议补贴发放管理
非村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人员参加社员代表会议等误工补贴按各村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天60元。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不得发放会议补贴。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村级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财产的登记
各村应设立财产、物资登记簿,报账员负责登记财产物资增加以及减少。库存物资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财产的处置
各村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大中型、大批量(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必须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填写《村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表十一)后上报“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本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严禁用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
第三十二条 资产的承包与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产招投标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招投标制度组织实施。村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须依法签订合同,涉及租金收入的,应按时上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源的定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属集体资源。各村要建立集体资源台账,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与经营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投标方案,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招投标制度组织实施。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涉及租金收入的,应按时收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规定事项
1.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报“服务中心”备案。
2.本实施细则由贺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