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93573G/2023-155448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各施工单位:
根据《建筑工程结算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和第三章第十六条“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规定,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经审查,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江山市大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经业主单位江山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多次通知仍未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现予以通报。
希各施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落实力度。若经资规、住建、监管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再次发现类似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