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735D/2023-15524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0-12

江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财采监处〔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10-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一: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

地      址:江山市峡口镇文教路4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05室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16排螺旋CT机)采购项目(重招)(项目编号:ZJCT8-JS2023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参数设置和评分标准有异议。经质疑,对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2,更正后的评审标准存在横向比较,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事实依据:

对评审因素“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修改后的评审标准为:

根据质保期之后设备配件或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球管等)价格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合理、运行维修价格最低的2名得2分,其余的得1分。方案不合理或无方案或无价格的不得分。

“运行维修价格最低的2名得2分”属于各投标人横向比较。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本项目评审因素“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27号(http://www.cgpnews.cn/articles/51296,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节选)

【基本案情】

经查,第四次更正公告中“三、更正事项、内容”显示,将原招标文件中“安全措施”的评分细则变更为“采样袋能确保在防爆环境中安全使用,配备相应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最高得10分,每降低一个排序降3分,最低得0分”,分值为10分。“样品”评分细则变更为“根据样品的外观、材质、焊缝的平整度、操作方便性等进行判断,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最高得5分,每降低一个排序降2分,最低得0分”,分值5分。“售后服务”的评分细则变更为“审查供应商售后服务的技术力量,服务承诺响应情况,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保证措施,具有丰富的售后服务经验,出现不合格品处理方案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有力,响应迅速等。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最高得5分,每降低一个排序降2分,最低得0分”,分值5分。

【处理理由】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本项目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Z公司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整改。

【案例要点】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应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答复缺乏依据,存在排斥国产品牌。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4为:技术要求排斥国产产品违背政府采购原则。

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针对质疑答复,补充依据如下:

(1)质疑答复的结论“以上参数均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不存在排他性”并不能反驳质疑。

1)首先,质疑的要点是技术要求排斥国产品牌(体现在列出的三个实质技术指标),但是质疑答复解释或证明的是“不具备排他性”。“排他性”和“排斥国产品牌”不是同一回事。假设质疑答复能反驳“排他性”,也并不能反驳“排斥国产品牌”,比如满足条件的品牌有三家以上,都是国外品牌,不具备排他性,但排斥国内品牌。

2)质疑答复只是列出“以上参数均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并没有列出满足的品牌有哪些,无从判断这些品牌是否真的满足,这些品牌是否有代表性,这些品牌是否是国产品牌(质疑的是排斥国产品牌)。答复缺乏依据。

3)质疑答复指出“经过市场调研,以上参数均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意思是列出的每个实质指标都有三家以上满足,但由于是实质指标,需要这三个实质指标都满足,否则为无效标。“每个实质指标都有三家以上满足”并不能得出“这三个实质指标都满足的有三家以上”的结论。如实质指标1满足的有A、B、C,实质指标2满足的有D、E、F,实质指标3满足的有G、H、I。

(2)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中用各厂商用最低端机型来对比不合理。质疑并不是用厂商最低端机型来对比。质疑中已经指出:由于“≥32层/360°”是实质参数,本项目采购的CT设备为32层以上CT,虽然项目技术要求是“≥32层”,但是结合项目的预算,以及60层以上的CT设备的成本高出32-40层的CT设备很多,所以厂家也不可能拿60层以上的CT设备来参与投标。因此质疑是用厂商的32-40层的设备来做对比,如东软NeuViz ACE SP、明峰ScintCare CT16(32层)、明峰ScintCare Blue 752/755、联影uCT 528、联影uCT 530/530+、联影uCT503e、安科ANATOM 16(32层)、安科ANATOM A200、安科ANATOM 32 Fit、赛诺威盛 Insitum 32、赛诺威盛InsitumCT 338、开普Precision 32、波影Zeedas 16(32层)、万东Turbotom3200S、宽腾Explore 32等,并不是厂商的最低端机型,质疑答复的辩驳不成立。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2)其他法律依据见附件1质疑函。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5,不认同质疑答复,所列技术要求与实际不符。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5为:部分实质或重要技术指标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歧视,列出的技术指标如下:

△1.5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900个

△1.6

球管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

≤55cm

*1.7

探测器Z轴宽度

≥20mm

△3.3

阳极最大散热率

≥820KHU/min

*3.4

球管小焦点

≤0.5mm×0.8mm

△3.9

最大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

≥120s

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针对质疑答复,补充依据如下:

(1)质疑答复依据不足

质疑函质疑上述技术指标设置不合理,与实际不符,包含设置为重要指标或实质指标不合理(其他类似项目设置为普通指标即可),也包含指标值要求的不合理(如“≥900个”、“≤55cm”)。

但是质疑答复没有对此响应。质疑答复只是对指标值要求的方向性作出了解释,并没有解释设置为重要指标或实质指标的合理性和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部分指标解释了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部分指标可勉强认为解释了重要性),如对△1.5的解释:每排探测器个数越多,采集到的数据量越大,重建出的图像质量越好。解释的是“每排探测器个数需要设置为更多”的合理性,没有解释设置为重要指标和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答复缺乏依据整理如下:

指标要求

对答复解释的说明

△1.5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900个

未解释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也未解释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

△1.6球管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55cm

未解释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也未解释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

*1.7探测器Z轴宽度≥20mm

解释了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未解释设置为实质指标的合理性

△3.3阳极最大散热率≥820KHU/min

勉强算解释了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未解释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

*3.4球管小焦点≤0.5mm×0.8mm

解释了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解释了指标的重要性,但重要只是设置为重要指标的理由,不是设置为实质指标的理由

△3.9最大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120s

勉强算解释了设置为重要指标的合理性,未解释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

(2)对答复的其他不认同点:

1)质疑答复认为:质疑函中指出其他同级别医院采购同类设备时,同样的技术参数要求低于本项目,没有可比性,本项目特点与其他项目的特点和临床需要不同。

对此不予认同。首先,同级别医院采购同类设备,虽然项目特点和临床需要可能不完全相同,但总体上基本相同,如质疑函中列出的“瑞安市湖岭镇卫生院”和本项目的“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使用场景类似甚至近乎相同,在采购32层CT时其临床需要难道有大的不同?其次,质疑答复认为列出的项目与本项目特点和临床需要不同,需要给出证据来说明其不同,质疑答复没有提供,缺乏依据。

2)对技术指标*1.7和*3.4,虽然质疑答复解释了指标值要求的合理性,但对此不认同。对答复给出的理由,若理由合理有说服力,那质疑函列出的项目为什么不按本项目的要求就能满足使用,质疑函列出的项目都是2022年以来开展的,从2022年到现在这些技术指标并没有多少变化。

对*1.7,除了质疑函列出的项目外,其他还有不少类似或更高级医院项目都不要求Z轴宽度≥20mm,如“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方舱CT采购项目(≥19mm)”、“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卫生院螺旋CT项目(≥18mm)”、“瑞安市政法一体化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多排螺旋方舱CT设备采购(重)(≥19mm)”“扬州市市级机关门诊所16排螺旋CT采购项目(≥12mm)”、“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采购项目(≥12mm)”......

对*3.4,除了质疑函列出的项目外,其他还有很多类似或更高级医院项目都不要求小焦点尺寸≤0.4mm²,如“绍兴市上虞中医医院高端螺旋CT及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0.6mm²)”、“温州市中医院计算机X线断层扫描(CT)项目(≤0.6mm²)”、“长兴县人民医院CT等设备项目(≤0.65mm²)”、“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性能多层螺旋CT机采购项目(≤0.65mm²)”、“宁海县深圳中心卫生院CT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0.65mm²)”、“金华市金东区第二人民医院放射设备采购项目(≤0.65mm²)”、“嵊泗县人民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0.65mm²)”、“安吉县卫生健康局CT项目(≤0.7mm²)”、“三门县人民医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采购项目(≤0.7mm²)”......

3)质疑答复认为质疑函列出的能够满足使用的技术要求都是最低的标准,而CT技术一直在发展,配备市场最低端的设备,有悖发展和需求。

对此不予认同。首先,即便质疑函列出的技术要求是最低的标准,但有这么多医院按此要求采购,说明此要求已经能够满足使用。本项目虽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更高的要求需要切合实际,需要合理,质疑答复并没有给出这些更高要求的合理性。其次,质疑函以及本投诉书列出的这些项目都是2022年以来开展,从2022年到现在这些技术指标并没有多少变化。最后,按低的标准要求开展采购,但采购到的货物并不一定就是只达到低要求的设备。比如,可以对优于项目技术要求的投标人进行加分,使得性能更好的设备得分更高,但不能以不合理的更高的要求将合格供应商合格的产品尤其是国内品牌产品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

质疑的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质疑函。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6,不认同质疑答复,答复依据不足,存在指向性。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6为: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性。

质疑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请见附件1质疑函。针对质疑答复,补充依据如下:

(1)质疑答复认为质疑函中提及的品牌有符合本项目需求的机型,质疑函中都是以最低端机型来比较,不符合实际需要。对此不予认同,答复缺乏依据。

1)质疑答复认为质疑函提及的品牌有符合本项目需求的机型,但没有列出来,无从判断质疑函列出的品牌有哪些机型符合本项目的要求,符合要求的机型是否符合实际。比如,本项目采购32层CT设备,质疑函列出的品牌有64层CT设备符合本项目,但供应商基于成本考虑,也不可能拿64层设备来本项目投标。

2)对质疑答复提出的最低端机型比较,在投诉事项2中已做说明。

(2)质疑答复认为提到的技术参数有部分厂家不满足,不能认定为参数设置不合理,或认为GE是唯一满足品牌。对此不认同。质疑函中已做分析,部分实质参数排除了多数品牌,排除了国内品牌,只剩下GE和西门子,因此设置不合理,也并没有认为GE是唯一满足的品牌。

(3)质疑答复认为质疑函列出的8个技术指标都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不存在指向性。

对此不认同。首先,“每个指标都有三家以上满足”并不能得出“这些指标都满足的有三家以上,或者实质指标加大部分重要指标都满足的有三家以上”的结论,这点在投诉事项2中已做分析。质疑函的这个质疑事项质疑的是总体有指向性,不是质疑哪一个技术指标有指向性。其次,质疑答复没有给出满足的品牌有哪些,无从判断这些品牌是否是否真的满足,这些品牌是否有代表性。质疑答复缺乏依据。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2)其他法律依据见附件1质疑函。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2,更正后的评审标准存在横向比较,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更改存在横向比较的评审标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答复缺乏依据,存在排斥国产品牌。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修改排斥国内品牌的技术指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5,不认同质疑答复,所列技术要求与实际不符。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修改这些与实际不符的技术指标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6,不认同质疑答复,答复依据不足,存在指向性。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调整技术指标设置,使其总体上不存在指向性,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上诉称均为原文)

被投诉人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

我方(指采购人: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后,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回复:采购需求部分技术参数“16排螺旋CT机”与“探测器排数≥24排”之间不存在矛盾。

事实依据:CT规格及档次主要以扫描旋转一圈产生最大的层数来划分。最早16层CT的探测器排数就是16排,如世界上第一台临床实用型CT,就是16排。而后随着CT技术的发展,产生了24、32、40和48排CT,扫描速度及范围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另外由于前几年相关管理部门对螺旋CT执行配置证制度,是按照16排、64排及后64排进行划分,所以对低于64层的CT统称为16排CT。

招标文件第3页,招标公告中只是简要描述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同时也明确了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

法律依据: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1号令)等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质疑事项2回复:本项目评审因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进行设置的,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质疑函提到的两项评分,需由各供应商提供相应响应招标需求的方案进行评审打分。这些评分指标已详细描述且量化到分值,且细化和量化程度包括分值的设置,能够一定程度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这里的“产品配置的完整性、合理性”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规定的功能和参数的基础上,各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型号配置方案的优于程度。评审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产品配置方案的优于程度进行评审打分。

这里的“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是指:质保期之后设备配件或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球管等)维修价格。评审专家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合理性、运行维修价格的高低进行评审打分。

采购文件第36页评分标准修改如下:

序号

原评分标准

现修改为

2

产品配置的完整性、合理性(3分);根据各投标产品的配置完整性、合理性情况打分;配置完整合理,得3分;配置较完整、较合理的,得1分;配置不完整或不合理的不得分。

产品配置的完整性、合理性及优于程度(3分);根据各投标产品的配置方案满足且优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程度进行评审打。优于程度排序前2名的得3分;优于程度排序第3名及以后的得1分;配置方案没有优于的不得分。

9

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2分);根据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综合打分。

方案有效、合理、经济的得2分;方案合理性一般,经济性较差的得1分。无方案的不得分。

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2分);

根据质保期之后设备配件或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球管等)价格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合理、运行维修价格最低的2名得2分,其余的得1分。方案不合理或无方案或无价格的不得分。

注:质保期后的运行维修成本价格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事实依据: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已进行前期市场需求调查,以及专家多次论证(含对采购需求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核内容)。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需求调查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7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

法律依据: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第九条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质疑事项3回复:评分“招标货物的性能、功能、技术指标“三、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及相应配置”要求”与“技术先进性”与“产品功能”不构成重复评审。

这里的“技术先进性”主要指产品的技术、软件及主要部件的制造工艺等更新迭代情况等;

这里的“产品功能”主要指提供产品功能的优劣程度,如使用界面的便捷性、后处理软件成像速度及图像质量等,另外是否优于招标要求增加的功能等。

采购文件第36页评分标准修改如下:

序号

原评分标准

现修改为

3

技术先进性(5分);产品技术完全满足项目需求、极具先进性的得5分,产品技术基本满足项目需求、较为先进的得3分,产品技术较为落后的得1分;产品技术无法满足本项目需求的不得分。

产品技术先进性(5分):根据所投产品技术性能先进程度、临床使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分。产品技术性能优于项目需求且极具先进性的得5分;产品技术性能满足项目需求的、较为先进的得3分;产品技术性能满足项目需求、无先进性的得1分;产品技术性能不满足本项目需求的不得分。(产品技术先进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技术、软件及主要部件的制造工艺等更新迭代情况等)

4

产品功能(5分);产品功能满足项目需求、功能突出的得5分;功能基本满足需求、功能不突出的得3分;产品功能性有一定缺陷的得1分;产品功能不满足本项目需求的不得分。

产品功能(5分):根据所投产品功能突出程度进行综合评分。产品功能优于项目需求、功能充分突出的得5分;产品功能满足需求、功能较突出的得3分;产品功能性满足功能无突出的得1分。产品功能不满足本项目需求的不得分。

(产品功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界面的便捷性、后处理软件成像速度及图像质量等,另外是否优于招标要求增加的功能等)

事实依据:评标办法中的“技术先进性”:这里主要指产品的技术、软件及主要部件的制造工艺等更新迭代情况,不能完全统一的描述。

评标办法中的“产品功能”:这里主要指提供产品功能的优劣程度,如使用界面的便捷性、后处理软件成像速度及图像质量等,另外是否优于招标要求增加的功能,也很难统一的描述。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法律依据: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4回复:经前期市场需求调查,此三条实质性参数均有3家及以上品牌满足,不存在将国内制造产品排斥在外,未违背政府采购原则。质疑供应商认为“技术要求排斥国产产品违背政府采购原则,也与项目要求不符”,缺乏有效的佐证材料。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医疗设备,低价格并非唯一中标依据。基本都是以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此次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产品技术参数,各厂商在同类型CT里面各品牌至少有3个及以上的型号,而质疑函中用各厂商的最低端机型与本次招标的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对比,完全不合理。

*1.4最大扫描成像≥32 层/360:只有扫描成像≥32 层/360,才能做到精细扫描,不漏诊。

*1.7 探测器 Z 轴宽度≥20mm:探测器宽度20mm,是临床实用型CT的标准宽度,探测器不足20mm,类似早期的单双排,会导致扫描时患者的憋气时间大于15秒,增加图像伪影,甚至错层扫描失败,患者接受更多的辐射,球管损耗增加,医院成本增加。

纵观市场上各品牌,都有满足此要求的产品,只有极个别品牌有探测器宽度不足20mm的机型,跟早期单双排一样,缺点如上所述,无法满足临床所需。质疑函中提到的“东软、明峰、开影不满足”,并非这三个厂商同档次的机型都不满足,而是最低端的跟单双排一样的机型不满足。事实上,这些厂商均有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机型。

*3.4 球管小焦点≤0.5mm×0.8mm:焦点越小图像质量越好,是CT技术成像原理。焦点尺寸用于测量球管呈现的空间分辨率,为了获得高质量图像分辨率,通常需要使用较小的焦点尺寸(微焦点:小于等于0.4mm; 较小焦点:小于1mm),在成像时,焦点越小,半影区越小,图像越锐利,分辨率越高。而焦点较大,为了保证图像质量,只能将靶面倾斜,才能在一个较大阳极靶面的情况下对应产生一个较小的焦斑。焦斑就是阳极靶面的投影面积,假设阳极靶面积是A,则焦斑面积a=Asinθ,sin3°=0.0523 sin6°=0.1045。一般放射诊断的靶倾角在6°~17°,只有放射治疗对影像质量要求不高,才会采用较大的焦点,随着治疗精度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对细微组织和病灶的显示,大焦点便无法通过的倾角的方式改善图像质量。生物医学工程系列规划教材现代医学成像科学丛书科学出版社《CT原理与技术》第35页:球管的焦点直接影响成像质量,面积越大,对散热越有利,但实际焦点越大,有效焦点的面积也增大,半影区域增加,图像的清晰度下降。

综上所述,以上三条参数均具有3家及以上品牌满足,不存在排他性。

法律依据: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5回复:球管、探测器均为CT的核心部件,技术性能的高低决定了CT的成像质量。球管散热率越大,球管性能越稳定,球管的稳定使用能够保障扫描设备的稳定运行。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越多,CT扫描时对采集到信号越灵敏,图像细节更丰富、成像质量更精准,有利于医生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诊断。与其相关的技术指标作为部分实质或重要技术指标设置,符合本项目特点,不存在质疑函中认为的构成歧视。质疑函中指出其他同级别的政府采购项目某单项参数,技术参数低于本项目技术参数,两者没有直接可比性。因为技术参数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每家医院的需要特点和临床需求不同。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参数设置是根据市场的调查情况、结合采购人临床所需而设置的,而不是以市场最低型号的参数作为标准。质疑函中列举的“证明设置为普通指标且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在672个以上就已经能满足使用要求”“证明球管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在60cm以下就已经能满足使用要求”“证明探测器Z轴宽度在10mm以上就已经能满足使用要求”“证明阳极最大散热率在550KHU/min以上就已经能满足使用要求”“证明球管小焦点在0.7mm²以下就已经能满足使用要求”“证明设置为普通指标且最大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在100s以上就已经能满足使用要求”均是以最低的标准。

△1.5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900 个,每排探测器个数越多,采集到的数据量越大,重建出的图像质量越好。

△1.6球管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55cm:球管焦点至探测器距离越短,散射线越少,在同等图像质量下,患者受到的辐射越少,更符合当代倡导的绿色安全扫描的要求。

*1.7 探测器 Z 轴宽度≥20mm:探测器宽度20mm,是临床实用型CT的标准宽度,探测器不足20mm,类似早期的单双排,会导致扫描时患者的憋气时间大于15秒,增加图像伪影,甚至错层扫描失败,患者接受更多的辐射,球管损耗增加,医院成本增加。

△3.3阳极最大散热率≥820KHU/min:散热率是衡量球管性能的主要参数,散热率越高球管性能越好。

*3.4球管小焦点≤0.5mm×0.8mm:焦点越小图像质量越好,是CT技术成像原理(详见质疑事项4的回复)。

△3.9最大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120s: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代表球管连续曝光的能力,时间越长球管性能越好。

CT是用于给患者疾病的诊断的,CT技术一直在发展,医护人员一直在持续不断地学习,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应付更复杂多变的病况。而设备配备市场最低端的设备,只能以最低的设备给患者进行诊断,有悖伦理,有悖科学发展和医院发展的需求。

法律依据: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质疑事项6回复: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采购要求是每个采购人根据市场调查情况、调查对象、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故不同医院的技术参数要求各不相同。

经市场调研后,本项目拟采购预算内同档次及以上各品牌中高端CT机型,以满足医院临床所需,故不存在指向性。

事实依据:质疑函中所提及的各品牌也有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机型,质疑函中均以各品牌最低端的型号进行对比,不满足采购人临床所需,不符合现行医疗水准要求。质疑函中提到部分参数有部分厂家不满足,但不能仅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部分参数设置不合理,或者认为GE是唯一满足的品牌。质疑供应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佐证材料,认为“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性”缺乏依据。

*1.4最大扫描成像≥32 层/360:只有扫描成像≥32 层/360,才能做到精细扫描,不漏诊。

△1.5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900 个:每排探测器个数越多,采集到的数据量越大,重建出的图像质量越好。

△1.6球管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55cm:球管焦点至探测器距离越短,散射线越少,在同等图像质量下,患者受到的辐射越少,更符合当代倡导的绿色安全扫描的要求。

*1.7 探测器 Z 轴宽度≥20mm:探测器宽度20mm,是临床实用型CT的标准宽度,探测器不足20mm,类似早期的单双排,会导致扫描时患者的憋气时间大于15秒,增加图像伪影,甚至错层扫描失败,患者接受更多的辐射,球管损耗增加,医院成本增加。

*3.2球管热容量(不含等效/有效)≥3.5MHU:球管的热容量是衡量球管性能的最重要的参数之一,热容量越大,球管承载热量的能力越强,性能越好,使用寿命越长,连续扫描病人的数量越多。

△3.3阳极最大散热率≥820KHU/min:散热率是衡量球管性能的主要参数,散热率越高球管性能越好。

*3.4球管小焦点≤0.5mm×0.8mm:焦点越小图像质量越好,是CT技术成像原理(详见质疑事项4的回复)。

△3.9最大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120s: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代表球管连续曝光的能力,时间越长球管性能越好。

综上所述,以上八条参数均具有3家及以上品牌满足,不存在指向性。

法律依据: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以上辩称均为原文)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ZJCT8-JS202301),2023年7月2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03日获取采购文件。2023年8月23日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二),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部分条款作了修改。2023年09月04日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暂停公告,本项目现处于暂停中。

二、投诉事项1中涉及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的第四部分评标办法技术分(63分) 序号9 部分内容 

技术分(63分)

9

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2分);根据质保期之后设备配件或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球管等)价格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合理、运行维修价格最低的2名得2分,其余的得1分。方案不合理或无方案或无价格的不得分。

注:质保期后的运行维修成本价格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

主观

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

投诉人认为: “运行维修价格最低的2名得2分”属于各投标人横向比较。评审标准存在横向比较,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被投诉人质疑函答复称:首先针对此项评分的评审标准,评审事项的具体因素、评审点已做详细的描述;其次此项评审因素已最大程度量化、细化,评分已量化到具体分值(0,1,2),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是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此部分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打分。

2023年9月26日被投诉人发布更正公告:“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2分);根据质保期之后设备配件或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球管等)价格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合理、运行维修价格最低的2名得2分,其余的得1分。方案不合理或无方案或无价格的不得分。注:质保期后的运行维修成本价格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更正为 “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2分);根据质保期之后设备配件或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球管等)价格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合理、运行维修价格优惠折扣率大于等于20%的得2分;方案比较合理、运行维修价格优惠折扣率为10%(含)-20%(不含)的得1分;运行维修价格优惠折扣率小于10%的得0.5分。注:质保期后的运行维修成本价格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三、投诉事项2中涉及的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三、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及相应配置 ”,其中投诉所涉的三个参数设置:

*1.4

最大扫描成像

≥32层/360°

*1.7

探测器Z轴宽度

≥20mm

*3.4

球管小焦点

≤0.5mm×0.8mm

备注:表格中“*”系指实质性指标要求条款,“△”为关键技术参数条款,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视为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如任意一条打“△”的指标出现负偏离按评分标准规定处理。

投诉人认为: 上表所列的三个实质性参数排斥国产产品,违背政府采购原则。采购文件显示,实质技术指标*1.4要求“≥32层/360°”,本项目采购的CT设备为32层以上CT。虽然项目技术要求是“≥32层”,但是结合项目的预算,以及60层以上的CT设备的成本高出32-40层的CT设备很多,所以厂家也不可能拿60层以上的CT设备来参与投标。查询国家药监局,已经注册的国产品牌32-40层CT设备主要厂家有联影、东软、安科、明峰、赛诺威盛、开影、波影、宽腾、开普、万东等。查询这些厂家设备的公开资料和政府采购网历史中标项目技术要求,使用这些设备来对上述实质技术指标来进行匹配,我们发现:对*1.7探测器Z轴宽度≥20mm,有东软、明峰、开影等不满足;对*3.4球管小焦点≤0.5mm×0.8mm,有联影、东软、安科、明峰、赛诺威盛、开影、波影、宽腾、开普、万东等都不满足。由于*1.7和*3.4都是实质技术要求,因此,所有国产品牌32-40层CT设备都被排除在外,即所有国产品牌设备都被排除在外。

被投诉人在质疑函答复、投诉答复及举证中称:本次采购的产品为16排螺旋CT机,经采购人的前期市场调研,有3家及以上本国生产产品满足本投诉事项的实质性条款要求;技术参数也是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和特点设置的。在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已对本投诉事项的三条参数作为实质性条款的理由做了答复和阐述。本项目为采购本国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原则,不存在排斥国内生产的产品。投诉人质疑函和投诉书中提到“国产品牌”、“国外品牌”,是混淆了政府采购本国生产的概念,本国货物通常是用产品原产地标准进行界定。

被投诉人在质疑事项4中回复: “……综上所述,以上三条参数均具有3家及以上品牌满足,不存在排他性”。

四、投诉事项3中涉及的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三、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及相应配置 ”,其中投诉所涉的六个参数设置:

△1.5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900个

△1.6

球管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

≤55cm

*1.7

探测器Z轴宽度

≥20mm

△3.3

阳极最大散热率

≥820KHU/min

*3.4

球管小焦点

≤0.5mm×0.8mm

△3.9

最大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

≥120s

投诉人认为: 上表所列二个实质性参数和四个重要技术参数的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歧视。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在质疑函答复、投诉答复及举证中称:被投诉人对上述参数作为实质性条款、作为重要指标的理由做了答复和阐述,详见《质疑函的答复-质疑事项5回复》。上述提及的实质性参数和重要指标均为CT的核心参数,是组成CT的核心部件。此项所提及的相关参数,与其相关的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款和重要指标都是符合项目特点的。

五、投诉事项4中涉及的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及相应配置 ”,其中投诉所涉的八个参数设置:

*1.4

最大扫描成像

≥32层/360°

△1.5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900个

△1.6

球管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

≤55cm

*1.7

探测器Z轴宽度

≥20mm

*3.2

球管热容量(不含等效/有效)

≥3.5MHU

△3.3

阳极最大散热率

≥820KHU/min

*3.4

球管小焦点

≤0.5mm×0.8mm

△3.9

最大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

≥120s

投诉人认为: 对质疑事项6,不认同质疑答复,答复依据不足,存在指向性。上表所列的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性。结合本项目的技术指标和项目预算可知,本项目采购的是24排以上32-40层CT设备。使用市场上主流的32-40层CT设备来对本项目的部分重要技术指标和实质技术指标来进行匹配。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答复称:质疑函中所提及的各品牌也有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机型,质疑函中均以各品牌最低端的型号进行对比,不满足采购人临床所需,不符合现行医疗水准要求。质疑函中提到部分参数有部分厂家不满足,但不能仅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部分参数设置不合理,或者认为GE是唯一满足的品牌。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八个参数设置作了合理性阐述,认为八个参数的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也与采购单位的实际需要相适应。被投诉人在质疑事项6中回复: “……综上所述,以上八条参数均具有3家及以上品牌满足,不存在指向性。”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16排螺旋CT机)采购项目(重招)投诉答复及举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潜在供应商的调查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潜在供应商的调查情况说明汇总》等材料。

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回复:“CT规格及档次主要以扫描旋转一圈产生最大的层数来划分。最早16层CT的探测器排数就是16排,如世界上第一台临床实用型CT,就是16排。而后随着CT技术的发展,产生了24、32、40和48排CT,扫描速度及范围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另外由于前几年相关管理部门对螺旋CT执行配置证制度,是按照16排、64排及后64排进行划分,所以对低于64层的CT统称为16排CT。”

采购人采购的设备是16排螺旋CT机,依照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螺旋CT执行配置证制度,是按照16排、64排及后64排进行划分, 依此回复本项目是采购低于64层的CT。

七、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将投诉人投诉事项1提及的“…… 运行维修价格最低的2名得2分……”内容更正为“运行及维修成本方案(2分);根据质保期之后设备配件或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球管等)价格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合理、运行维修价格优惠折扣率大于等于20%的得2分;方案比较合理、运行维修价格优惠折扣率为10%(含)-20%(不含)的得1分;运行维修价格优惠折扣率小于10%的得0.5分。注:质保期后的运行维修成本价格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经审查,已更正内容未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评审。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认为技术要求排斥国产产品违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的基本原则。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3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þ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就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所采购货物为非进口产品。

国内的企业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分,而外资企业有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属于中国法人,应该跟国内企业享受一样的待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 〔2021〕 35号)第一点中明确提到:“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采购单位提供的材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潜在供应商的调查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潜在供应商的调查情况说明汇总》显示采购单位调查的产品品牌都是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生产。

国外品牌和进口产品不是同一概念,国外品牌由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生产,也属于本国货物,并不违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的原则。

据上述,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违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的原则的观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投诉人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潜在供应商的调查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潜在供应商的调查情况说明汇总》《关于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16排螺旋CT机)采购项目(重招)投诉答复及举证》等材料,拟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前述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但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依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支持被投诉人在质疑事项4回复中得出“……综上所述,以上三条参数均具有3家及以上品牌满足,不存在排他性。”的结论,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据上述,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参数设置不存在排他性,因被投诉人提供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实质性参数或重要技术参数设置与实际需要是否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其他类似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技术要求低于本项目,以及有部分品牌产品不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对投诉事项3中涉及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16排螺旋CT机)采购项目(重招)投诉答复及举证》中也参考了专家的意见:“在参数设置上,CT的核心部件包括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等,上述部件的相关参数性能会直接影响到CT的扫描和成像质量,可考虑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或重要条款。”

综合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参数设置上,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相关参数作为实质性参数或重要参数并无不妥。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影响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的问题。

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回复:“......由于前几年相关管理部门对螺旋CT执行配置证制度,是按照16排、64排及后64排进行划分,所以对低于64层的CT统称为16排CT。”

采购人采购的设备是16排螺旋CT机,依照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螺旋CT执行配置证制度,是按照16排、64排及后64排进行划分,依此本项目采购的是低于64层的CT,被投诉人调查的品牌产品也应是低于64层的CT。

经审查,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潜在供应商的调查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潜在供应商的调查情况说明汇总》等材料,拟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前述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但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依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支持被投诉人在质疑事项6回复中得出“……综上所述,以上八条参数均具有3家及以上品牌满足,不存在指向性” 的结论,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据上,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参数设置不存在指向性,因被投诉人提供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投诉事项4成立。

综上,根据本机关对被投诉人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16排螺旋CT机)采购项目(重招),项目编号:ZJCT8-JS202301)采购文件、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综合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