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1084Y/2023-12753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文机关: 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1-31
发文字号: -

关于征求《关于贸易企业贡献奖励的若干意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关于贸易企业贡献奖励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3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北关路22号,江山市商务局210办公室,邮编3241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665516943@qq.com。


江山市商务局  

2023年1月31日


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贸易企业贡献奖励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市深化建设江山大花园,全力打造“一地三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县贡献力量,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市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在执行《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江政发〔2021〕23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服务业经济发展实际及政策试行情况,制定本政策。

1.新引进入库企业奖励。对江山市新引进并纳入统计库的批零住餐企业,自入库之日起3年内,年江山市级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年江山市级地方综合贡献的60%、70%、80%、90%为标准给予奖励。政策申报期内,如企业当年营收收入为负增长的,取消当年度政策奖励资格。

2.在库企业增长奖励。对统计库内年江山市级地方贡献10万元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以企业上年实际江山市级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年江山市级地方综合贡献增长额达到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的,按增长额60%、70%、80%、90%为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政策申报期内,如企业当年营收收入为负增长的,取消当年度政策奖励资格。

3.零售额入库增长奖励。对批零住餐企业纳入江山市升限入库统计次年起,年纳统零售额实现同比正增长的,超出上年基数部分每满100万元纳统零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人才飞地租房补助。鼓励江山在库批零企业,在发达地区建立人才飞地,给予飞地的租房补助。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6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含),零售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6亿元、15亿元以上(含),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租赁的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每月2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多处建立人才飞地的,只补助一处。

三、附则

(一)涉及贸易企业税收补助资金纳入年度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上级文件规定必须专项申报、专项使用、不纳入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除外。需进行审计(评审/估)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贸易企业税收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发生费用仅限于因兑现贸易企业税收补助专项政策而产生。

(二)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批零住餐企业。本政策企业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数为准;涉及的首次是指企业等主体成立以来或项目建设实施以来的首次,进档是指企业等主体在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发生的进档;申报类涉企项目奖补资金,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申报程序:申报类(指以年度业务指标、财务指标等为享受政策的前置条件)奖励实行年终统兑,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及相关凭证报送至相关部门,按江山市涉企政策补助兑现程序执行。

(四)企业同一年度内如同时符合以上条款及《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以“一事一议”方式招引的电商企业不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出台后,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