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48N/2023-127520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30 |
补缴人员设有待遇享受等待期: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江山为例:如果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补缴的,从缴费之日起第3个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如小丁2023年3月份办理江山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那么他的基本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5月1日至12月31日。
温馨提示:
未在集中征缴期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如在2023年1月至10月参保江山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仍需缴纳全年的医疗费用550元。
浙里办城乡居民参保和信息变更:
浙里办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信息变更。
操作流程:浙里办首页搜索“浙里医保”,点击进入,点击“我要参保”,第1个和第2个分别是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城乡信息变更。
若您对医保政策有疑问,可拨打电话咨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4695378、4119835
医保手工报销:4018057、411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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