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3219/2023-12723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2022年,市住建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工作理念,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核心,完善执法制度,积极提升我局执法水平。现将2022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执法制度,强化基础保障
(一)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一是做好事前公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我局工作机构设置、职责、权责清单等相关执法信息。二是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局目前共配有执法记录仪16台,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同时必须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留痕”。三是加强事后公开,我局对作出的所有行政执法决定均在一定期限内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年初就制定了双随机抽查计划,共涉及9个科室(单位)94个抽查事项。截至目前,已全部通过掌上执法App完成,实现“双随机”事项覆盖率100%,完成率100%,现场执法的掌上执法率100%,及时高效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三)积极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要求各单位(科室)认真学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二是建立由局班子成员、法制科和各执法单位负责人、单位法律顾问为成员的重大案件审查组,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二、加强队伍管理,提升执法水平
(一)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今年以来,通过每月夜学、邀请法律顾问开展专题讲座、现场观看行政案件开庭、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学法用法考试等多种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等重点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学习,以增强干部职工学法的自觉性。
(二)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在全面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的基础上,逐步优化法制人员队伍建设。一是抓好执法人员持证管理,根据岗位职责,积极鼓励单位职工参与执法证考试。今年,单位共有5人取得执法证,截至目前,我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共有持证执法人员32人。二是建立法制员队伍。初步建立兼职法制员队伍,具体负责各执法工作过程中执法监督管理、法律指导服务等法制工作职责,单位今年1人取得公职律师证,1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落实执法人员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工作要求推进住建领域普法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江山市住建局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和计划》。同时结合“3.1国际民防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12.4宪法宣传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行动,积极开展法律“五进”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全年共发放安全手册、垃圾分类宣传手册、人防知识宣传手册等10000多份。
三、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一)执法案件办理情况。一是行政处罚,自机构改革和推行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以来,我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已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因此涉及行政处罚事项0项。二是行政检查,2022年,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外,我局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各类检查,全年共对52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查,发放整改通知单31份,整改意见79条;开展燃气领域各类检查,其中排查企业5家,居民用户近10万户,开展部门间联合执法208次,发现并完成整改隐患325个;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检查,全年累计开展日常安全巡查828个次,签发整改单119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组织对全市54个物业服务项目开展联合考评;房产经纪机构方面,通过日常检查,共立案查处1件违规案件,涉及中介机构3家。三是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涉及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共25项,全年通过无差别窗口受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等途径,共线上线下办理474余件行政审批事项,按期办结率100%;办理行政确认事项105件。
(二)行政复议、诉讼情况。依法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工作,在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基础上,提升应诉质量。我局今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件,均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参与行政复议案件1件,已审结,复议决定维持;参与行政诉讼案件3件,其中1件经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另外2件目前已立案,但还未开庭。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2022年,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日趋规范化,但日常执法工作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足,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紧紧围绕着依法行政建设目标,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力争行政执法建设取得新成绩。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局将积极与编办、司法局对接,将执法证考试纳入干部考评制度中,从而提高干部考试积极性,提高单位执法证件持证率,保障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合规。
(二)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紧紧围绕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突发矛盾等热点难点问题,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矛盾。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信访接待制度,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群众理性维权。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复议诉讼办理能力,强化败诉风险研判,提高案件的庭前沟通与实质性化解水平。
(三)加强执法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单位要将年中、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案件评查、倒查等途径,查找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法律法规不明确的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严肃性。
附件:1.行政许可案件统计报表
2.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0日
行政许可案件统计报表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 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数(项) |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责任追究情况 | ||||||||||||||||
申请与受理 | 审查与决定 | 举行听证程序 | 总数 | 撤销决定 | 确认违法 | 责令履职 | 总数 | 撤销决定 | 确认违法 | 责令履职 | 赔偿 | 责令改正 | 对主管人员处分 | 对责任人员处分 | |||||||
申请 | 受理 | 不予受理 | 准予许可 | 不予许可 | 案件总数 | ||||||||||||||||
江山市住建局 | 25 | 474 | 474 | 0 | 474 | 0 | 0 | 1 | 0 | 0 | 0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人:邱丽媛 复核人:陈倩倩 联系电话:4017942
备注:1.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许可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 | 承办案件数(件) | 办结案件数 | 简易程序办结案件总数(件) |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情况(件) | 听证案件数(件) | 重大处罚案件数(件) | 行政救济情况(件) | 国家赔偿 情况(件) | ||||||||||||||||||||||||||||||||
一般程序办结案件总数(件) | 结果公开数(件) | 其中 |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 | 举行听证案件总数 | 重大处罚案件总数 | 法制审核案件数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申请数 | 决定赔偿数 | 赔偿金额︵元︶ | |||||||||||||||||||
申请行政复议总数 | 其中 | 提起行政诉讼总数 | 其中 | |||||||||||||||||||||||||||||||||||||
维持 | 撤销 | 确认违法 | 责令履职 | 终止 | 未审结 | 驳回诉讼请求或起诉 | 撤销 | 确认违法 | 责令履职 | 撤诉 | 未审结 | |||||||||||||||||||||||||||||
江山市住建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人:邱丽媛 复核人:陈倩倩 联系电话:4017942
备注:1.承办案件数:是指统计区间内所立案的案件总数,包括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2.办结案件数:是指统计区间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表格内的“办结”均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准);3.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情况:(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2)结果公开数:是指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案件数;(3)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4)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十四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4.行政救济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总数以统计区间内实际立案的案件为准,六项审理情况总和应等于前面的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