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014G/2023-12701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文字号: 江林〔2022〕64号

关于印发《江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林业局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3日



江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市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挂牌、抢救以及宣传培训,相关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同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养护人)履行好养护责任。

古树名木的所有权人是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或者受责任人委托管理的单位是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养护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十年一次对全市的古树名木资源和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并对普查结果组织鉴定,按照古树名木认定的要求,进行古树名木认定,编制古树名木目录,同时向社会公布。

)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按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1.经鉴定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2.经鉴定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3.经鉴定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4.认定为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管理;

)经鉴定树龄80年至99年的古树纳入古树后备资源,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古树的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措施。古树后备资源达到三级古树认定标准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古树名木名录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鉴定。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的,应按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

二、管理及养护

)市人民政府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等。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1.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2.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3.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人和养护人

1.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和养护人

2.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责任人和养护人

3.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责任人和养护人

4.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和养护人

5.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为责任人和养护人;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为责任人,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责任人和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市园林绿化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市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以年度为单位组织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调查,确定需开展专业养护的古树名单,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古树名木的养护人应当建立所养护的古树动态监测制度,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养护人应当及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报告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遭受人为损害的,养护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养护人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根据古树名木的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的救治、处置方案,督促养护人按照方案进行救治和处置

因实施古树名木救治、处置方案,对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古树名木综合保险的形式,对古树名木投保,对于古树名木倒塌、树枝折断等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古树名木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条款规定给予赔偿。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古树名木认养方和被认养的古树名木养护人签订认养协议,认养方捐助的资金,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古树名木的认养标准,并及时公布认养目录。 

(八)养护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

名木,应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对人和财产没有安全隐患且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三、保护与监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2.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3.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4.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城市和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兼顾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核发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件。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后,方可实施施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督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1.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2.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

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3.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4.因科学研究需要的。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养护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法律责任

  )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者死亡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2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