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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8-26
发文字号: 江资搬办〔202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9-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办公用房整改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市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机动用房、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派驻纪检监察、审计单位用房等。

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技术业务用房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业务需要而应配置的用房,主要是指市纪委监委专用办案场所(含谈话室)、政务中心大厅及单位窗口、各类交易中心和服务中心的业务大厅、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劳动人事仲裁庭、档案馆馆库、电视台演播厅、法院审判厅、公安局和检察院审讯室及其他业务用房等;

派驻纪检监察、审计单位用房是指派驻在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机动用房在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的基础上,办公区内仍有余量的,考虑到各使用单位实际业务发展和内部腾挪调整需要,可适当留出一定的机动用房。

第三条  严格履行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重点监督管理市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各使用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与监督。市发改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出租(借)、处置等资金预算及收支管理安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办公用房统一调配使用及其它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办公用房管理有关审计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安排使用和管理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一)使用单位总体办公用房面积核定。

1.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规定、编外用工人数和,核定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挂职、借调、未批聘用等人员不予核定。

2.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采用新建、购置、置换、租用方式新配置的办公用房,严格按《标准》核定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既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超出核定面积的,原则上可继续按现状安排使用。

3.派驻纪检监察、审计单位用房的办公用房面积,按照《标准》核定;其技术业务用房面积,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提出意见,作为核定依据。

4.技术业务用房。具体标准以各部门、各行业省级及以上文件规定为准。

5.机动用房。原则上按照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5%掌握,不得超过10%。

核定总面积是办公用房使用安排的上限,使用单位应在核定总面积内合理使用办公用房,超出核定面积,应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保障中心统一封存,统筹安排利用。

(二)职务、职级并行后办公室配备。办公室配备不与职级挂钩,人员职务级别界定以组织人事等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三)值班室。原则上不允许一对一配备固定值班室,如有特殊需求的,必须有相关文件依据。

(四)办公室面积测量方式。以内墙至内墙的距离为基础计算,扣除立柱等面积。室内有飘窗窗台的,以原始建筑结构为准,从飘窗窗台一侧的内墙起测;靠墙有固定柜子的,从柜子内板起测,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有封闭阳台的,按阳台全部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阳台未封闭的,按阳台一半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虽不在办公室内,但可以确认为个人占有使用的卫生间、休息室、会客室、会议室等房间,也应实事求是的计入办公室面积内。

(五)办公室超标整改。办公室超标整改的重点是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人专用的单人间办公室,多人间办公室主要由使用单位结合人员变动情况,严格内部日常管理。超标办公室整改,应优先采取调换或合用方式,多动人、少动房,确需采用工程改造的,改造方案应简易、合理、厉行节约,不得直接隔断封死了事,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六)人员流动备案。因调动、离职或退休等原因需要重新调整办公用房的,领导干部须在1个月内调整到位,并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如1个月内无法调整到位的,须向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作出情况说明。

第五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审批程序。

(一)两处任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要求兼职单位再安排办公用房的,需由主要任职单位和兼职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在兼职单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二)调配办公用房。单位因机构增设、编制增加或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按照集中、就近、适用原则,在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

各单位申请调配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提出申请。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调剂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和位置等相关情况,并附本单位“三定”方案、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2.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制订调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3.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申请调配办公用房的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办理办公用房交接手续。

(三)置换办公用房。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上缴市财政局。

置换旧房的,由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四)租用办公用房。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提出申请。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租用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和位置等相关情况,并附本单位“三定”方案、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2.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制订租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批准后,申请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租用经费。

4.申请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合同报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备案。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五)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调剂安排办公用房。调剂安排不能满足要求的,凭相关文件到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申请,办理办公用房借用手续,临时机构在撤并或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将所借办公用房归还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第六条  加强办公用房日常使用和管理。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一)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台账。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台账,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并将办公用房更新信息经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至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三)完善办公用房使用协议。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功能完整和使用安全,保证办公用房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权单位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购买公众安全责任险。

(四)按规定合理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和调整给其它单位使用,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主体结构,

(五)及时腾退移交办公用房。涉及以下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移交办公用房。

1.新配置办公用房。机关事业单位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产权单位,并报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备案。

2.调离或者退休。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其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办公用房。

3.转企或撤销。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产权单位,并报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备案。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产权单位,并报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备案。

(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大中修和日常维修,维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按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1.大中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会同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会商同意,具体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备案。

2.日常修复。使用单位负责对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及时修复。

第七条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2.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主体结构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要配合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部门要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其下属独立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本细则另行制定,经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山市办公用房搬盘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江山市政府性资产搬盘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