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3219/2022-15151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29 |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江山市个人购房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江建设〔2022〕82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江房发办〔2022〕1号)精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江山市个人购房补助操作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5日
江山市个人购房补助操作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江房发办〔2022〕1号)精神,现就个人购房补助操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具体规定
(一)购房区域范围
江山市行政区范围内。
(二)享受购房补助的条件
1.购房契税补贴。2022年6月1日(含)至2023年5月31日(含)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或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住宅的个人,可享受购房契税补贴。
2.购房消费补贴。2022年6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个人,可享受购房消费补贴。
3.加速吸引人口集聚补贴。2022年6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在江无房非江山户籍的个人或在江山市建成区无房、户籍在建成区以外农村(含集镇,下同)的个人,可享受加速吸引人口集聚补贴。建成区范围由资规局负责认定,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出具。
4.突显人口红利补贴。2022年6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二孩、三孩家庭,可享受突显人口红利补贴。上述家庭需为江山市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且子女未满18周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二孩、三孩家庭由卫健局负责认定,再婚家庭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准。
(三)购房时间认定
1.购房契税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的须在2022年6月1日(含)至2023年5月31日(含)期间缴纳首付款并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购买二手住宅的须在2022年6月1日(含)至2023年5月31日(含)期间完成《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完成契税缴纳。
2.其他补贴。2022年6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缴纳首付款并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可享受购房消费补贴、加速吸引人口集聚补贴和突显人口红利补贴。
经司法拍卖购买住宅的,购房时间按拍卖竞得时间认定。
(四)购房补助标准
1.阶段性安居补助
(1)购房契税补贴。按住宅的产权面积段给予不同标准的购房补助。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个人,按照已缴纳契税80%的额度给予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个人,按照已缴纳契税64%的额度给予补贴。以上补贴以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存部分为上限,单套补贴最高均不超过3万元。
(2)购房消费补贴。按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面积给予不同标准的消费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宅的个人,补贴500元/平方米;购买90-144平方米(含)新建商品住宅的个人,补贴400元/平方米。单套补贴最高均不超过5万元。
2.其他补助
(1)加速吸引人口集聚补贴。一是对在江无房的非本市户籍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2万元/套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二是在建成区无房的本市居民(户籍在建成区以外农村)购买建成区新建商品住宅的个人,给予2万元/套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突显人口红利补贴。对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已生育二孩家庭,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已生育三孩家庭,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家庭需为江山市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群体,且子女未满18周岁(截止2022年7月1日)。
购房契税补贴和购房消费补贴可重复享受;加速吸引人口集聚补贴和突显人口红利补贴,只可按最高标准以套为单位享受一次,并可与购房契税补贴和购房消费补贴重复享受。同一套住宅每交易一次,即可享受一次购房契税补贴。
(五)购房套数认定
购买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享受购房补助(以不动产单元为准,购买部分产权的不享受)。阁楼认定为住宅,当阁楼单独登记为一本不动产权证时,即按一套住宅计算补助;当阁楼与楼下住宅合并登记在一本不动产权证时,该套住宅产权面积认定为楼下住宅加阁楼的合计面积。
(六)不享受购房补助的情形
1.新建商品住宅:
(1)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购房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2022年6月1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撤销备案,重新购买同一项目新建商品住宅的。
(3)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增加或减少购房人姓名的。
(4)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户籍迁入江山的个人,或者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户籍迁出江山的个人,不享受加速吸引人口集聚补贴。
(5)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户籍迁入建成区的个人,或者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户籍从建成区迁出至非建成区农村的个人,不享受加速吸引人口集聚补贴。
(6)购房家庭在2022年7月1日前,二胎、三胎已满18周岁,或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二孩、三孩时间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的家庭,不享受突显人口红利补贴。
2.二手住宅:
(1)购房人在 2022 年6月1日前完成契税缴纳的。
(2)购房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2022年6月1日前,已签署购买协议或已缴纳定金(或购房款) 或已在浙江省房地产交易及信用监管系统中完成《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审核),但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解除协议或退回定金(或购房款) 或解除合同(撤销备案),重新购买同一套二手住宅的。
(3)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完成契税缴纳,但在2022 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增加或减少购房人姓名的。
3.住宅以外的车库、储藏室、商业、写字楼等不享受购房补助。
4.享受人才购房政策、易地搬迁购房政策、征迁购房政策(含房票政策)等其他购房政策的,以及通过非买卖的方式取得不动产权的,均不享受购房补助。
(七)补助申请受理时限
购房人应于所购住宅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
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为期房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项目对
应批次首次登记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为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项目首次 登记)的,以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购买二手住宅的,以缴纳契税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个人购房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山市个人购房契税补助申请表》、《江山市个人购房其他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网签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住宅的,提供《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各一份;
3.首付款支付有效凭证复印件一份;
4.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5.产权人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等家庭成员情况证明资料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原件);
6.银行卡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资规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8.个人不存在骗取购房补助行为的承诺书一份(原件)。
如契税补助和其他补助分批次申请,则相关材料每次均需提供。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购房人须在缴纳契税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二)审核
由市住建局对应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季度第一个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上季度审核结果,公示期七天。
(四)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按照购房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卡卡号分别发放购房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购房补助由市财政局承担并兑现。
(二)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若已领取购房补助的,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计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弄虚作假,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补助的,将采取媒体曝光、列入行业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方式予以惩戒。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房补助办理、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购房补助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江山市个人购房契税补助申请表》
2.《江山市个人购房其他补助申请表》
3.《个人不存在骗取购房补助行为的承诺书》
4. 江山市建成区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