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814720614934/2022-1509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市征迁事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8-13

江山市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虎山2021011#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2-08-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征迁事务中心

为规范江山市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虎山2021011#区块)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江山市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虎山2021011#区块范围(详见虎山2021011#区块规划区位图)。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五)《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

(六)《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

三、补偿安置对象

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签约期限

自动迁之日起30天,具体动迁时间另行确定。

五、安置方式

对征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货币安置、“房票”安置三种。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安置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三种安置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房票安置办法按照《江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房票”安置办法》(江政发〔202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调产安置房安排

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虎山2021011#区块)调产安置房屋基本情况:

现房:江城北路41幢、江城北路127幢、凤祥苑1-8幢余留的现房,户型建筑面积72.61平方米--127.66平方米。

期房:⑴江滨路与城中路交叉口区块安置房,初步设计户型建筑面积75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⑵城北保障房(二期)安置房,设计户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具体安置房源另行公布,挑选调产安置房办法另行制定。

七、资金落实、支付与结算

(一)资金落实:由江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落实。

(二)资金支付:被征收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拆除后,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超过安置房(含车位、贮藏室)成本部分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三)资金结算:其余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款在安置房交付时结算。

八、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装潢装饰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按照《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

(二)搬家补助费: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少于等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500元计发;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再按每户每次每平方米10元追加支付。货币安置按一次计算,调产安置按两次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算。计算的时间规定如下:

1.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现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期房安置的,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调产安置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预付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建成交付时据实结算。既有现房又有期房的,按调产安置面积中现房与期房面积的比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组合安置的,按可安置面积中调产安置面积与货币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低于每平方米100元的,按其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偿;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超过每平方米100元的,结合成新率按实补偿。檐口高度达到2.6米以上、用于日常居住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装潢费用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参照上述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标准计算。

九、奖励办法

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征收实行签订征收协议奖、腾空交房奖、网格清零奖。具体标准是:

(一)自动迁之日起2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40000元的签约奖励和20000元的腾空奖励;在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30000元的签约奖励和20000元的腾空奖励。

(二)自动迁之日起超过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给予签约奖励,只给予每户20000元的腾空奖励。

(三)自动迁之日起超过30天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签约奖励和腾空奖励。

(四)自动迁之日起30天内本网格所有被征收户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该网格每户10000元的网格清零奖励(具体网格另行划分)。

十、特殊对象征收补助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对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给予补助,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具体类别和标准参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须是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的合法房屋产权人或实际居住在被征收的合法房屋产权人的直系亲属;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个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不同类别补助情形的,其补助金额不给予叠加累计,按其中单项最高类别金额进行补助;被征收户中有不同补助对象符合补助类别情形的,补助金额可累计,但其整户补助金额按实计算后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十一、户的认定

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中对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计算)。

(二)有建房审批材料。

(三)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

(四)按有关规定确权认定。

(五)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按一户确认。

(六)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房屋按一户确认。

(七)征收时符合村民分户批地建房条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计算征收奖励户。对因江山市土地征收而农转非的人员,模拟户口性质还原,再参照农业人口按前述规定计户。

(八)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有多个共有权人,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割或土地使用权证未载明相应份额的,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安置。

(九)虽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安置。

(十)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但父母不符合单独立户批地建房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另一方无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必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

十二、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及补偿安置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批先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檐口高度2.6米以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和安置,村民建房合法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标准执行。不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且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2.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按规定取得建房宅基地,且经规划部门审批发放了建房红线图,但因规划管控而终止审批即开工建造的房屋,征收时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确认和安置,并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95%予以评估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3.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扣除原合法集体土地老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含层次系数)后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85%予以评估补偿,但不予安置。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二)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占地面积不符,但在当时审批表审批面积以内的,按实予以确认。被征收房屋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确定,登记有矛盾的,按登记时的实际用途确定。

(三)合法产权人夫妻均已故的,被继承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可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也可以在继承人平均分配后与继承人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合并进行补偿安置,但被继承的合法住宅房屋涉及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只按一户计算。

被继承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一户进行安置后,如继承的直系亲属中有按人均可安置面积补偿安置的,该继承人可安置面积中必须扣除相应的继承面积。

被继承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后,继承人中有多个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且在项目区内无独立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该部分人员的继承面积必须合并补偿安置。

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继承人选择调产安置的,继承面积不得低于调产安置房屋面积的40%。

十三、安置人口的核定及安置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可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及安置办法

1.因江山市土地征收而农转非人员以及因此导致农转非的配偶、子女,模拟户口性质还原,再参照农业人口的认定办法确定是否列入安置。

(1)2002年5月14日前土地征收农转非的人员(因土地征收安排在企业工作的人员除外),以可享受征收奖励户为单位,每户3人及以下的按实际农转非人数且按人均8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其余2002年5月14日前土地征收农转非的人员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

(2)因土地征收安排在企业工作的人员,未享受过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的除外)等政策的可计算安置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

(3)户口迁入被征收地前户籍为农业户口,后因婚嫁将户口迁入而农转非的人员,其配偶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该人员可计算安置人口,并参照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的标准进行安置。

(4)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出生登记在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父母名下,该子女可计算安置人口,并参照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的标准进行安置。

2.出嫁且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妇女,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其本人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其父母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但已双亡的,该妇女可以按可安置面积标准进行单独安置,但应扣除其在父母遗产中继承的面积,不给予奖励和补助。

3.因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被征收地,但未迁出江山市域范围的,可列入安置人口(仅限于其本人)。

4.2017年户籍制度改革后无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分,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员,按人均80平方米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2017年1月1日前出生的非农业人口人员,该人员如不属于江政发〔2018〕16号文件附件2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5.被征收人夫妻一方为农村社员、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安置人口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该城镇居民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的除外)政策的,该农村社员列入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2)该城镇居民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的除外)政策的,按该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面积的一半计算该农村社员已安置的面积,如已安置的面积未达到现行安置面积标准的,则在安置面积中予以补足。

(3)该城镇居民只享受过房改补贴政策的,该农村社员列入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6.前配偶、现配偶户口均在被征收地,且均不属于不列入安置人口情形的,由前配偶与现配偶协商选定具体的安置人口。协商不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前配偶在该户批地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但离婚时未对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分割的,前配偶列入安置人口;

(2)前配偶分得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未将该合法房屋处置的,前配偶列入安置人口;

(3)前配偶分得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但已将该合法房屋处置的,现配偶列入安置人口;

(4)前配偶未分得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现配偶列入安置人口。

7.男女任意一方再婚的,征收时女方已年满五十周岁,且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但符合本方案虚增安置人口条件的,按虚增人口或随迁子女中确定一个安置人口;男女任意一方再婚的,征收时女方未满五十周岁,符合本方案虚增安置人口条件或再婚后已生育子女的,按虚增人口或再婚后生育的子女计算安置人口,随迁子女不计算安置人口。

8.离婚前户籍在江山市域范围内,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因离婚将户籍回迁至被征收地满5年,且在他处未享受过农村村民批地建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可列入安置人口,但仅限其本人。

9.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出江山市域范围的,或迁出后又回迁的,是否列入安置人口,按照《关于江山市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的办理规定》处理。

(二)可以虚增安置人口的情形

1.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未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离婚后双方未与他人生育过子女,现又复婚,复婚前后未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再婚或双方均为再婚,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合计未超过两个的;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离婚后一方或双方与他人生育过子女,现又复婚的,适用本条关于再婚的规定。

2.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户口在本村的“农嫁非”、“农娶非”人员,且符合前款规定的。

3.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止,符合安置人口条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不满60周岁、未婚未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单身男性〔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以及因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将户口迁到江山市城区的人员除外〕。

4.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止,符合安置人口条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不满60周岁、未婚未育也未收养子女且符合入赘条件的单身女性〔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以及因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将户口迁到江山市城区的人员除外〕,可以以所在征收奖励户为单位虚增一个安置人口。

每一户(指可享受征收奖励户)只能虚增一个安置人口。四代同堂的被征收户虚增人口按一户计算。

(三)不给予虚增安置人口的情形

1.结婚登记时女方已满50周岁或男方已满60周岁的(离婚后双方未与他人生育过子女且现又复婚的除外)。

2.夫妻双方都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

3.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户口在本村的“农娶农”(含入赘)人员,婚后另一方的户口不在本村的。

(四)不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1.男方为农业户口且符合入赘条件的,在被征收地范围外已单独立户审批建房,或在以前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审批建房的。

2.符合入赘条件的家庭婚生子女,在征收区域范围外随父亲单独立户审批建房时已经计算建房审批人口的。

3.非被征收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以协议、挂靠等方式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地的。

4.因婚姻、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江山市域范围的(含迁出江山市域范围又回迁的)。

5.夫妻双方都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其户口在本村的子女(该子女出生时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除外)。

6.现户籍不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已经嫁到或入赘到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购买“蓝印”、“红印”户口前户籍不在被征收地的人员。

7.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家庭成员中,已经足额享受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且已不符合集体土地批地建房资格的人员。

8.出嫁且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妇女,其本人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父母也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

9.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人员,其在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后户口迁入被征收地的配偶及出生登记的子女。

(五)本方案中列入安置人口的规定与不列入安置人口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排他性的原则按照不列入安置人口的规定处理;可虚增安置人口的规定与不予虚增安置人口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排他性的原则按照不予虚增安置人口的规定处理。

十四、其它规定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补偿。

(二)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有多名产权人的,由户主负责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相关文书签收等事宜;户主已故的,由所有产权人推选一人作为全权代表,负责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相关文书签收等事宜。

(三)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但无独立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予单独安置,如果其原配偶家庭成员同意其合并安置的,可以合并安置。

(四)“农嫁非”、“农娶非”以结婚登记时的户口性质确定。

(五)对在征收范围内应配合征收详查工作但拒不配合征收详查工作的被征收人,可由相关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对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其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该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依据,其房屋及附属物、装潢等的详查、评估工作及其安置人口等情况在征收动迁期间进一步核实,再按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征收动迁期间被征收人仍拒不配合核实的,在实施依法强制执行时确定相关价值,再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六)对被查实的骗取补偿安置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本方案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由实施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遵循本方案的原则共同商议后确定。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