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559G/2022-15034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发文机关: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07-27

江山市“双禁办”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意见反馈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7月27日至8月26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区环城西路147号市双禁办(即江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话(0570-****333)将意见反馈至市双禁办。


附件: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起草说明

江山市双禁办    

2022年7月27日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不断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运、燃放等各个环节管理。从全国范围来看,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双禁”)的城市越来越多,截至2021年,全国制定烟花爆竹禁燃的城市有138个。我市的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是从2016年开始的,当时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共9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规定时间外,其余时间段为禁放期。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又在市建成区(包括山海协作园区)实施全年禁售禁燃,经过六年多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当前趋势来看,推进全市域“双禁”工作,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一)必要性。主要有三方面的需要倒逼“双禁”工作。

1、是生态需要。衢州市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全面提升环境品质,推进生态环境持续优化,让衢州的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2022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是“城区PM2.5平均浓度小于32微克/立方米,城区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像2019年市区禁燃后,PM2.5浓度均值就同比下降12.8%,为不断夯实江山生态本底,充分显现我们绿色低碳的发展特征,捍卫“山青、水净、天蓝、景美”的美好生态蓝图,需要开展“双禁”工作。

2、是安全需要。近年来烟花爆竹伤人事故屡见不鲜。最典型的案例是2009年央视大楼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特大火灾的事故和2015年春节金华永康市发生的烟花爆竹销售点爆炸事故。2021年春节期间仅衢州市人民医院眼科就接诊了10个 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眼部损伤的患者。

3、是文明需要。市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开展以来,环境更优、噪音减少、事故下降等“红利”获得了越来越多市民的认可,要求全面禁燃的呼声日益高涨。像春节期间,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投诉和报警越来越多,支持全域禁燃的群众基础越来越广,前段时间,我们也通过各派出所对本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等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除了一部分人是支持维持现在原状的外,一半以上的被调查群众支持全域禁燃,可以说,当前禁燃工作到了一个新节点,群众有诉求,政府就应该有行动。

(二)可行性。简单来说,有依据、有参照、有基础。

1、是法律有依据。国务院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都为“双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建成区外的其他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2、是周边有先行。从周边地区来看,目前我省7个地市禁燃、4个地市限燃,其中像湖州早在2018年6月1日就开始实施全市域全时段禁销禁燃,丽水市除800人以下乡村外实现了80%的区域禁燃等等。可以说,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3、是自身有基础。我市从2019年开展市区禁燃工作,几年下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禁燃意识逐步深入人心。近三年来,全市烟花爆竹的销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前期调研走访发现,当前我市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压力较大,像我市最大的一家零售点业主,她说虽然每年通过卖烟花爆竹能赚几十万元,但安全压力太大,万一出事是要坐牢的,早就想转行,像两家经营公司老板也有想转行做其他的意愿。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明确全市烟花爆竹禁止经营和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定义、重大公共活动等,确需举办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审批要求,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通告处罚所依据相关法律的说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及物业管理小区遵守《通告》规定的普遍性要求。《通告》实施的时间等具体事项。

三、本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销售燃放时间、区域

自2022年月日起(待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事项

1、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2、重大公共活动等,如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3、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销售、燃放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除市外途经的合法车辆外)、携带烟花爆竹。对违法行为,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和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劝导,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市民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2年月日(待定)起施行,2018年11月9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江政发字〔2018〕38号)同时废止。

四、起草过程

2022年1月17日,衢州市双禁办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了专题书面汇报,明确了全域禁燃的基本方向。1月20日,衢州市双禁办牵头召开了全市禁燃工作专题会,明确“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基本原则。5月份,衢州市政府将烟花爆竹禁燃列入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根据我市政府的部署,我局作为牵头单位,3月份以来就多次会同市应急局组织两家经营公司和部分售业主进行座谈或走访的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7月26日,我市常务副市长又召集公安、应急的主要领导,听取双禁工作的专题汇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通告》(征求意见稿)。7月19日,将《通告》(征求意见稿)通过浙政钉发送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16个部门和全市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反馈意见;7月27日,在江山政务网发布《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全市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时间、区域

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重大公共活动等,如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销售、燃放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对违法行为,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和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如有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市民应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9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江政发字〔2018〕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