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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之失业保险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2-07-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问: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问: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

答: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问: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失业人员待遇有:

①根据核定的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或领取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⑤当物价上涨达到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另,参保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放宽至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不高于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取得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50%。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问:如何取消失业保险金领取?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新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后,会自动停止职工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对失业人员来说有什么新的补贴政策?

答:针对失业人员主要有以下两条政策:

一是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按月发放。

问:参保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可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补助金申领”“生育补助金申领”事项名称进行申请(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价格临时补贴免申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的经办机构窗口申请,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进行申请。

参保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可赴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