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814720614934/2022-15014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市征迁事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07-20 |
各被征收人:
2022年5月20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告》。截至2022年6月21日,房屋征收部门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2份,现场及电话咨询6人次,期间又收到部门单位和征迁户意见建议3份,合计收集汇总意见建议5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问题答复情况及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收集的主要问题
1.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认定后补偿规定表述不明确问题;
2.产权调换安置房挑选原则问题;
3.产权调换城北保障房二期安置房对等面积结算优惠、产权调换老城区余留现房和城北保障房二期安置房增购面积存在不公平问题;
4.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三项第1款第⑶点中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评估是否存在协商问题;
5.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院落、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二、相关问题的答复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江山市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1.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认定后补偿规定表述不明确问题
答复: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和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法政策规定,修改明确为“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在实施征收时按规定给予评估补偿;经有处罚权限单位作过处罚的建筑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产权调换安置房挑选原则问题
答复:为依法阳光征收补偿安置,预防出现不公平选房现象,对被征收房屋“按照提供的安置房源就近上靠原则选择。被征收房屋为成套式公寓住宅,每一套被征收住宅房屋只能挑选一套住宅安置房。如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安置地块设计的最大户型面积,可以选择两套及以上住宅安置房的,在挑选最后一套住宅安置房时,剩余补偿安置面积与最接近的住宅安置房户型面积相差不得超过20㎡(不含电梯公用部位面积)”。
3.产权调换城北保障房二期安置房对等面积结算优惠、产权调换老城区余留现房和城北保障房二期安置房增购面积存在不公平问题
答复:根据《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文件规定,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选择产权调换城北保障房二期安置房结算优惠:“对被征收人选择城北保障房二期住宅期房(扣除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对等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照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从文件规定的优惠幅度10%提高至20%”。选择产权调换城北保障房二期安置房增购面积优惠:“选择老城区余留住宅现房和城北保障房二期住宅期房。如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可以选择两套及以上住宅安置房的,在挑选最后一套住宅安置房时,剩余补偿安置面积与最接近的住宅安置房户型面积相差不得超过40㎡(不含电梯公用部位面积)”。
近期部门单位和部分征收户提出意见建议:相对于城中路地块、城东幼儿园地块和文化广场西侧地块产权调换中只能享受对等面积10%优惠和增购安置房面积20㎡,与城北保障房二期可以享受对等面积20%优惠和增购安置房面积40㎡,存在不公平现象。
现综合考虑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公平性、平衡性等因素,补偿方案统一修改为:“现房和期房增购面积不得超过20㎡,补偿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对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10%结算”,按文件规定统一标准执行。
4.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三项第1款第⑶点中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评估是否存在协商问题
答复:根据《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涉及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应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不属于协商确定价格问题。因此修改为:“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及有关设施补偿,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5.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院落、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答复:根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将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且在制定《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文件过程中,首先在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楼层系数标准上“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上浮6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上浮15%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合法房屋有不同层数的,按相对应层数分别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进行补偿安置;其次在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楼层系数标准上进行修正基础上,制定了:“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涉及低于1.0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结合总补偿安置面积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因素修正”,充分保障了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合法权益。
三、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在实施征收时按规定给予评估补偿;经有处罚权限单位作过处罚的建筑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第2款第②、③点修改为“②按照提供的安置房源就近上靠原则选择。被征收房屋为成套式公寓住宅,每一套被征收住宅房屋只能挑选一套住宅安置房。③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安置地块最大户型面积,可以选择两套及以上住宅安置房的,在挑选最后一套住宅安置房时,剩余补偿安置面积与最接近的住宅安置房户型面积相差不得超过20㎡(不含电梯公用部位面积)”。
第2款第②点修改为“对等面积结算优惠。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扣除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对等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照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10%结算”。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三项第1款第⑶点修改为“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及有关设施补偿,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具体内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发布的《江山市城中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