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525/2022-14855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1 |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申报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事项
1.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
2.申报网址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入“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
3.申报对象
参加江山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2021年1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职工、雇主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4.申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申报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
5.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统计口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2)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二、核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事项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文件要求,2021年1月起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使用周期已统一调整为自然年月。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前,暂按当前缴费基数和比例征收。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时间将根据浙江省统一规定执行,启用后,将对在职人员和本年度退休人员2022年1月起进行差额结算。
2.社保经办机构在初审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工资收入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如实申报。
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列为严重失信人员。
4.用人单位逾期未按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职工原缴费基数的110%核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报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限300%、下限60%的标准,结合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工资收入,核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其他事项
江山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4695393、4116629。
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