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1XL/2022-14830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发文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4 |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滨北路1号,江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19557018627@163.com 。
三、联系电话:0570-4018094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24日
江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要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职责分工
(三)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深化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管理制度。
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县道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工作。
2.承担县道公路保护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的公路保护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工作。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5.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农村公路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农村公路资金,对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6.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7.定期发布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及渡口渡埠候船亭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乡级公路管理站,落实农村公路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建立和健全建设、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其所属公路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道、村道、渡口渡埠候船亭的建设及养护。
3.协助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县道养护大中修、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4.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6.积极开展文明公路、美丽通道、美丽渡口等创建工作。
7.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8.履行好乡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县级路长交办的任务。
9.协助市财政和交通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监管。
(六)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筹措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
2.强化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3.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4.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5.履行好村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乡级路长交办的任务,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管辖路段安全畅通、干净整洁、美观有序等。
(七)市财政部门应将农村公路建设、日常养护、大中修配套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编办根据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乡级公路管理站、核定人员编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做好公路绿化种护管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
市水利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土工作;
市发改、纪检监察、审计、农业农村、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建设管理
(八)县道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报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九)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十)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服务区(站)、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控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生产与应急保障基地、港湾式客运停靠站、渡口渡埠候船亭等公路设施。
(十一)乡道、村道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年底上报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建设资金除市财政预算安排和市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出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措到位。
(十二)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原则上县道一般采用不低于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10米的二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乡道一般采用不低于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的三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未通双车道的建制村,一般采用不低于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的四级双车道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十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设计变更、交(竣)工验收、财务审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检测、审计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十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参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及时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并同中标文件一起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定。
(十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十八)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完成审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十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制度。
四、养护管理
(二十)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渡口、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二十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能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二)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二十三)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十四)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二十五)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六)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公路保护
(二十七)本办法所称公路保护,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二十八)农村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二十九)坚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保护体制机制。
(三十)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县乡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三十二)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县、乡道由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村道由乡镇(街道)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建设,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应邀请具备样关资质的单位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评估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
(三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十四)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十五)养护单位发现公路、渡口渡埠出现坍塌、坑漕、水毁、自然灾害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六、资金管理
(三十六)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需要,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
(三十七)各级政府要对照养护标准加大养护工程投入。从2022年起,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除省补标准为每年每公里县道35000元、乡道22000元、村道10000元外,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乡财政筹措落实。
加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从2022年起,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公里执行。最低标准限额内由市财政承担除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支出。超出最低标准限额部分日常养护的资金缺口,县道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乡村道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三十八)市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十九)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度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拨付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度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账。
(四十)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村统筹解决。
(四十一)农村公路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资金。
七、 法律责任
(四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十四)农村公路管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2.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3.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附 则
(四十七)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八)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江山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江政发〔2008〕110号)同时废止。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江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迫切需要。总书记指示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从实施城乡振兴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建设农村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因此,对原2008年11月出台的《江山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从而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保障农村公路投资供给、建设管理等方面,需要在法制建设上进行完善,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农村公路法律法规。
二是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先后通过实施康庄工程、“四好农村路”,解决了广大农村“出行难”问题,实现了“走得畅”。但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统筹农村公路规划,拓展服务功能,鼓励将农村公路与农业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整体规划和建设,鼓励农村公路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办法》的起草出台为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建管养体系,全面提建管养水平,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建设“重要窗口”和争当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排头兵提供坚强支撑,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迫切需要出台新的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管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法律保障体系,依法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保障资金供给,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共同富裕。且随着《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之前的《江山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和未来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急需修订完善。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职责分工、建设管理、养护管理、公路保护、资金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块内容。
(一)总则。主要是明确农村公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职责分工。主要是明确主体责任、职责分工,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主体责任的法律地位。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奖励有力的管理制度。加强市级统筹和指导监督,将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纳入对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目标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和技术支持。市发改、财政、公安、编办、资规、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明确和落实交通等相关部门、乡级政府的农村公路管养事权和责任,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履职尽责。
(三)建设管理。主要是明确农村公路规划原则,编制要求和计划管理,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强调农村公路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资金筹措,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服务区(站)、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控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生产与应急保障基地、港湾式客运停靠站、渡口渡埠候船亭等公路设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检测、审计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养护管理。主要是明确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的养护职责,建立养护制度。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界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养护,规范养护作业,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规定修复和抢通义务。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模式改革,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
(五)公路保护。明确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职责。完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行政执法单位法定职责。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强化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县乡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六)资金管理。构建资金保障体系,健全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预算保障机制,强化农村公路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从2022年起,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除省补标准为每年每公里县道35000元、乡道22000元、村道10000元外,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乡负责筹措落实。 加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从2022年起,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执行。最低标准限额内由市财政承担除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支出。超出最低标准限额部分日常养护的资金缺口,县道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乡村道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七)法律责任。主要是构建农村公路责任追究体系。具体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处罚措施解决执法空白。
(八)附则。主要注明本办法的解释单位及开始施行日期。
四、制定程序
1.调研、查阅资料情况
(1)查阅资料:1998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0年9月1日,浙江省颁布实施《浙江省公路条例》。2008年8月1日,浙江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对“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等方面做出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为国家、浙江省的《意见》中目标任务、指标标准等时间节点为2022年起,所以我市需尽快完成《办法》的出台工作。
(2)调研情况:2022年3月1日,局党委委员、公航运中心主任范雪峰带队赴常山,调研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制定情况。2022年3月7日,公航运中心主任副主任吴乐章带队到坛石镇,调研乡镇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2.征求意见情况
(1)书面征求意见:2022年4月24日,我局已向市财政、市公安交警、市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林业部门、市水利部门、市发改、市纪检监察、市审计、市农业农村、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石门镇、张村乡、贺村镇、大陈乡、四都镇等相关单位进行书面征求意见,收到市财政、市公安交警和市编办3个单位共13个意见,其他单位均反馈无意见。我局与意见提出单位充分沟通,无重大意见分歧,基本予以采纳,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3.论证情况
(1)单位内部论证:2022年2月16日,我局已在交通局3楼会议室组织了《江山市公路管理办法》论证会,会议上有11名同志提出了28条的意见建议,经过讨论均已采纳,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外单位论证:我单位已于2022年4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了意见,并已采纳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