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93581B/2022-14813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发文字号: | - |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服务。
三、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款,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四、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对象为我市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五、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六、贷款方式。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七、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各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3万—30万元(含)。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
八、贷款申请、审核、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各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只可选择一家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受理后,对借款人贷款用途、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银行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实施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九、贷款期限。各银行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
十、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对10万元(含)以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0万元(含)以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利率可按照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鼓励银行机构以优惠利率放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十一、加强贷款管理。相关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贷款对象的贷款需求。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严控贷款用途不合理、不合规等问题,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发现超范围使用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未贴息的不得予以贴息,已贴息的应立即整改。
十二、续贷展期和贷款风险补偿。在政策期限内,对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提供续贷。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办理贷款展期。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续贷或展期。原则上同一借款人只能办理1次续贷或展期。此前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2025年底前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在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期限内,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可多次申请贷款。
十三、贴息标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以户为单位,贷款期满全部还本付息后支付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未办理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贴息。有条件可适当增加结算频次或实时兑现。
十四、贴息额度。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财政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的50%)÷360×贷款实际天数或: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贷款实际天数
十五、贴息申请。每年的1月20日前,由放贷银行机构将本结算期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见附件1)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提供贷款对象的贷款合同、还款凭证、贷款用途证明等材料。相关放贷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名单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复核。各乡镇(街道)将复核通过的贷款对象在镇、村政务公开栏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并提供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见附表2)、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对象公示表(见附表3)、公示照片等材料。
十六、贴息支付。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并按规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今日江山》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放贷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在收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要求将贴息资金发放和放贷金额等相关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十七、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财政贴息。
十八、资金使用管理。每年年底,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项目总结自查工作。年度省补助资金低于当年贴息需求的,差额部分可从下一年度省补助资金安排,市财政也可视财力适当安排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协助银行机构做好贴息额度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会同市财政局、银行机构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落实到位;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
二十、市财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配合银行机构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
二十一、乡镇(街道)。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做好项目指导与咨询工作,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把关;对提供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十二、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与市农业农村局、银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
二十三、银监部门。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完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指导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
二十四、银行机构。负责评定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农户扶持对象的授信额度;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的发放;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十五、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江农发〔2019〕3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2.江山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
3.江山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公示
附件1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填表单位(放贷银行机构):(盖章) 填表单位审批人:
序号 | 银行卡号 | 姓名 | 贷款 本金 | 贴息贷 款金额 | 贷款 用途 | 贷款起 始日期 | 到期 日期 | 贷款 利率 | 应付 利息 | 申请贴息金额 | 自付 利息 | 县财政局核定贴息金额 |
备注:1.贷款用途: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家庭工业、电子商务业、其他。
2. 贴息贷款金额: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金额。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复核(盖章)
附件2
江山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贷款卡号 | ||||
低收入农户信息 | □低保 □低边 □特困户 | |||
贷款项目 | 贷款合同号 | |||
贷款起止时间 | 贷款银行 | |||
贷款金额 | 贷款利率 | |||
贴息期限 | 申请贴息金额 | |||
申请贷款用途 | □种养植业□农产品加工业□其他(说明: )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 ||||
村委会 意见 | 主要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 意见 | 审核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局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一式3份,村委会、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各1份。
附件3
江山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对象
公 示
根据《江山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个人申请、村委会、乡镇(街道)初审,经公示该对象符合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条件,拟对下列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为期10天。如有意见,请于10日内向乡镇(街道)/村委会反映。
乡镇(街道)/村委会:
序号 | 行政村 | 补助对象 姓名 | 贷款金额(万元) | 贷款用途 | 贴息金额(元) | 贴息资金来源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