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2-1481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5-10 |
发文字号: | 江政办发〔2022〕20号 |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
《江山市木门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切实抓好2021年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我市推进木门行业转型升级不到位,园区平台外低小散木门企业污染问题整治不彻底的整改工作,加快木门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我市工业经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江山市木门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的时间,重点对我市木门行业存在的项目手续不健全、污染防治不到位、管理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提升,以综合治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合法有序生产,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进全市木门企业的绿色转型和创新发展。
二、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木门(家居)企业。
三、整治原则
(一)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对全市木门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摸清企业底数,建立“一企一档”。围绕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重点聚焦“一主两副”园区平台外问题突出的木门企业推进问题整改。同时乘势而为、以点带面,同步推进“一主两副”园区平台内木门企业整治工作,促进我市木门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二)精准治理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围绕木门企业项目审批、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等内容,全面开展问题排查,靶向治理,逐个验收销号。同时积极指导企业做好规范化管理,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有力助推企业实现绿色转型发展。
(三)综合施策与鼓励引导相结合。结合全市低效用地处置、江贺公路沿线整治、化工园区企业腾退等中心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关停淘汰一批整治无望企业,整治提升一批就地整改企业,整合培育一批转型发展企业,推动形成一批示范引领企业。同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木门产业数字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推动木门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属地负责与部门指导相结合。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切实担负起属地责任,有序推进辖区内木门企业整治提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职责,对照整治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沟通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木门行业整治提升取得实效。
四、整治措施
本次木门行业整治提升实行达标制。重点围绕合法性整改、源头控制、废气收集、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危废管理、固废管理、环境管理等八项内容,共设置50项整治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43项为常规约束性标准,7项为鼓励提升类标准,43项常规约束性标准全部达标的企业方可通过验收。
(一)关停淘汰一批。2022年6月30日前无法完成项目立项、环评批复的企业一律关停淘汰;2022年10月30日前未能通过整治验收的企业、新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一律关停淘汰。
(二)整治提升一批。对符合用地规划,有条件原地补办项目立项及环评批复的企业,按照本次木门行业整治提升标准进行就地整治提升。
(三)整合培育一批。2022年6月30日前原地无法完成项目立项、环评批复,对现有厂地不符合用地规划,企业有实力购买工业用地或者租用合法厂房的,实施整合搬迁集聚(以一家或者多家企业联合集聚到贺村可津、美家园、天蓬等木业小微园区租用标准厂房)。要求企业加强生产全过程各工序的管理,围绕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先进、设计开发新颖、现场管理科学等方面,整合培育形成一批示范引领企业。
五、实施步骤
(一)全域排摸(2022年5月底前)。
市木门行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提升办”)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逐条对照整治提升标准(详见附件1),对全市每一家木门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精准掌握企业第一手资料,为深化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核查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提出每家企业初步整治措施,建立“一企一策一档”。
(二)全面整治提升(2022年10月底前)。
1.分析研判。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在摸清底数和形成问题清单的基础上,由整治提升办根据企业问题清单进行分析研判,在5月底前明确各企业的治理方向和具体方案,公布分类整治企业名单。列入全市低效用地处置、江贺公路沿线整治、化工园区企业腾退等工作范围内木门企业的整治工作按照原时间安排进行,其它木门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整治。
2.集中整治。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治理方案,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开展整治提升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参与、指导和协调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提升办对整治进度实行每月督查通报制,及时公布进度(附件2)。确保9月底前能完成70%的整治提升。
3.分批验收。对已完成整改并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完成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填写江山市木门行业整治提升综合验收表(附件3),并及时上报整治提升办进行综合验收。根据各企业验收情况和资金补助办法,落实政策兑现。
(三)长效巩固(常年坚持)。
全面巩固提升木门行业整治成效,建立木门企业常态化监管机制,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牵头做好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出现反弹的问题要及时通过整治提升办进行交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不反弹。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主动为木门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技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本次木门行业整治提升行动的规范有序开展,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分管副市长任双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木门行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统筹协调全市木门企业整治提升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政策保障。全面落实木门行业整治政策保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实施整治提升的木门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安装环保用电监管系统并联网至生态环境部门的企业,以50%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淘汰现有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处理设施并采用吸附/脱附+燃烧等高效末端处理工艺的企业,以30%的标准进行补助,每台设施补助上限不超过15万元;对实施“漆改免”并拆除全部涂装设施(喷漆房等)的企业,以拆除“一喷一晾”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实施联合执法。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坚持“四个一律”。发现企业存在各类违法行为的,一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由公、检、法及相关职能部门从严从快联合开展执法;对拒不配合整治的企业一律提请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关闭;电力部门配合对明确的关停淘汰企业一律实施断电。
(四)严格督查问效。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始终保持木门行业整治的严管高压态势,强力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提升办要加强日常监督,定期通报整治进展,对督查发现问题以清单式交办整改,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强化监督问责。同时,将本次木门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
附件:1.江山市木门行业整治提升标准
2.江山市木门行业整治提升进度表
3.江山市木门行业整治提升综合验收表
附件1
内容 | 序号 | 整治提升标准 |
合法性整改 | 1 | 依法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审批手续 |
2 |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 |
3 |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 |
源头 控制 | 4 | 使用的涂料、胶粘剂须符合国家标准 |
5 | 含VOCs的涂料、胶粘剂等原辅材料需储存在密闭容器中,密闭容器的储存场所须符合要求 | |
6 | UV线辊涂作业时UV涂料的供料、输送、回收密闭进行 | |
7 | 涂料转运采用全密闭容器封存 | |
8 | 鼓励全面使用水基型胶粘剂或本体型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要求),替代比例为100%▲ | |
9 | 大力推广“油改水”,即推广使用水性涂料、UV涂料进行源头替代,使用的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替代比例不低于90%▲ | |
10 | 鼓励生产烤漆门的企业实施“漆改免”,拆除喷漆房等涂装设施▲ | |
废气 收集 | 11 | 规范生产作业区功能,避免不同类型污染物交叉污染 |
12 | 施胶工序建设独立密闭间,密闭间废气收集并形成负压 | |
13 | VOCs含量(质量比)≥10%的UV线辊涂、流平、干燥全流程密闭,废气收集并形成负压,辊涂上漆、光固化等点位废气进行重点收集 | |
14 | 涉涂料(腻子)的打磨工序设置独立车间,保持负压作业或设置密闭车间;涉涂料(腻子)的打磨粉尘收集并按危废处置,禁止与其他木加工粉尘混合 | |
15 | 调漆室、喷漆房、晾干房应全密闭,密闭间废气收集并形成负压,抽风量略大于送风量 | |
16 | 废气收集和输送管道密闭无破损 | |
17 | 鼓励废气收集和输送管道设置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 |
废气 处理 | 18 | 收集废气NMHC(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 |
19 | 木加工(含白胚打磨粉尘)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工艺或中央除尘系统处理,涉涂料(腻子)的打磨粉尘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工艺,喷胶工艺需配备除尘设施 | |
20 | 喷涂废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湿式水帘+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使用水性涂料的建设干式喷漆房 | |
21 | 生物质锅炉不得使用未成型的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严禁掺烧煤、工业固废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烟气需处理后达标排放 | |
22 | VOCs废气处理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现有使用的应更换或升级改造 | |
23 | 采用吸附脱附及催化燃烧组合治理工艺的设备应具有自动控制功能;催化燃烧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 | |
24 |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使用规范的活性炭,并足额填充、及时更换 | |
废气 处理 | 25 | 严禁将应当收集的UV涂料、水性涂料废气、溶剂型涂料废气混合处理,严禁稀释排放 |
26 | 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NMHC排放浓度不超过60mg/m3,其它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废气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27 | 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其它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
28 | 每套废气处理设施均应设置规范化采样口、采样平台 | |
29 | 废气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先启后停”,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维护,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 |
30 | 鼓励企业采用高效的水帘喷台或在水帘循环水中添加漆雾凝聚剂,从源头大幅削减漆雾产生量▲ | |
31 | 鼓励采用流水线喷涂与干燥方式,大幅削减废气处理风量;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 | |
废水处理 | 32 | 实施雨污分流 |
33 | 喷漆工序产生的处理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能循环使用的需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 | |
危废管理 | 34 |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库,场所面积不小于10m2 |
35 | 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周知卡、固体废物出入口、危险废物标签等标志标识 | |
36 | 危险废物及时入库,称重记录,规范贮存 | |
37 | 规范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 |
38 | 通过网上平台执行系统申报,落实视频监控要求 | |
39 | 制定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危废暂存库管理制度,执行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 |
固废管理 | 40 | 建设规范的满足“三防”要求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标志标识 |
41 | 一般工业固废及时入库,规范贮存并做好台账记录 | |
42 | 规范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 | |
43 | 通过网上平台执行系统申报,落实视频监控要求 | |
44 | 制定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管理制度,每年度开展固废申报登记 | |
环境管理 | 45 | 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制度,涵盖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职能、“三废”处理运行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等 |
46 |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按规定点位、指标、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 |
47 | 按照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同时组织应急演练 | |
48 | 环保设施的设计及建设符合国家要求 | |
49 | 环保档案齐全,台账规范完备 | |
50 | 鼓励企业安装环保用电监管系统并联网至生态环境部门▲ | |
注:标准共设置50项,其中43项为常规约束性标准,标注“▲”的7项为鼓励提升类标准 |
附件2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组:
序号 | 所属区域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 企业名称 | 整治提升方向 | 整治提升措施 | 完成时限 | 实际进展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附件3
(末端治理方向)
企业名称 | 所属乡镇/开发区 | ||||
详细地址 | 成立时间 | ||||
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占地面积(亩) | 厂房面积(m2) | 用工人数(人) | |||
是否规模 工业企业 | ¨是( 年 月) ¨否 | 年产值 (万元) | |||
主要产品及年产量 | |||||
设施情况 | 喷漆房 个,打磨房 个,废气处理设施 台 | ||||
废气处理 设施工艺 | 是否正常运行 | ||||
整治提升情况 | |||||
环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 ¨是( 年 月) ¨否 | 排污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 ¨是( 年 月) ¨否 | ||
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 ¨是( 年 月) ¨否 | ||||
废气收集 是否规范 | ¨是 ¨否 | 废气处理是否规范 | ¨是 ¨否 | 废水处理是否规范 | ¨是 ¨否 |
危废管理 是否规范 | ¨是 ¨否 | 固废管理是否规范 | ¨是 ¨否 | 环境管理是否规范 | ¨是 ¨否 |
其他情况说明 |
验收组人员: 验收时间:
(源头替代方向)
企业名称 | 所属乡镇/开发区 | |||||
详细地址 | 成立时间 | |||||
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占地面积(亩) | 厂房面积(m2) | 用工人数(人) | ||||
是否规模 工业企业 | ¨是( 年 月) ¨否 | 年产值 (万元) | ||||
主要产品及年产量 | ||||||
设施情况 | 喷漆房 个,打磨房 个,废气处理设施 台 | |||||
废气处理 设施工艺 | 是否正常运行 | |||||
源头替代情况 | ||||||
环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 ¨是( 年 月) ¨否 | 排污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 ¨是( 年 月) ¨否 | |||
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 ¨是( 年 月) ¨否 | |||||
源头替代类型 | 油改水¨ 漆改免¨ 免漆门胶粘剂全替代¨ | |||||
替代前原辅材料 使用情况 (年使用量) | 溶剂型涂料: 吨,占 % 水基型涂料: 吨,占 % 辐射固化(UV)涂料: 吨,占 % 溶剂型胶粘剂: 吨,占 % 水基型胶粘剂: 吨,占 % | |||||
源头替代情况 | 烤漆门 | 油改水 (年使用量) | 溶剂型涂料: 吨,占 % 水基型涂料: 吨,占 % 辐射固化(UV)涂料: 吨,占 % 水基型胶粘剂: 吨,占 % | |||
漆改免 (涂装设施是否全部拆除) | ¨是(喷漆房 个,晾干房 个) ¨否 | |||||
免漆门 | 胶粘剂是否全替代 | ¨是(水基型胶粘剂: 吨,占 %) ¨否 | ||||
其他情况说明 |
验收组人员: 验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