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及衢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府办初拟了《江山市人民政府记功奖励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4月30日前反馈至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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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提士气、转作风、争上游”,为江山建设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省及衢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记功奖励的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市政府为实施重点工程、处理突发事件、开展抢险救灾和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记功奖励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记功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以功绩定奖励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励牵头单位及有功人员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记功奖励的种类:记三等功。
第五条 记功奖励的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记三等功。
(一)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工作成绩非常突出;
(二)勤政为民,清正廉洁,模范作用非常突出;
(三)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因牵头单位工作成绩突出,为市委、市政府争得国家级授予的荣誉,且影响面较大的;
(五)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完成本市及上级重大或者特殊任务,成绩非常突出的;
(七)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记功奖励的监督
(一)年度记功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集体记功奖励:
1.当年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刑事处罚或已被立案审查的;
2.当年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3.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4.当年招商引资任务考核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5.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其他不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个人记功奖励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刑事处罚或已被立案审查的;
2.当年考核不称职的;
3.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其他不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记功奖励:
1.申报记功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的;
2.个人获记功奖励以后,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已被立案审查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记功奖励的。
第七条 记功奖励的周期
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因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事迹特别
突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一事一报不受时间限制。
第八条 记功奖励的评选及表彰程序
(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纪委监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计局、招商中心、统计局组成审核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由市府办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府办。
(二)由符合奖励表彰条件的单位填写“集体或个人记三等功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说明,报市政府政务督查科汇总。
(三)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从严把关的要求,提出评奖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今日江山》、江山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九条 记功奖励
对荣获记三等功的集体或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对荣获三等功的集体给予5万元奖励,并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对荣获记三等功的个人给予1500元奖励。
第十条 申报、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纪律,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除撤销其奖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省及衢州市对相关记功奖励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奖励办法(江政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集体记三等功申报表
2.个人记三等功申报表
附件1
记集体三等功申报表
申报单位 | |
主 要 事 迹 | |
主 要 事 迹 | |
申报 | |
市审核 | |
市政府 |
附件2
记个人三等功申报表
申报人 | |
主 要 事 迹 | |
主 要 事 迹 | |
申报人 | |
市审核 | |
市政府 |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记功奖励办法为2017年修订,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形势和政策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记功奖励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我市记功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现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进行修改。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第六条记功奖励监督条款的修改内容
1.对集体三等功不给予奖励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将现行办法第六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集体记功奖励”。修改为“年度记功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集体记功奖励”。修改理由:近年来,有许多专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全市上下在攻坚克难中涌现了一批又一批敢于攻坚、敢于担当、敢于拼搏的先进事迹。为避免在重大专项工作中,因单位个人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而影响集体荣誉评选,对各单位工作积极性造成影响,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票否决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将现行办法第六条集体记功奖励中当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个人记功奖励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条款内容删除。修改理由:当前,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已进行重大调整,上位办法中均未对计划生育作出相应要求,原有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形势,建议删除。
(二)关于对第八条记功奖励条款的修改内容
将现行办法第八条中“市府办、监委.....招商局、卫生计生局、综治办....”。修改为“市府办、纪委监委、....招商中心....”。修改理由:根据现阶段工作机构名称和职能的调整,对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进行更新。
(三)关于对第九条记功奖励条款的修改内容
将现行办法第九条中“对荣获记三等功的个人给予1500元奖励”。修改为“对荣获记三等功的个人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等级的物质奖励”。修改理由:根据人力社保部办公厅〔2018〕1号文件规定,公务员记三等功奖励标准已调整为3000元,因此修改为参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发放,今后可以根据上级文件调整而调整,不用另行修改。
三、制定程序
2022年3月-4月,江山市府办多次召开会议,对记功奖励暂行办法进行讨论及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