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2-14605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3-04
发文字号: 江委法办发〔2022〕1号

中共江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贺村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现将《江山市贺村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江山市贺村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要求,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4号)及《中共衢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县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衢委法办函〔2021〕14号)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贺村镇开展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具体实践,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强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全面规范监督内容、监督流程,创新协调监督方式方法,建立县乡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协作配合运行机制,构建联动、高效、监督有力的监督制约体系,推动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解决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

1.明确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主体。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建设,贺村司法所作为江山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在司法局指导下对贺村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受委托事项)进行日常监督,或参加司法局对贺村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派驻机构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监督、综合检查、案卷评查等活动。贺村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法治监督员。

2.明确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内容。贺村司法所要加强对贺村镇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在乡镇层面的实施情况;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乡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业务主管部门监管、指导、培训等职责履行情况;协调乡镇与其他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落实情况;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3.规范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流程。建立健全贺村司法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流程,区分一般事项与高频事项的监督,分别制定工作流程及实施环节中的格式文书,全面规范监督案件的办理。对贺村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派驻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贺村司法所应当制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建议书,并跟进督促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厘清职责边界

1.厘清执法监督机构与其他内设机构职责边界。全面梳理贺村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结合《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及工作实际,做好各项工作的内部分工。贺村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后,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内设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或探索在司法所内部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定责,理顺两项职责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司法所既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又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矛盾。

2.厘清乡镇政府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边界。贺村镇人民政府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建立健全县乡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贺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日常巡查为主,依法履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责。

3.厘清乡镇政府与县级相关部门派驻执法机构的关系。县级相关部门派驻贺村镇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纳入镇统一指挥协调体系。贺村镇人民政府负责派驻执法队伍的人员安排、日常考核、执法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贺村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辖区内各派驻机构和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施区域内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三)创新乡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

1.用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用足用好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质效评议、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行政执法统计分析等制度,实现对贺村镇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

2.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等人员中选聘法治监督员,协助贺村司法所开展各类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结合贺村镇辖区内的高频执法事项或集中执法活动,不定期邀请群众参与执法评议,听取群众对于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3.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贺村司法所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平台应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与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数据终端的对接,进一步拓宽违法线索收集移送途径,推动违法线索“线上”办理。

(四)建立县乡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

1.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贺村司法所应做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资料的收集与报备工作,定期向司法局报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建议书制发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议限期整改但不予改正的,或违法情节严重、复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局报告备,提请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同时,贺村司法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司法局报送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2.建立配合监督机制。贺村司法所在开展执法监督过程中需要司法局提供咨询意见或参与执法监督的,应当向司法局提交执法协作文书,司法局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指导贺村司法所开展监督工作。司法局开展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可邀请贺村司法所共同参与。

3.建立线索移送机制。贺村司法所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其监督范围外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将违法线索及初步调查材料移送给司法局,由司法局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由司法局提交市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4.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司法局定期组织贺村镇、贺村司法所、重点业务部门召开县乡两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新经验、新方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及监督的业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谋划准备阶段(2021年11月-12月)。对照《衢州市市县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深入贺村镇走访调研,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8月)。根据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推动贺村镇明确乡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工作职责、监督内容,规范监督流程,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沟通协作,研究制定信息报送、配合监督、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推动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无缝对接,实现贺村镇行政执法事项监督全覆盖。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9月-10月)。及时发现、研究、协调解决贺村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补齐工作短板、改进工作方法。认真收集整理试点工作台账资料,全面梳理、提炼、总结特色亮点工作,巩固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切实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作为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司法局要认真研究本地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重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和行政审批、监管、处罚等执法行为之间相互衔接机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贺村镇要积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基本配套保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制良好运行提供有力保证。

(二)周密部署实施。要把试点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内容,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统筹推进。要把握试点工作的原则和任务要求,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以清单的形式,切实把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要倒排时间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努力把试点工作打造成具有江山辨识度、影响力的法治化改革工作成果。

(三)强化结果运用。要深入挖掘、积极宣传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好做法、新成效,及时总结经验。梳理行政执法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行政执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执法人员规范案件办理、改进执法方式方法。运用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明显过错的责任人员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