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2-14656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4 |
被处罚单位: 浙江好风景涂料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21、21-1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2月21日,浙江好风景涂料有限公司丙类仓库一楼楼梯口疏散通道被杂物堵塞占用,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事实。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2﹞013号)、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2﹞01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江应急复查〔2022〕010号)、复查检查照片各1份;2.徐**、郑*的询问笔录各1份;3.浙江好风景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徐**、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 王剑 、 张志建 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2〕行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好风景涂料有限公司给予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