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145C/2022-14474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发文机关: | 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11 |
发文字号: | 江科综〔2022〕3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绿色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根据江山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开放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强市〔202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市科技局、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市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审核同意的,由市担保公司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担保作为增信手段,使企业获得金融机构发放支持其用于研发、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市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被担保人共同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市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示范企业,能提供有效发明专利作为质押反担保的企业。
第五条 市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活动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被担保人、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的条件
1.合法经营,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2.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
3.注册登记经营一年以上;
4.有1个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5.无不良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6.企业能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正常还贷的可续保(贷)。银行在办理续贷手续中,应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财政搭桥资金。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担保公司负责审批。
第九条 担保费收取
市财政直接给予市担保公司贷款总额年1%的担保费补贴,市担保公司不再向企业收取担保费。
第十条 反担保措施
以简便、灵活为原则,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以专利权质押为主,综合采取其他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尽可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体现政策支持的同时要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担保公司不予受理。
1.不能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
3.经营状况恶化,一时难以改善经营状况的;
4.经市担保公司评审会评审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第三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担保业务的程序:
1.贷款申请。被担保人先向市科技局提出担保贷款准入资格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认定后,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查同意的,向市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2.担保审批。市担保公司对担保项目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提交评审会进行审查与风险评估。
3.签订合同。担保项目经审批同意担保后,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4.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和被担保人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银行发放贷款。
5.保后管理。市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按各自的保(贷)后管理措施,跟踪管理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如发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前归还贷款。
6.归还贷款。被担保人按时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市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反担保责任同时解除。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责任分担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央行最新公布一年期LPR报价利率加200个BP。
第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需按照要求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处置担保风险。
第十五条 市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实行“二八”责任分担。合作金融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为贷款本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的20%,市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为贷款本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的80%。
第十六条 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市担保公司在贷款出现逾期后的三个月内按约定的比例代偿贷款本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
第十七条 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3%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后方可恢复业务;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5%时,市担保公司停止与该经办金融机构的合作。
第十八条 双方按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承担责任后,双方各自追偿,最终损失各自承担。
第十九条 代偿补助参照《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政发〔2019〕14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1.合作金融机构与被担保人在未经市担保公司书面同意时,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2.未经市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合作金融机构擅自同意被担保人展期的;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规定担保人不须承担担保责任的。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严格履行相关合同,确保贷款按合同规定使用,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被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市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公司应依据合同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保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活动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被担保人、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2022 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山市科学技术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市金融服务中心
2022年2月8日
江山市科技局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