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3219/2022-15457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江山市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江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
2022年12月7日
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顺利开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工作,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即共同申请人)包括:(1)主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市市区范围内(指虎山街道、双塔街道和清湖街道下属社区,其他行政村暂未纳入)符合申请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下列人员可以单户申请:
(1)已婚子女(含离异、丧偶);
(2)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低保、特困或一、二级残疾证的未婚子女;
(3)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未婚子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江山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qzjs.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APP软件自行进行公租房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需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户籍在本市社区且实际居住3年(含)以上的社区居民家庭。(时间节点以申请之日计,下同)。
2.婚姻条件:离异和离异后再婚的申请人最近一次离异时间满5年(含)以上。
3.住房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自有住房为名下所有房产,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私房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以各种方式购建但未办理房产证住房以及家庭成员农村新批地所建住房。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有住房,但现因转让、析产、赠与、被拆除(并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等原因满5年(含)以上没有住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集资房和房改房,但现因转让、析产、赠与、被拆除(并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等原因满10年(含)以上没有住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的,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必须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并认定为D级危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转让房产未满年限的对象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体商定。
4.收入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江山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具体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8㎡)乘以上年度市区商品住宅均价的总额;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拥有购置价在15万元以上,或拥有2辆以上(含2辆)机动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的视作不符合财产准入条件。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车辆。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办理变更(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系财政供养人员(在职在编的公务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需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江山市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江山市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具体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8㎡)乘以上年度市区商品住宅均价的总额;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拥有购置价在15万元以上,或拥有2辆以上(含2辆)机动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的视作不符合财产准入条件。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车辆。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办理变更(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系财政供养人员(在职在编的公务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4.住房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自有住房为名下所有房产,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私房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以各种方式购建但未办理房产证住房以及家庭成员农村新批地所建住房。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有住房,但现因转让、析产、赠与、被拆除(并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等原因满5年(含)以上没有住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集资房和房改房,但现因转让、析产、赠与、被拆除(并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等原因满10年(含)以上没有住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的,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必须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并认定为D级危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转让房产未满年限的对象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体商定。
5.学历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并取得对应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次证书,其学历分别与大学专科同等);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6.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江山市连续参保缴纳6个月(含)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公积金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报需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持有江山市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具体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财产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8㎡)乘以上年度市区商品住宅均价的总额;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拥有购置价在15万元以上,或拥有2辆以上(含2辆)机动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的视作不符合财产准入条件。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车辆。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中的出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办理变更(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系财政供养人员(在职在编的公务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财产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4.住房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自有住房为名下所有房产,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私房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以各种方式购建但未办理房产证住房以及家庭成员农村新批地所建住房。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有住房,但现因转让、析产、赠与、被拆除(并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等原因满5年(含)以上没有住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集资房和房改房,但现因转让、析产、赠与、被拆除(并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等原因满10年(含)以上没有住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的,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必须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并认定为D级危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转让房产未满年限的对象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体商定。
5.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江山市连续参保缴纳6个月(含)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公积金。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1.窗口申请: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江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适用、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适用)》,表格也可在网上下载,自行填好后带至窗口。表格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签字确认。除申请表格外,需提交申请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即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家庭成员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提供工作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收入证明以及特殊情况收入认定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新就业无房职工还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窗口受理工作人员核对表格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后,将表格内容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现场形成并打印受理单。受理单一式两份,申请人现场签字确认后,领取一份受理单即可完成申请。
2.网上或移动端申请:申请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江山市页面(http://qzjs.zjzwfw.gov.cn/)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APP软件,点击热点服务中的“公租房申请”图标进入申请页面。在阅读完申请条件、申请具结、授权委托和诚信承诺书后,进入申请表填写页面,完成表格填写并提交后即可完成申请。申请表格会自动发送到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形成受理单。如需纸质版的受理单,可凭身份证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
(二)部门联审
住建局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自申请受理当日,将申请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理编号等相关信息发送到浙江省权力运行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发送给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交警大队)、市资规局、市人社局、衢州公积金中心江山分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住建局(房管处)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收到推送信息后及时反馈核查信息。住建局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在收到反馈核查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住房、车辆和工商四项内容的初审,初审通过的推送至市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录入浙江省权力运行系统。
(三)公示
住建局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自收到民政收入核查情况后,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成审核结果,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短信、电话告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局实施保障。
五、分档标准
根据申请家庭收入情况不同共分为三档:
一档家庭:在册的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二档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低保标准2.5倍(含)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档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含)但高于上年度城镇低保标准2.5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六、保障方式
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也可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实物配租
(1)适用对象。一档全部家庭、二档申请家庭中有40周岁以上人员或特殊困难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三级以上残疾人员、重大疾病人员、退伍军人、军烈属、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下同)、三档申请家庭中有60周岁以上人员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也可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2)实物配租操作程序。实物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选房的方式,根据保障家庭的不同情况分不同序列先后摇号。具体配租方案另行制定。
2.租赁补贴
(1)适用对象。实物配租以外的其他保障对象。
(2)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政策。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房屋后,提交房屋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分档按相应的补贴标准予以发放。
如实物配租房源不足,则采用轮候房屋政策,轮候期间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对新就业无房职工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的最长保障期限为6年(自纳入保障年份算起),保障期满后不再继续进行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按照三档补贴标准执行,租金收取按照三档家庭标准执行。
对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三档补贴标准执行。
七、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住房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核定并公布实施。
八、公租房申请家庭在申请过程中如有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行为的,将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不良记录,视情节严重性取消家庭3至5年申请公租房资格。
九、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江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江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