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2-15416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发文字号: | 江政通〔202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22-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14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衢州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34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发〔2022〕74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衢州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22〕26号)等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江山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包括《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和《衢州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确定范围内的执法事项。
二、自2022年11月30日起,在《江山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确定的范围内,由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相应事项涉及的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通告前已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后由乡镇(街道)以自身的名义继续依法行使。
三、江山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公室要统筹做好上述事项的职责边界划分工作,明确监管执法责任,促进监管执法无缝衔接。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继续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特此通告。
附件:江山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