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2-15330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0-28

江山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江山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现将《江山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27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鹿溪北路236号,江山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话(0570-4017411)将意见反馈至市司法局。

江山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浙江省委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与对象

(一)“以奖代补”范围: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规范运行并配备人民调解员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成功调处的矛盾纠纷。

(二)“以奖代补”对象:全市非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各调委会必须在每年四月底前将人民调解员花名册报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备案。

列入百名调解专家库的专家(非公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包括: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

1.简易纠纷。纠纷过程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口头方式调处并制作口头协议登记表的纠纷。

2.一般纠纷。涉及当事人5人以下、达成协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形成书面调解案卷的纠纷。

3.疑难复杂纠纷。

(1)一方当事人为5人(含)以上的纠纷;

(2)达成协议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纠纷;

(3)涉及人员死亡或三人(含)以上受伤的纠纷;

(4)当事人因该事件在江山市级(含)以上信访部门以走访形式信访的纠纷;

(5)跨乡镇、部门联合调处的纠纷;

(6)乡镇(街道)调委会调处未果流转至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纠纷;

(7)其他疑难复杂纠纷。

4.重特大纠纷。

(1)涉及多人伤亡(死亡二人(含)以上或受伤五人(含)以上)的纠纷;

(2)在本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一方当事人为10人(含)以上的群体性纠纷;

(3)涉及群体性上访、涉法涉访的陈年积案,及多次或多人赴省、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4)省、市、县领导批示,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5)其他案情特别复杂疑难纠纷。

二、奖励发放程序与标准

(一)每成功调处一件案件予以相应的“以奖代补”;多名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按一件标准计算;辅助人员协助调解员完成调解制作案卷并录入系统的,可按适当比例分配奖励。

(二)对人民调解案卷的审核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即:

1.简易纠纷由司法所负责审查验收,市司法局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2.一般、疑难复杂及重特大纠纷由司法所负责汇总初审,再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核验收。

(三)各司法所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将辖区内各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及清单,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查;市司法局对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根据审核情况确定“以奖代补”资金数额,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街道),由司法所登记造册,并按实发放到各调解组织、调解人员。

(四)经审核验收合格按以下标准发放“以奖代补”资金:简易纠纷每件奖励30-80元;一般矛盾纠纷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每件奖励120—200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奖励500—1000元;重特大纠纷每件奖励2000—5000元。

(五)市人民调解协会(含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联合调处的信访矛盾、疑难纠纷“以奖代补”资金发放标准:参与信访、重特大纠纷联合调处的人民调解员、律师、百名调解专家库专家发放每人每天200元交通、通讯费补助;成功调处(化解)一件信访、重特大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及难易程度,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六)调解结案后6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案例(需包含案情简介、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案件点评以及适用法律条款等内容)并被司法部案例库录用的,每件奖励500元;获得国家、省级优秀调解员荣誉的,分别给予1000元和800元的奖励。

三、监督管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奖励标准:

1.一般、疑难复杂及重特大纠纷调解案卷制作明显不规范的;

2.当事人反馈对调解不满意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已发放奖励的予以追回:

1.简易纠纷未制作口头协议登记表或制作明显不规范的;

2.已被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列入补贴范围的;

3.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

4.未按要求录入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

5.纠纷调解成功,但当事人事后反悔并以同一事由提起诉讼或上访的;

6.其他不符合奖励要求的。

(三)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报送调解案件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的,一经查实,奖励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乡镇(街道)“以奖代补”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列入法治江山(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四、其他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标准由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施行,经费由各单位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