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2-144177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医保/体育,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1-21 |
发文字号: | 江政发〔202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加快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山区26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江山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新时代文化江山工程“1366”发展体系,持续推进“微改造、精提升”及全域旅游共富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文明高地和全国一流休闲旅游目的地,并打响“健康江山”品牌,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发展文化影视业。对本市企业制作,在我市申报,能良好地宣传推介江山的各类文化影视作品,经批准播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投资制作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级卫视台播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每分钟0.4万元和0.15万元。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
2.企业投资制作的原创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集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集1万元;在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集0.5万元。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3.企业投资制作的原创电影,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播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部50万元。
符合本条款的文化影视作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支持微电影产业发展。对影视文化企业或影视机构,从注册之年起,主营微电影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50%以上)并实际拍摄作品的,租用办公场所且每年至少完成1部微电影作品的,按照租金总额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限额2万元,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
在江山拍摄的微电影作品,单部连续拍摄超过5天(含5天),且作品在知名网站、平台付费播出的,其所发生的食宿交通、场地置景、物资设备租赁、后期制作等在江山本地产生的消费费用,凭江山市开具的发票,给予总金额30%的一次性补助,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市外社会资本来江投资各类影视培训、外景基地等,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扶持。
以江山为题材创作的或在江山取景画面占50%以上的原创微电影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根据获奖级别每部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中针对区域性设置的奖项或等次较低的奖项,按同级奖项金额的50%兑现;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项的,给予1万元奖励。以上奖项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影视机构设立,并参与主办。
(三)加强非遗培育引进。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按差额补足)。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衢州市级非遗传承体验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对引进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入驻江山,当年在江山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分别按照10万元/个、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非遗代表性项目只补助一次。
(四)扶持文艺精品创作。我市单位或个人在国家和省级宣传、文旅、文联、作协和广电等部门单位主办的文艺作品评选、展陈、展览、演讲、征文等活动中获奖的,按照《江山市文艺精品奖励标准表》(见附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内容在不同级别的比赛活动获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五)奖励个人出版文艺著作。江山籍的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原创的文学、摄影、书法、绘画等文艺著作;主题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内容上要宣传江山;由国家一类出版社或浙江省出版社出版,并有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的;文字类达10万字以上(诗集在百首以上)、图片80幅以上,印数达1000册以上的。由作者自主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每部给予购书300册奖励。
(六)奖励举办展演赛事。市文联下属文艺协会,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举办积极宣传江山的文艺展览、演出,活动前主动向相关单位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在江山市级场馆举办展演活动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在衢州市级场馆举办展演活动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在省级展览馆或同级其他场馆举办展演活动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在国家相关场馆举办展演活动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
(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经市文旅局认定、民政局正式登记备案的民间博物馆、美术馆等,展厅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对外开放一年后,民间自建、利用自有(租用)建筑物分别按800元/平方米和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和80万元。对依法设立的上述场馆,每年对外开放240天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同一场馆不重复补助。
(八)扶持基层业余文艺队伍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民间文艺企业发展,按照“文化礼堂通畅工程”要求,对民间文艺企业举办公益性文化活动每年不低于30场次,每场文化活动服务时长不低于1个小时、演职人员规模不少于20人、服务群众人数不低于100人,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每场2000元的补助。
(九)发展民宿业态。新获评的省高等级民宿、省级文化主题民宿,其设计费用按照70%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民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引进国家级甲级民宿、浙江省白金级民宿企业在江山注册投资民宿的,投资建成省高等级民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民宿集聚发展。规划引领民宿集聚发展,鼓励石门镇、廿八都镇、保安乡打造民宿集聚区,在民宿集聚区内的民宿企业,可享受该政策意见中民宿政策所补助金额再上浮10%的奖励。对新获评省级民宿集聚区的,给予属地乡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集聚区的旅游标识系统、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支持民宿品牌创建。对新获评省银宿、金宿、白金宿的,给予每家每个客房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补助,分三年兑现,国家级丙级、乙级、甲级民宿奖励标准分别等同于省银宿、金宿、白金宿奖励标准,省级文化主题民宿标准等同于省白金宿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对新获评衢州市民宿综合体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分三年兑现。
(十)完善文旅业态。对在江山AAAA级及以上景区(点)内新开设文旅业态,正常营业满1年并经市文旅部门认定,经营面积达到50平方米的(以房产证面积或测绘报告为准,下同),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十一)扶持文旅会展。鼓励企业或民间机构引进各类市外培训、会议、会展等在我市举办。会期2天以上(含),且在我市住宿1晚,100—200人规模的、201—300人规模的、301—400规模的、400人规模及以上的(不含政府付费活动),分别给予引进企业或民间协会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主体参加重大文化旅游展会,对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全国或省重大文化旅游展会,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补助;展示展演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实给予补助;展销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的补助。
(十二)发展研学业态。鼓励旅行社推广研学旅行产品,年度引进市外研学旅行学生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参加研学实践教育课程并在江山住宿1晚,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给予15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对组织来江山写生的签约学校或团队,团队人数20人以上,在江山连续住宿3天以上(含)的免收江山景区门票(私营景区除外),并给予每人每天20元的奖励补助,住宿天数超过5天按5天计算。
(十三)发展餐饮业态。对新评定为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园)、美食小镇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四)支持旅游演艺。对在城区、国家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内开展主题演艺,演出时长不小于40分钟,演员规模达到80人以上,实现常态化运营(每年演出场次不少于12场),经文旅局认定,给予每年30万元的补助。
(十五)鼓励多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点)创建。对当年获得由省级文旅主管部门或省级文旅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示范基地(片区、点、文旅融合IP、文旅金名片等),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由国家文旅主管部门或国家文旅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示范基地(片区、点等),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提升旅游交通水平。将高铁站至江郎山·廿八都旅游区的旅游客运专线纳入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在专线未纳入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前,其亏损补贴由市文旅局负责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定,经第三方审计后按实补贴。
对按照省级标准建设并认定为旅游驿站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七)建设旅游厕所。对列入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并评定为A、AA、AAA级及示范性的新建旅游厕所,分别给予每座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改扩建旅游厕所按新建旅游厕所标准的80%给予适当补助,旅游厕所升级按差额补足。
(十八)完善智慧旅游功能。鼓励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对在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发展“互联网+文化”“互联网+旅游”新模式,开发旅游沉浸式剧本杀、数字实景演艺、夜间光影秀等智慧化旅游产品,由市文旅局组织大数据中心等部门进行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按其实际投入额度5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九)支持招引团队游客。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市旅游景区,对年组织游客游览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或工业旅游示范基地2个以上(含),且在我市推荐酒店或民宿住宿过夜达2000人以上的给予奖励。每人住宿1天的,给予15元/人奖励;每人连续住宿两天的,给予35元/人奖励;每人连续住宿三天及以上,或周末(含周五、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连续住宿两天且购票游览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2个以上(含)的,给予60元/人奖励。其中,在我市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宿级及以上民宿过夜的,另外再给予每人每晚15元奖励;在我市三星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酒店和银宿级民宿过夜的,另外再给予每人每晚10元奖励。单个旅行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支持景区品牌升级。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按差额补足)。对新评定为浙江省AAAAA级景区镇、AAAA级景区镇及省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及10万元。
优化A级景区村庄旅游发展管理站功能设置,并接受市文旅局行业指导。年度评选二十佳先进村级旅游发展管理站,给予每个旅游发展管理站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二十一)提升旅游饭店水平。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酒店同一品牌升级按差额补足。
(二十二)鼓励文旅商品开发推广。积极组织文化旅游商品大赛,并给予获奖者一定奖励。在省级及以上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文旅商品评比中被评为金奖、银奖、铜奖及特色(优秀)商品的,按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推动运动江山建设
(二十三)体育产业示范创建奖励。对新创建成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省级运动休闲乡镇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十四)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奖励补助。凡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乡镇等(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实行“以奖代补”,即由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10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一次性奖补15万元;由浙江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6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的省级单项赛事一次性奖补8万元。对企业参加国内外(省级及以上)的体育博览会,对规上企业、规下企业分别按展位费的80%和50%给予补助。
(二十五)体育服务新建项目奖励。对符合体育服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江山市体育产业竞争力、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体育服务项目,实际有效投资审计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有效投资审计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多个项目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年度补助累计总额超过200万元按比率折算,在总额内予以补助。对我市羽毛球产业、体育旅游产业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进行补助。
(二十六)打造高水平体育基地。鼓励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积极创评高水平体育项目基地。被评为国家、省、衢州市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在有效周期内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每年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扶持。被评为国家、省、衢州市级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有效周期内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每年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扶持。体育人才的引进按照江山市人才政策执行。引进顶尖人才和重大团队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附则
(二十七)政策申报审核流程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同一文化影视作品在中央、省级卫视台播出;同一原创微电影作品分获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奖项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2年2月24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主体或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出台后,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享受原有政策未到期的继续执行。
附件:江山市文艺精品奖励标准表
附件
主办单位 | 奖 项 | 子 项 | 奖金(万元) |
中宣部 |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 | 电影 | 50 |
电视剧(片) | 50 | ||
戏剧 | 50 | ||
文艺类图书 | 20 | ||
歌曲 | 20 | ||
广播剧 | 20 | ||
文旅部 | 文华奖 | 文华大奖 | 50 |
文华表演奖 | 20 | ||
群星奖 | 15 | ||
国家广电新闻 出版总局 |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 中国电影“华表奖” | 30 |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 30 | ||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 10 | ||
中国文联 | 大众电影百花奖 | 最佳故事片 | 30 |
优秀故事片 | 20 | ||
中国戏剧奖 | 曹禺剧本奖 | 15 | |
梅花表演奖 | 15 | ||
电影金鸡奖 | 最佳故事片 | 30 | |
科教片、美术片、纪录片 | 15 | ||
全国美术展览奖 | 20 | ||
音乐金钟奖 | 15 | ||
曲艺牡丹奖 | 15 | ||
摄影金像奖 | 15 | ||
书法兰亭奖 | 一等奖 | 15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8 | ||
民间文艺山花奖 | 15 | ||
电视金鹰奖 | 15 | ||
舞蹈荷花奖 | 15 | ||
杂技金菊奖 | 15 | ||
新加入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协会 | 3 | ||
中国作协 | 茅盾文学奖 | 30 | |
鲁迅文学奖 | 30 | ||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 15 | ||
骏马奖 | 8 | ||
新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 3 | ||
中国记协 | 中国新闻奖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5 | ||
全国社科 规划办 | 国家社科基金 | 5 | |
教育部 |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2 | |
省委宣传部 | 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电影 | 10 |
电视剧(片) | 10 | ||
戏剧 | 10 | ||
文艺类图书 | 5 | ||
广播剧 | 5 | ||
歌曲 | 5 | ||
被列入省文化精品工程 | 电影类、戏剧类 | 5 | |
电视剧 | 5 | ||
动漫 | 5 | ||
文学 | 3 | ||
歌曲 | 3 | ||
省文旅厅 | 戏剧节、音舞节、曲艺杂技魔术节 | 最高奖 | 3 |
省“群星奖(兰花奖)” | 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 获得最高奖作品 | 3 | |
省广电局 | 浙江电视牡丹奖 | 3 | |
浙江电影凤凰奖 | 3 | ||
省文联 | 浙江舞蹈奖 | 最高奖 | 2 |
浙江民间文艺映山红奖 | 最高奖 | 2 | |
浙江戏剧奖 | 最高奖 | 2 | |
浙江摄影金像奖 | 最高奖 | 2 | |
浙江美术奖 | 最高奖 | 2 | |
省文联 | 浙江曲艺奖 | 最高奖 | 2 |
浙江音乐奖 | 金奖 | 2 | |
银奖 | 1 | ||
铜奖 | 0.5 | ||
优秀奖 | 0.2 | ||
浙江文艺评论奖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浙江书法“沙孟海奖” | 沙孟海奖 | 2 |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8 | ||
三等奖 | 0.5 | ||
浙江书法“陆维钊”奖 | 陆维钊奖 | 2 | |
金奖 | 1 | ||
银奖 | 0.8 | ||
铜奖 | 0.5 | ||
浙江杂技奖 | 最高奖 | 2 | |
新加入省文联下属 各文艺协会 | 1 | ||
省作协 | 浙江省优秀文学作品奖 | 2 | |
“郁达夫”文学作品奖 | 2 | ||
新加入省作家协会 | 1 | ||
省记协 | 浙江新闻奖 | 一等奖 | 1.5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2 | ||
衢州市 | 南孔奖 | 最高奖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