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2-14418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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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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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市民高先生来电:高先生与女方于2018年6月办酒席,共同居住,2019年8月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以前,男方分别向自己父亲借款15万元,向女方父亲借款10万元,共计25万元用于婚房首付,两笔借款男方均出具了借条,男方在收到借款的当日,便将款项付给了开发商。购房合同的买方写的是男女双方的名字,房屋登记也是双方共同共有。目前双方感情不和,正处于分居闹离婚状态,现女方父亲起诉男方还款,特咨询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A1

12348律师答复:可以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男方出具借条的时间在男方与女方结婚前,案涉借款系女方父亲借给男方用于购买男女双方新婚住房,该住房由男方、女方婚后共同使用、收益,男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与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男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故男方婚前所负债务确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可以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Q2

市民王先生来电:原在某鞋业公司担任店长职务,与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王先生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近期,鞋业公司向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以王先生已主动放弃缴纳劳动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咨询该问题如何处理?

A2

12348律师答复:虽然王先生本人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先生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等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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