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615074A/2022-14414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发文机关: | 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1 |
江山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817679613414):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双塔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税双塔)税通〔2021〕31号文书内容如下:
江山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817679613414)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报送的新景丽苑B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 5%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江山市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景丽苑B”房地产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新景丽苑B”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 30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双塔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