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93581B/2022-14410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0 |
发文字号: | 江农发〔2022〕1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对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江山市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粮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省财政、衢州市财政、江山市财政用于粮油适度规模经营相关补贴资金的发放,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规模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生产经营的大户、家庭农场,经工商备案正常运行的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等主体。
第六条 种植规模。全年种植稻麦复种面积达50亩及以上;油菜种植基本连片,面积达20亩及以上;一季旱粮作物种植50亩以上;“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以上种植作物需达到一定产量;上级补贴标准有变动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补贴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实行粮油生产经营主体自行申报制度。粮油生产经营主体先到种植地所在行政村确认当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跨乡镇种植的在户籍或企业住所所在地进行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申报时间。粮油生产经营主体在当年4月30日前向承包地乡镇(街道)申报规模种植大户信息,提供承包流转面积材料,鼓励到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乡镇(街道)审核后5月31日前将信息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附件8)。每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的申报时间:粮油生产经营主体按粮油种植季节向乡镇(街道)申报种植面积,其中油菜和大小麦为次年3月1日前;早稻为当年6月1日前;单季稻、连晚为当年8月20日前;经乡镇街道核查、公示后,分别于4月1日、7月1日、9月20日前按粮油种植季节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旱粮作物在确定种植区域后,收获前可全年随时向乡镇(街道)申报;要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可不予受理。
第九条 粮油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油生产经营主体承诺书(附件1);
(二)种植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附件2参考);
(三)种植区域耕地承包流转清册(附件3参考);
(四)种植区域分布示意图,示意图要求为现状图;
(五)粮油生产经营主体粮油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
(六)大田租金支付凭证或分户支付清册。
第十条 粮油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要规范租金支付,做到租支对象一致,鼓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要规范田图绘制,所提供的田图需签字并标明方位、承包区域、种植作物区域并附各田块面积数据清单等信息。
第四章 乡镇(街道)公示、核查、上报
第十一条 核查、公示与上报。乡镇(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主体的流转合同信息、分户清册信息、种植面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跨乡镇(街道)种植的,种植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核实本辖区内的合同信息、分户清册信息、种植面积。信息核实无误后,将主体申报面积以及分户清册按粮油种植地分村在村务信息公开栏上公示7天,公示情况要拍照保存。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规模种植面积审核表(附件5)、乡镇(街道)公示照片、乡镇(街道)汇总表(附件6)报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科室(单位)。跨乡镇(街道)种植的,由种植地乡镇(街道)出示面积核定表(附件7)汇总至主体申报乡镇(街道)。
第十二条 核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从严把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性、种植情况真实性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可抽查部分种植田块,向出租耕地农户了解情况,做好核查记录,核查工作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核查笔录由被核查人(受访人)、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市级审核、抽查、公示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各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程序审核;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农业公共服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面积核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主体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核查、抽查结果将主体拟补贴面积通过江山新闻网、政务网等渠道进行公示。对有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或处理。
第六章 补贴面积确认
第十四条 核查、抽查工作中发现或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一)对核查中实测面积大于或等于申报面积的,按主体申报面积确定拟补贴面积;对核查中实测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且差值率在0至-3%(含)范围内的,按实测面积确定拟补贴面积;对核查中实测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且差值率低于-3%的,由乡镇(街道)再次核实申报材料无误后,按实测面积确定拟补贴面积。
(二)申报材料内容不齐全、不合要求的,扣除当季5%补助面积的补贴资金;
(二)存在虚报、冒报及承包合同弄虚作假、签订虚假合同的,扣除当季虚报、冒报面积十倍的补贴资金,直至取消当季全部补助。
第七章 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公示结果联合下发补贴资金发放文件。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统一通过乡财系统“一卡通”发放。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及时通知主体查收资金,各乡镇财政所(局)、街道财政管理科应当监督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七条 早稻种粮面积未达50亩的,暂缓发放补贴,待全年复种面积达50亩及以上时,再统一兑现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粮油生产经营主体。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在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农发〔2016〕12号)废止。
附件:1.粮油生产经营主体承诺书
2.江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
3-1.委托流转土地分户清册(农户田)
3-2.委托流转土地清册(集体田)
4. 年粮油生产经营主体粮油种植面积申报表
5. 年粮油生产经营主体粮油种植面积审核表
6. 年粮油生产经营主体粮油种植面积汇总表
7. 年度粮油生产经营主体异地面积核定表
8. 年粮油生产经营主体承包流转面积汇总表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