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2-1439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8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江山”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江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全民参与。
1.4.1 坚持人民至上,预防为主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防范重大风险,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坚持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突发事件发生突然、难以预测、危害重大,必须随时准备应急,各类应急力量时刻做好应急响应准备,遇突发紧急状态,立即转入应急状态,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1.4.3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积极发挥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坚持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4.5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政府、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1.5 分级应对。
1.5.1 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1.1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5.1.2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5.1.3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1.5.1.4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大面积停电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 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3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防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衢州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江山市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江山市政府应对能力时,由衢州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5.4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其他需要省级响应的突发事件,江山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各乡镇(街道)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江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江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江山市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江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1)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综合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如明确应急响应负责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江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应急职责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配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执行浙江省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和衢州市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统筹制定本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成立江山市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市长担任主要领导,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部署的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统筹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2 专项指挥机构。
市专项指挥部分别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工作和组织应对工作。市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突发事件主管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见附件2)
江山市人民政府与毗邻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加强应急交流合作、协调联动,当相邻市(县)发生重大、特别突发事件请求支援,或国家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协调增援时,我市应急救援力量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实施应急支援。
市、乡两级政府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域的沟通衔接,建立完善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工作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职责,分为应急主管部门、应急协管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应急管理专家、应急平台、应急能力等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协助市领导组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市公安分局牵头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市卫健局牵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卫生健康机构实施灾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灾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应急保障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力、物资、技术、装备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 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参见附件3)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最高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善后处置、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舆情监控、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2.5 专家组。
江山市人民政府及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风险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2.6 乡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
3.1.1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
市、乡两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突发事件风险监测数据,通过数据模型计算风险等级,形成风险等级图,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主要参考。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和预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3.1.2 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市、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配备应急管理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重大隐患排查日志制和重大风险、重大隐患报告制,严格实施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底线措施,全面彻底消除重大风险、重大隐患。要坚持与发展“枫桥经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治本措施,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3.1.3 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
市、乡两级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5 加强社会治理
市、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3.2 监测。
市、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预测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绘制风险图。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加密监测网点,完善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结合基层治理四平台,加强突发事件风险因素监测。市、乡两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建设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应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依托江山市数字资源中心、电子政务网及相关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
3.3 预警。
市、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综合运用各类传播渠道,发挥基层网格作用,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综合预警区域和等级,绘制风险等级图,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接到报警信息后,市、乡两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过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乡两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应急广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结合区域风险图组织综合研判,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工具,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发挥人员转移“安全码”作用,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及时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⑤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对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护林员、全科网格员等资源,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平台作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灾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后,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信息后,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事件处置续报工作。
江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衢州市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江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初步核实信息后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要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事件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江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应急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江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委会、社区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并及时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报告。江山人民政府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市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江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江山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必要时,江山市人民政府可报请衢州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设立市级现场指挥机构时,属地乡镇(街道)组织的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政府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和武警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调度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4.4 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启动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一级响应,同时须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江山市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3-4名。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军方工作、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有关市领导任组长;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哀悼吊唁、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⑤中央领导、国务院工作组、省政府、衢州市政府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⑥根据有关法规宣布实施或结束紧急状态;
⑦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及跨区县、跨乡镇(街道)、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响应,同时须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专项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分管市领导任指挥长,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2-3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⑤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乡镇(街道)层面无法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市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设立专项指挥部,必要时,由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共同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一般突发事件,由市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四级响应;有关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专项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立即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⑨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内的通信网络进行管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3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市、乡两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l)信息发布机构。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江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江山市人民政府得到衢州市人民政府或负责应对处置的衢州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后,可以在事件发生后最迟不超过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划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相关县级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2)信息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正确引导舆论。市、乡两级政府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4.4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衢州市或其他县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江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上报衢州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统一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共同参与处置。
4.4.5 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按照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乡两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江山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力争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修复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江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乡镇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级援助的,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衢州市人民政府向省有关部门提出请求,省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援助的,省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3 调查评估。
市、乡两级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由省级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街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1)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是江山市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主力军。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网信、发改、经信、公安、资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健、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通报制度。
(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地质灾害群测群访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市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挥协调机制和补偿补助机制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各类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长三角”和“四省边际地区”应急力量救援体系,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航空应急力量增援调度机制。
6.2 资金保障
江山市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市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工作等资金由江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6.3 物资保障。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商务局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国家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医药物资。必要时协调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卫生医疗救助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强化受灾地区所需药品质量监管,必要时应组织动员社会企业向受灾地区提供救援所需医药物资。
6.5 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措施。
6.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确保受灾时交通运输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7 通信保障。
市大数据中心、市经信局、市传媒集团和市华数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及时修复加固通信基础设施,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6.8 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各乡镇(街道)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6.9 科技保障。
江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与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的市、乡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打造全国“数字应急”先行区的标准,加快推进自然灾害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省风险防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见附件4)
6.10 区域合作保障。
江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市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衢州市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江山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单位应急预案一般报送市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省部属企业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重大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7.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参与。
江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与培训。
江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市教育局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江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6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公民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经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