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犬类管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01-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塘源口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物质上有了基本保障之后,在这个越来越城市化的社会里,越来越多的家庭愿意把饲养宠物狗作为丰富生活寄托情感的一种选择。但在享受宠物带来的欢乐时,犬类管理还需加以约束,以免给他人和环境带来不良影响,为建设文明城市,还需做到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对此,我们江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江山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明确犬类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分工、限养重点区域、大型犬的标准、烈性犬的种类、备案登记、允许遛犬的时间、禁止遛犬区域范围等具体事项。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5月1日期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经过近两年的运行,该规定有效地规范了市区重点区域内的犬类养殖问题。但是,对于农村犬类养殖,该规定作用发挥不明显,还有着难以管理,难以处罚的问题。

一、犬类摸排登记底数不清。据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类办公室统计,至2021年11月,江山市进行备案登记的犬只为1876只,其中乡镇登记的犬只只有50只,贺村镇32只。走访排查、摸底登记工作不扎实、不细致,特别是对乡镇养犬数量摸排登记不彻底,漏登漏统情况严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登记犬只与实际情况不符,犬只整体登记办证率低,犬只电子身份证办理工作,尚未形成宣传引导、督促推进、主动办证的良好工作氛围。特别是近年来,农村流浪犬类泛滥,袭扰路人,过度繁育,卫生状况堪忧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犬类管理规定中,对于乡镇的犬类管理,规定模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如规定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做好辖区内犬只饲养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犬只饲养人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和制止犬类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组织辖区内犬类狂犬病的免疫工作;负责辖区内因犬类引起的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外饲养犬只的登记和免疫工作;负责对疑似狂犬及其同群犬的及时处置工作。”只有具体目标,没有具体实行措施,我市乡镇中,还未正式实行犬类管理的统一处置方式,只能借助市综合执法局的犬类执法队进行处置,人员力量不足,处置时间不及时,路程遥远,处置费用高等等问题难以解决。

三、养犬规范意识不足。职能部门与乡镇辖区范围内开展的规范养犬宣传活动偏少,虽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大部分农村村民对于该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农村犬只散养问题仍然严重,还有新的问题:去哪儿给犬只接种疫苗和登记申请犬证,农村地区是否也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执行,农村是否也有接种狂犬疫苗和养犬登记的机关等等。

乡镇犬类养殖仍需加强管理,因此建议:

一、加强犬类摸排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的养犬户逐家逐户进行摸排,对养犬户的姓名和犬只种类、数量进行一一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于登记造册的犬只,进行犬只电子身份证办理以及疫苗接种,尽量做到了解到,管控住。

二、完善犬类管理规定。针对当前农村犬只数量大量攀升与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加的现状,立法部门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规范村民饲养犬只的行为:一是划分乡镇禁养区,要坚决禁止禁养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二是要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和检疫制度,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三是要对犬只实行定时定点牵养,不得进行散养;四是发现患病或疑疑似患病犬只应及时隔离或就诊。五是要明确犬只噪音扰民和伤人事件的处罚标准。

提高犬类饲养意识。养犬虽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建立在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加强对犬只饲养人员的教育宣传。村民进行法制教育,使村民对准养犬种类、准养条件、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增强依法养犬的自觉性,防止出现无证犬、超标犬、一户养多犬等违法行为。第二,要充分利用乡镇宣传栏、黑板报、发放宣传告示等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与其它人畜共生疾病的防治科学知识,增强村民对狂犬病等人畜共生疾病危害性的认识,使村民自觉遵章饲养犬只。第三,要宣传及时处置犬只伤人事件的措施,防止各类犬只伤人事件严重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