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93581B/2021-139649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发文字号: | 江农发〔2021〕113号 |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根据《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省级和江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信息采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家庭农场信息录入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19〕6号)要求,请各乡镇(街道)于10月20日前,积极引导当地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登录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在“主体数据维护”模块中填报或完善家庭农场基础信息。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届时,相关数据将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导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
2021年度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通过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申报审核,具体在“主体申报监测”模块中进行(包括上传相关证明资料)。请各乡镇(街道)按照《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的要求,指导、推荐符合条件的江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经系统导出签署乡镇(街道)意见后于10月15日前报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指导中心)。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工作改为两年一次,本年度不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工作。
三、江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
(一)申报与监测对象
各乡镇(街道)根据《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择优申报。同时对2020年之前认定的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不含已列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二)申报材料
1.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家庭农场运行情况介绍;
4.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种养殖规模证明材料;
5.年度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6.农产品生产、检测记录、用药、种植养殖管理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生产记录台账、生产标准模式图、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设施设备、产品包装等照片材料);
7.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及参加农展会证明材料;
8.生产用房审批证明材料;
9.生产经营主体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种植、养殖基地是一般耕地、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证明材料;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监测材料
1.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2.家庭农场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总结;
3.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证明材料;
5.农产品生产、检测记录、用药、种植养殖管理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6.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相关要求
申报(监测)材料装订成册,经所在地乡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于2021年10月15日前报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指导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周梦琪,联系电话:4018591(381998)
附件:1.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2.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1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省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规范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省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由省里制定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组织相关人员确定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参加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领用发票,有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二)有技能。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规模下限是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
(四)有设施。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五)有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六)有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全省平均数30%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市、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文件;
9、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创建程序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同时抄送各市农业部门。每个县(市、区)每年推荐数一般不超过5家。
第八条 省农业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授予“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对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家庭农场所属县(市、区)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并向省农业厅报省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同时抄送各市农业局。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 省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江山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林业、水利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市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原则进行,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参加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家庭农场经工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农场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场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农场主应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二)规模适度化。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并达到以下规模。种植业:粮油100亩以上,设施蔬菜瓜果3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瓜果50亩以上,食用小竹100亩以上或毛竹200亩以上;茶叶100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蜜蜂150箱以上;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在100亩以上(流水、设施养殖在2000平方米以上);林果业:果树、苗木花卉100亩以上(其中猕猴桃20亩以上),绿化苗木、林业经济林200亩以上,用材林50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100亩以上,特种种养业在50亩以上。
(三)管理规范化。有必要的经营管理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有年度目标和生产计划,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和销售记录并建立档案,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雇佣工人有劳动合同。
(四)生产标准化。农场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畜禽排泄物经无害化治理、病死畜禽经无害化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农业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有完整的可操作产品生产标准及标准化生产模式图,标准化覆盖面达到80%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以及专业化程度较高。
(五)产品安全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订符合本场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制度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有完整的产品检测检验记录和投入品进出台账。积极开展“三品”认证。
(六)经营效益化。能够积极参加各种展示展销和产品推介会等活动,市场销售渠道稳定。有注册商标,注重品牌推介,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农场每年收益1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注重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注重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较强。
第七条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4、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
5、年度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农民资格证复印件;
8、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 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每年3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送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推荐数一般不超过3家。
(二)创建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水平。
(三)评审认定。每年10月底前,由乡镇(街道)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经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提出当年示范性家庭农场候选名单。经由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审联评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和评议,并在“江山市农业信息网”网站公示无异后,由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颁发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证书。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已评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组织抽查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被监测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总结;
2、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3、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4、有关组织档案和业务台账。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