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081E/2021-13659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04
发文字号: 江政办发〔2021〕5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01-2021-0007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收储对象的确定

(一)收储范围及对象

有利于再开发利用、有利于重大项目建设,包括已列入政府收储计划、政府急需使用等需要搬迁的国有工业用地。已列入低效工业用地名单的除外。

(二)收储对象认定程序

由收储土地所在平台(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牵头,会同市经信局、资规局等单位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

(一)合法土地及房屋面积认定

合法土地面积是指被收储人合法产权登记、合法有效法律文书确认或经调查认定的用地面积;合法建筑面积是指被收储人合法产权登记、合法有效法律文书确认或经调查认定的建筑面积。

(二)土地、建(构)筑物评估的基本原则

采用房、地分别评估的方式。合法建筑物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具体参照《江山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及系数标准》(江政发〔2018〕21号)文件执行;合法土地的评估标准分三个区域,结合被收储企业用地剩余年限进行评估。

(三)土地收储区域的划分

1.中心城区建成区一类地段。东至江东大道,南至景星东路、东岳路、景星西路,西至西山山脊线,北至北环路。该区域的工业用地收储地价不高于35万元/亩。

2.中心城区建成区二类地段。东至江东大道规划延伸道路,南至清湖大道,西至浙赣铁路,北至景星西路、东岳路、景星东路。该区域的工业用地收储地价不高于30万元/亩。

3.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包括山海协作园、莲华山工业园、江东工业园等园区,贺村、峡口、四都、新塘边等工业平台,以及上述工业园区、工业平台以外的所有工业用地。该区域的工业用地收储地价,不高于收储时本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挂牌起始价。

具体划分详见附件。

(四)附属物及有关设施、装潢装饰的补偿

附属物及有关设施、装潢装饰的补偿价格,参照《江山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及系数标准》(江政发〔2018〕21号)文件执行。

(五)代征、预征收、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等特殊情形

参照本市低效工业用地收储同类型政策处理。

三、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等补偿

(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按照被收储企业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支付。被收储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等不可移动的大型设备,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搬迁费支付一次。

2.临时安置费。每月按照被收储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二)停产损失补偿

1.按照被收储的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收储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2.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收储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收储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收储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损失进行评估、补偿。

3.收储时已停产闲置6个月及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各种奖励、补助标准

(一)签约、腾空搬迁奖励

被收储人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收储协议、注销产权证并腾空搬迁交地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相应奖励。

1.企业自接到市政府同意收储的通知起始之日20日内签订收储协议、注销产权证并按约腾空搬迁交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企业自接到市政府同意收储的通知起始之日第21日至第30日签订收储协议、注销产权证并按约腾空搬迁交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期限签约、腾空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收储奖励

按被收储企业合法的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货币收储奖励,需要市政府另行安排土地建设的不予奖励。

(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补助

政府收储企业过程中新增地方综合贡献,收储主体新增的,按100%的标准补助给收储主体。被收储企业新增的,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100%的标准补助给被收储企业;5万元以下的,按80%的标准补助给被收储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实施主体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按相关规定选择,并由实施主体与被收储企业共同协商确定。收储主体与被收储企业,就收储价格协商确定后,签订收储协议。

(二)被收储企业需要市政府另行安排土地建设的。须符合我市产业规划、标准地出让等要求,参与相对应工业平台的土地招拍挂。

本文“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产生的产值贡献、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贡献、就业贡献、产业带动贡献、低碳发展贡献、纯公益贡献等。

本意见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意见自2021年9月5日开始执行。


附件: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区域划分示意图


附件


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区域划分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