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735D/2021-13794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25
发文字号: 江财乡〔2021〕284号

江山市退位村主职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文件精神,为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退位村主职干部生活补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江山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退位村主职干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累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含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委员及革命领导小组组长或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含大队长,不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满5年以上;

(二)年满60周岁以上;

(三)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三类人员”或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补助标准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根据其实际担任村主职干部周年数分别按不同标准发放补助金。其中担任村主职干部满5年以上不满9年的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满9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月补助标准为240元;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月补助标准为300元;满30年以上的每月补助标准为360元。补助对象从符合条件之月起开始列入补助名单,无特殊情况,直至保障对象去世止。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补助标准适时调整。

三、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对照具体规定条件,由要求享受本政策的退位村主职干部个人到所在村党组织登记。

(二)初审。各村要对申请人填写的任职经历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召开村务联席会议进行商议,再提交村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村两委初审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

(三)复核。由乡镇(街道)查阅档案,对个人申请及村两委签署的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尤其是对档案资料不全、任职年限不清、存有异议的人员名单,要反复调查,逐一复核清楚。

(四)公示。乡镇(街道)党(工)委将复核后的名单返还各村,并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各村公示反馈意见,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认真填写《退位村主职干部生活补助新增对象登记表》及《退位村主职干部生活补助新增对象统计表》,报送市委组织部。

(五)审批确认。由市委组织部对全市汇总名单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补助对象名单。

(六)补助金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最终确定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

四、监督管理

发放退位村主职干部生活补助资金,是“落实三真、关爱基层”,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的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对待,严格把关,重视动态管理,重视有争议、有疑问的以及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对弄虚作假、谎报冒领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领取补助金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在影响期内停发补助金;对受到留党察看,在影响期内停发补助金。以上人员停发期满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属地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根据受处分人员实际情况和工作表现共同研究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对“三类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村霸和涉黑涉恶村干部)或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取消补助资格,不再享受。

五、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5年8月10日颁布的江财农〔2015〕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