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1XL/2021-137820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30 |
发文字号: | - |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上午9时20分,江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在江山新东方商厦路口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HXXXX小型轿车有非法营运嫌疑。经查询,浙HXXXX小型轿车车主为柴某某,2019年8月14日上午当事人驾车在新东方商厦附近,通过手机“滴滴打车”软件接到指令有乘客要从金陵大酒店到火车站。当事人柴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并搭载了这位乘客。收到车费5.1元。当事人和乘客不认识。柴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浙HXXXX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理结果】
经综合调查分析,江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向柴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即刻处理。2019年8月19日江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向柴某某送达了《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柴某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柴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自行履行了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了网约车和普通黑车的认定问题,网约车是这几年出现的新鲜交通出行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方式,促进了出租汽车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为了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对无证从事网约车的行为应该进行打击。
【交通部门提示】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的出行模式近几年被群众所喜爱并迅速推广,其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但其安全问题也很突出,近年来网约车运费纠纷及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无论何种模式的出行模式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