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814720614934/2021-13732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8-20

关于征求《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详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7个工作日(2021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给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联系人:李先生、祝先生;联系电话0570-4573901、4573906;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8号,邮编324100。


附件1:《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  起草说明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山市中心城区核心建成区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城区核心建成区外根据征收项目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中心城区核心建成区,具体范围为东至315省道(沿达河溪、江山港延伸),南至藕塘路、上铺运煤专线,西至浙赣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公路,详见范围图。

三、本标准所称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 积或者调查认定的建筑面积;补偿安置面积是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调查认定的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计算后的面积。

四、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⑴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每户搬迁费2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发。

⑵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发,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⑴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⑵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支付1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支付2次。

2.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支付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房屋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贴

计算标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5年10月11日《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前,经营补贴系数为2%;2015年10月11日《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补贴系数为1%;改变原登记用途认定的部分底层房屋面积补贴后的单价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范围内商业用房平均单价的95%。

计算公式:(被征收底层住宅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底层住宅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改变用途认定的底层部分房屋经营面积×实际经营年限×X%(经营补贴系数)。

实际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上循年限计算;经营年限以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经营年限、经营证照或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为准。

七、土地用途登记为工矿仓储用地,房屋所有权证用途登记为住宅或宿舍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参照被征收范围内类似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助;房屋产权用途登记为店面且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参照被征收范围内类似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八、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楼层系数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上浮6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上浮15%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合法房屋有不同层数的,按相对应层数比例分别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涉及低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结合补偿安置面积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因素修正。

九、产权调换有关规定

(一)个人住宅房屋:

1.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结算优惠: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或两部及以上电梯的,每套安置用房扣除3平方米或10平方米电梯公用部位面积后进行价值结算;扣除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金额按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重置评估平均价格结算。电梯公用部位面积仍按规定计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2.对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扣除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对等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照产权调换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

3.超出对等面积以外的增购面积结算规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较大的,可选择多套安置用房,但在挑选最后一套安置用房时,剩余补偿安置面积与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面积相差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对等面积以外的增购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十、各类奖励补助

(一)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照不同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内签约腾空搬迁的,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内签约腾空搬迁的,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内签约腾空搬迁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照不同阶段给予相应奖励。其中:

商服用地房屋:第一阶段内签约腾空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35000元按35000元计算;第二阶段内签约腾空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30000元按30000元计算;第三阶段内签约腾空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25000元按25000元计算。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工矿仓储用地房屋:第一阶段内签约腾空搬迁交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60000元按60000元计算;第二阶段内签约腾空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45000元按45000元计算;第三阶段内签约腾空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30000元按30000元计算。超过公告规定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15%给予货币奖励。

2.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不选择异地重建、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货币奖励。

(三)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被征收房屋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完全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按所在公寓楼幢为单位,非公寓房屋按自然区间或适当户数划分网格组并公示;非住宅房屋一户或一家单位企业为一个单独网格。

同一个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内所有产权户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签约的,给予每个产权户10000元完全签约奖励;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该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内所有产权户均不享受该项奖励。

十一、特殊对象征收补助

特殊对象征收补助是指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给予补助(具体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一)补助对象须是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产权人的直系亲属,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个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不同类别补助情形的,其补助金额不给予叠加累计,按其中单项最高类别金额进行补助;被征收户中有不同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可累计,但其整户补助金额按实计算后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被征收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填写《特殊对象征收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特殊对象征收补助凭证、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被征收人属地社区(行政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支付补助。

十二、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一证(含共有权证)为一户;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在同一个征收项目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经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出具《未登记房屋现场认定表》且被征收人在被征收项目范围内仅有该处认定房屋的,按一户认定。

十三、 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按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江山市中心城区核心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适用范围图.pdf

附件:2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类别和标准.pdf

附件:3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审批表.pdf



附件2


关于《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一直延续使用2012年制定《江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文件。按照省条例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修订公布。

二、制定的过程

根据工作要求,2020年我市调研学习了衢州市柯城区等周边县市区房屋征收体制机制、征收补偿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征收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原有的《江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各征收机构讨论修改,形成初稿。市府办5次组织政策标准论证,并先后在城南新城、城东新城等征收项目中具体实践,取得了明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