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81B/2021-13631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7-29
发文字号: 江农发〔2021〕92号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江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HJSD65-2021-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发挥市场作用,培育和壮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行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服务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与种粮大户等农业主体。

二、补助内容与标准

(一)秸秆利用农机购置补助。购置水稻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除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外,市财政再按照农机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每台最高限额5万元。

(二)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收集本市域内的农作物秸秆进行饲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基料化、肥料化等离田资源化利用,年收集秸秆100吨以上的,按照实际收集数量给予每吨120元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助20万元。

(三)秸秆利用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为本市域内农户开展水稻收割秸秆打捆、粉碎还田或保留整草作业服务(限单季晚稻或连作晚稻),按每亩50元补助。

三、补贴程序与要求

(一)规范操作。

1.秸秆利用农机购置补助

(1)农业主体购置水稻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后,每年11月20日前填报《秸秆利用农机购置补助申请表》(附表1),附购机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补助资金。

2.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1)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按照作物秸秆收集季节在收集结束后10天内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该批次秸秆收集利用数量,提交相关收集台账资料(秸秆收购明细表、入库单、过磅单、收集和利用相关水印照片),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组织现场核查验收确定秸秆收集利用数量。

(2)每年11月20日前,由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填报《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按实际收集利用数量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补助资金。

3.秸秆利用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

(1)农业主体为农户开展水稻收割秸秆打捆、粉碎还田或保留整草作业服务(限于单季晚稻或连作晚稻),每年11月20日前,由农业主体填报《秸秆利用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附相关收集台账资料(作业服务清单、相关水印照片),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按实际作业服务面积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补助资金。

(二)组织保障。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奖励政策,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把工作抓实抓细,杜绝虚报数量等情况的发生;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要加强农机、农艺的结合,强化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离田高值利用的技术指导,努力提高我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四、其他

经市级部门核查发现或公示期间被举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所有的农业财政补助,并严肃追究相关主体、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18〕4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秸秆利用农机购置补助申请表                    附件1-3

          2.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申请表

          3.秸秆利用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8日



  抄送:市财政局。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