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81002630487L/2021-13613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机关事务-
发文机关: 市供销联社 成文日期: 2021-07-22
发文字号: 江供联〔2021〕13号

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1-07-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供销联社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在全省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浙供合发〔2021〕12号)《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浙供合办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本级供销合作社开展集体资产(以下简称“社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有资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和做好为农服务的主要物质基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是摸清供销合作社资源、资产、资金家底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清产核资认真查找漏洞,切实整改问题,能有效地规范业务流程和防范廉政风险,推进“清廉供销”建设,切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是推进全面从严治社的重要举措。通过清产核资真实完整反映资产结构、状况,有利于进一步盘活资产,挖掘潜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是优化社有资本布局的客观要求。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集体资产权益、促进保值增值为目的,全面清查核实社有资产状况,健全管理制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社有资产利用率,切实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序推进、全面彻底。做到对象范围、账目数据、资产负债不重不漏:全面核实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全面核实资金账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各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面核实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切实全面摸清“家底”。

2、坚持合理合法、真实可靠。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统筹考虑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利用好账册资料、历史档案、外部登记信息等,将社有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清查出的资产损益,按照相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三、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对象范围:根据省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为江山市供销(集团)总公司(包括目前在市供销社名下、在供销(集团)总公司核算的房产、土地等)。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重点工作内容

1、基本情况清查。对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单位进行清查,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单位、股权结构、经营状态、人员情况、历史遗留事项等。

2、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对列入清产核资范围单位的账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其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通过实物盘点实地调查、函证、核对资料等手段,全面核实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重点做好各类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建筑物、账外资产的清查,以及有关抵押、担保、诉讼等事项的清理,确保企业账实相符。

3、明确产权和资产损益认定。对土地、房产等资产,及时做好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财会制度、清产核资制度的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收集各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资金挂账的相关证据。对证据充分、事实确凿的各项资产损益,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市社党委会研究决定核销。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议下,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减值准备。

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市社党委会研究决定核销。(包括备查账、报表备注等)。

4、清产核资报表编制。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填制《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在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础上,如实填制《清产核资报表》,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依次装订成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清产核资报表》和《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5、专项审计和审核。本次清产核资,应委托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果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经市社党委会审定后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清产核资结果上报。清产核资对象均应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编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由市社审核汇总并存档。市社应编制本级单位总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经市社党委审定后上报上级供销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全套清产核资报表等。

7、数字化平台建设。按省社统一要求,推进供销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录入、校验、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8、总结完善。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四、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本次清产核资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江山市供销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社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清产核资工作,并指导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市社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清产核资工作事项,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要与财政等部门充分沟通,取得支持。

(二)扎实推进、确保质量。在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具体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报表编制、委托专项审计等工作任务;按省社统一要求完成经审计后的本级清产核资数据的合并汇总填报工作和数字化平台录入工作。要及时解决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全员参与、公开透明,充分发挥老同志、原管理人员等作用。要坚持从严标准,以质量、效果为先,时间服从质量,确保结果真实可靠完整。清产核资对象范围的确定、专项审计结果、产权的确定及资产损益认定,都要经过市社党委会研究确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要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健全“供销社—社有资产授权运营主体—出资企业”资产架构。市社要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不得隐匿瞒报,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社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重组改制、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严禁弄虚作假,捏造债权、债务,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账目;不得抽逃企业资金;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和逃避缴纳税款;严禁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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