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1-13498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发文字号: | 江政办发〔2021〕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1-2021-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宅基地及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切实提高我市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率,保障我市农村居民合法财产权益,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江山实际,现就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为我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奠定基础。具体按以下二个时间段推进:
第一阶段,6月底前,完成枫石村、王村村、山底村三个试点村的农房。
第二阶段,12月底前,完成试点村以外的农房。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资料。各乡镇(街道)、村在原有工作基础上配合中介单位外业测绘、权属调查,查清本区域行政村(自然村)农户的宅基地及房屋基本情况,收集农户登记发证资料并填写《江山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基本信息表》(附件1),形成“一户一档”。
(二)村镇(街道)联审。由乡镇(街道)、村共同联审,并签字盖章确认。主要审查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确认登记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是否属应拆未拆、非法“一户多宅”等情况。
(三)登记公告。联审后,由乡镇(街道)、资规所、村将联审结果(农户实测的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拟确认登记的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建成年份等)在村委公示栏、网格群等场所公告(公告时间15个工作日)。
(四)打印、发放证书。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联审材料内容,由各乡镇街道配合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组织打印证书,并负责发放到各农户。发放不动产权证书、领取证书需填写《江山市农房不动产权证领取清册》(附件3)。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积极推行电子不动产权证书改革。
(五)档案移交。经联审的农房确权登记档案必须完整规范,符合“材料齐全、签字完整、审核到位、内容准确”要求。由各乡镇(街道)将档案移交至市资规局。档案移交实行台账式管理,建立《江山市农房不动产档案移交清册》(附件2),避免出现档案资料管理无序、遗失、去向不明等情况。
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妥善解决”的原则,将按照换发证类、未发证类两类情形推进我市农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一)换发证类。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原则,在合法范围内予以更换。
1.房屋未发生变化的,农房实测面积与原土地登记面积(合法权属来源依据)面积不一致,实测面积小于等于原土地登记(合法权属来源依据)面积的,按实测面积登记。
2.房屋未发生变化的,实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证载面积的,原证载面积符合规定的,按原证载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确认,超证载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予确认,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房屋确权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房规划许可的最高限额,其中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建筑占地批准面积。
4.1993年1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前,已办理土地证,但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补办符合规划意见(附件6)。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确权登记,不确认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5.有合法产权证的危房,符合修缮条件的,村民在原地基、原高度范围内修缮,未经原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登记;超出原范围、原高度修缮部分,按本市政策处理到位后,予以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6.原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通过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查询局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发证档案,并将关键资料的复印件装入档案袋中,作为联审确认的基础材料。具体的关键性资料分三类。①上世纪90年代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无《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资料的,直接调取《土地登记审批表》;视需要调取本户的宗地图。②已办理过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的,打印《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住宅建设规划红线图》;1999年1月1日前审批建房的,无《住宅建设规划红线图》的,打印《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③现户主的土地使用证是通过分家析产或房屋调剂变更取得的,打印本户档案中以下材料:《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分家或调剂协议;视需要打印原户主档案中《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住宅建设规划红线图》,无《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资料的,打印《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
7.对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本次换发不动产权证,本户地籍调查界址表的指界,分三类情况处理。①本户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且房屋的界址未变化的,地籍调查界址表可不需相关人签字,在调查界址表中标注详见原地籍调查界址表。②本户的房屋与他人的房屋相连,且房屋的原状未发生变化的,指界问题可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但现状发生变化,以及界址发生变化的,必须按现行办证指界办法执行。③村民建房用地已批已建未发证等类型,确权登记发证指界按有关规定执行。
8.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若原未办理过《私人建房房屋竣工规划确认书》或《规划许可核实意见》的,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已体现在《江山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4)中,除景区等规划控制地需出具《私人建房房屋竣工规划确认书》或《规划许可核实意见》外,其余情况不需再出具相关的规划确认或核实意见。
9.户主不在家的,由户主委托在家的家庭成员申请;家中无人的,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必需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10.门牌证遗失的,或尚未办理门牌证的,权利人的房屋坐落直接填写到自然村。
(二)未发证类。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
1.已批已建的。严格按现行相关政策、程序要求执行。由建房主体申请房屋竣工验收,验收后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未批已建的。各乡镇(街道)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非因建房主体引起的未批先建,对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建成年份等进行公示,经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按当时面积标准补办建房审批手续,对超标准建筑占地及建筑面积处理并验收后,由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建房主体违法建设的房屋,按现行相关规定,由乡镇(街道)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验收后由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超审批的面积不予确认,在不动产证书内注明,上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市资规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培训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做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发证的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分批分类推进。统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清查和补办,做好审批手续补办、权属争议调处、材料收集、审查审核、申报登记发证等工作。对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及其他原因暂缓发证的,做好辖区内暂不实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强化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网格等工作机制,切实摸清涉及本辖区内各行政村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总户数、权利人、四至方位、建成年份、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审批、流转等相关信息。
(三)确保质量。为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确保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乡镇(街道)在涉及农房确权登记工作中,应确保材料收集、申请审核等环节的质量。在加强内业审核进度的同时,秉承“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登记权利人、面积、坐落等关键信息的审核关。特别要对是否“应拆未拆”“非法一户多宅”“死亡继承”等情况认真复核,杜绝出现“边登记边诉讼”等情况发生。
(四)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保障,按每户50元拨付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再配套相应工作经费。
(五)加强氛围营造。要加强农房确登记发证引导,通过政策的宣传报道,使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为各乡镇(街道)共识;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
(六)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情况的督导,列入2021年度考核,建立督查通报机制。
附件:1.江山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基本信息表
2.江山市农房不动产档案移交清册
3.江山市农房不动产权证领取清册
4.江山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申请、审核表(换证类)
5.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换证类)
6.房屋规划补办意见
7.关于住房建设审批时间、住宅审批面积及确权面积的认定办法
附件1
江山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基本信息表
(乡、街道、办事处) 村 自然村(共户) 年 月 日
序号 | 权利人 | 权利人身份证号 | 坐落 | 联系方式 | 建造年份 | 权属证明 | 实际层数 | 审批层数 | 原土地证建筑占地面积 | 呈报表审批面积 | 审批面积 | 实测面积 | 确认面积 | 核查情况说明(去世继承,土地变更转让等) | 户内人员 | 联审问题(应拆未拆、一户多宅等) | |||
建筑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实测宗地面积 | 实测建筑面积 | 宗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附件2
江山市农房不动产档案移交清册
乡镇(街道) 单位:户
序号 | 行 政 村 | 档 案 总户数 | 移交时间 | 移交人签字 | 接收人签字 | 备 注 |
附件3
江山市农房不动产权证领取清册
乡镇(街道)
序号 | 坐 落 | 权利人 | 权利人身份证号码 | 不动产权证号 | 领证人 | 领证时间 |
附件4
江山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申请、审核表(换证类)
(首次登记)
申请人 (户主) | 身份证号 | ||||||||
电话号码 | |||||||||
土地坐落 | 镇(乡、街道) 村 自然村 号 | ||||||||
房屋土地 | 房屋总层数 | 房屋结构 | 建造时间 | ||||||
原证载 用地面积 | 原土地证、 房产证号 | ||||||||
批准用地面积 | 批准建筑面积 | ||||||||
实测用地面积 | 实测建筑面积 | ||||||||
申请登记 宅基地面积 | 申请登记房屋建筑面积 | ||||||||
超占用地面积 | 超建筑面积 | ||||||||
申请人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承诺等 | 本人于 年 月(原证载□、 批准□)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现实测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超(原证载□、 批准□)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现申请登记宅基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对超占、超建部分本人同意不确权,保证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因本户房屋是自建房,无质量合格证明,放弃房屋质量鉴定。今后如由此引起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及经济法律后果,均由自己承担。本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对表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续表
村 委 意 见 | 经审查该户提供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材料真实有效,不动产登记内容经公示后无异议,土地使用权实测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实测建筑面积 ㎡。拟同意上报登记宅基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超(原证载□、 批准□)宅基地面积 ㎡,房屋超建筑面积 ㎡,不予确认。 负责人签名: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 |
资规所、乡镇街道意见 |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源材料和现测绘单位的权籍调查,该不动产权利人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原证载□、 批准□)建筑占地面积为 ㎡,实测建筑占地面积 ㎡,土地使用方式为批准拨用,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房屋(原证载□、 批准□)建筑面积为 ㎡,房屋实测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为住宅。经审查,该不动产权属清楚,界线清晰,面积准确,所提供的材料齐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符合登记要件,拟同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确权登记宅基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 二、不予确认宅基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 资规所负责人签名: (公章)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单位:平方米
附件5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换证类)
经初步审定,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 。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本公告于 年 月 日在 村张贴(盖章)
土地坐落 镇(乡、街道) 村 自然村
(以自然村批次公告)
序号 | 权利人(户主) | 原证载面积 | 实测面积 | 确权面积 | 规划许可 层数 | 建造年份 | |||
建筑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乡镇(街道)资规所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6
房屋规划补办意见
建造的坐落于 的房屋,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成年份为 ,总层数为 层,房屋结构为 。规划许可补办层数 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关于住房建设审批时间、住宅审批面积
及确权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住房建设时间的认定
(一)新发证类
住房建设时间,以《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审批时间为准。
(二)换证类
1.档案中有《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的,按《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审批时间为准。
2.属上世纪90年代土地总登记时发证的,档案中没有《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的,建房时间可按照《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页中《审查人员初审意见》栏文字说明中的建房时间为准。《审查人员初审意见》中未体现该户建房的具体时间,以档案中权源材料中体现的建房时间为准(如村委证明、分家协议等),上述材料中均未体现该户建房的具体时间的,可以村民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时间为准,一般第一页(即封面)的落款有个时间;若封面没有,则第二页《审查人员初审意见》审查人员有落款时间。特殊情况,可到档案中查询当时村民申请的时间。
3.属于农村村民间相互调剂,或分家析产的。若现持证方档案中《土地登记审批表》没有说明前面持证户主房屋审批时间的,可调出前任户主《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判定该房的实际建设时间。将现持证方档案中《土地登记审批表》、前任户主《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放入现换证档案中。
二、住房合法面积限额的认定
(一)新发证类
1.住房的占地合法面积限额
以《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审批面积为准。
2.住房的建筑合法面积限额(看批准层数)
以《住房建设规划红线图》中的面积(层数)为准。
(二)换证类
1.住房的占地合法面积限额
(1)有《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的,原证载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呈报表中审批用地面积的,以呈报表中的批准面积作为合法面积限额;原证载占地面积大于呈报表中审批用地面积的,按原证载占地面积作为合法面积限额。今后发现以前有违规登记行为的,按规定予以纠正。
(2)无《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的,以证载占地面积作为住房的占地合法面积限额。
2.住房的建筑合法面积限额(层数)
(1)有《住房建设规划红线图》的,以红线图审批面积(层数)为准。
(2)无《住房建设规划红线图》的,建房时间在1993年11月1日前的,因无审批手续,可在空格中填无(此时间段有几层算几层)。建房时间在1993年11月1日后的,按规划许可补办的审批面积(层数)为准。(一般按三层,特殊情况的提前由乡镇街道资规所提供数据)
三、住房确权面积的认定
(一)住房的占地确权面积认定
前面确定的合法面积限额与实测面积进行比较:实测面积大于合法面积限额的,占地确权面积按合法面积限额积认定;实测面积小于合法面积限额的,占地确权面积按实测面积认定。
(二)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1993年11月1日前的,按实测的全部层数,按已确定的占地面积,一层一层计算面积,最后相加确定。
2.1993年11月1日后的,在已批准层数范围内,按已确定的占地面积,一层一层计算面积,最后相加确定(超批准层数的不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