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73G/2021-13444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06-21

关于征求《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见反馈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公布(详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给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资规所)。

联系方式:0570—4221908,地址:江山市江滨路61号,邮编324100。

附件:《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实施意见(试行)》

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实施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区域划分示意图.pdf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1日  

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工作,加快推进项目收储的进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收储对象的确定

(一)收储的范围及对象

本市市域范围的国有工业用地,包括列入政府收储计划、不符合当前产业规划、根据政府需要予以搬迁或收储的企业用地。已列入低效工业用地除外。

(二)收储对象认定的程序

收储项目要有利于再开发利用,由实施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

(一)合法土地及房屋面积的认定

合法土地面积是指被收储人合法产权登记的面积;合法建筑面积是指被收储人合法产权登记或调查认定的建筑面积。

(二)土地、房屋评估的基本原则

采用房、地分别评估的方式确定评估价格,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合法土地的地价分三个区域,结合区域内被收储企业所在的区位、企业用地剩余年限进行评估。

(三)土地评估三个区域的划分

1、老城区范围。东至江东大道及规划延伸道路,南至清湖大道,西至西山山脊线,北至北环路。该区域的工业用地收储地价不高于35万元/亩。

2、老城区以外的市区范围。本意见所指市区范围,东至315省道,南至藕塘路、上铺运煤专线,西至浙赣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老城区范围以外市区的工业用地收储价格不高于28万元/亩。

3、市区以外范围。包括莲华山工业园、江东工业园等园区,贺村、峡口、四都、新塘边等工业平台,以及上述工业园、工业平台以外的所有工业用地。该区域的工业用地收储地价不高于收储时本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四) 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的补偿

附属物、临时建筑及装饰装修补偿,按照附属物(构筑物)及临时建筑补偿标准、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等补偿

(一)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按照被收储企业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被收储房屋内有中央空调、机械、自动扶梯等大型设施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搬迁费支付一次。

2、临时安置费。每月按照被收储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4‰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按照被收储的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收储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2、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收储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收储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收储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3、市政府同意收储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 各种奖励、补助标准

(一)签约、腾空搬迁奖励

被收储人在市政府的规定期限内签订收储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交地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相应奖励。

1、自市政府同意的起始之日20日内签订收储协议并按约腾空搬迁交地的,按合法用地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自市政府同意的起始之日第21日至第30日签订收储协议并按约腾空搬迁交地的,按合法用地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期限签约、腾空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收储奖励

被收储企业按被收储人合法的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货币收储奖励。

(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补助

政府实施收储企业过程中新增地方综合贡献,收储主体新增的,按100%的标准补助给收储主体。收储企业新增的,收储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100%的标准补助给被收储企业;5万元以下的,按80%的标准补助给被收储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收储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择。

参照 《江山市城东新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政发〔2021〕10号)执行。                

(二)被收储企业异地重建土地的落实

被收储企业需要市政府落实土地异地重建的,须符合我市产业规划、标准地出让等要求,通过工业决策咨询后,参与相对应工业园区、平台的土地招拍挂。                             

本意见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江山市国有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奖励

实施意见(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本意见主要是解决非低效工业用地收储过程中补助、奖励问题,具体的收储程序、办法其他文件中已体现,本意见不再重复。

二、体现奖优罚劣的政策导向。我市低效工业用地收储,市委办[2020]84号)已明确,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如无搬迁费、停产损失费的补助。而本意见是针对非低效工业用地收储,在补助奖励上政策明显优于低效工业用地。非低效工业用地中,上年度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在收储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的补助的比例也是不一样的。

三、土地收储指导价格,既考虑区位,也考虑到工业用地的收储价格与再出让价格的相对平衡。许多收储后的工业用地,还要再挂牌出让。老城区范围工业用地收储后,不会再办工业,不存在这个问题。老城区范围之外的市区范围,确存在退二优二再办工业的现象,在土地收储指导价格上,既要考虑近期已收储的个别工业用价格,如水泥厂路口的罐头厂,去年土地收储价格28万元/亩;也要考虑现同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挂牌最低价。

四、认真考虑到近期江贺公路沿线的工业企业用地收储补助、奖励区域划分。不能视为一个区域,一个指导价;也不能分得太复杂。本意见分二个区域,老城区南面江郎山大道开始,向南至藕塘路、上铺运煤专线一个区域;然后藕塘路至贺村集镇一个区域。

五、市区范围的划分,基本参照参照《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第二条)。难以参照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四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