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81002630487L/2021-12476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 市供销联社 | 成文日期: | 2021-05-17 |
发文字号: | 江供联〔2021〕5号 |
机关各科室,供销(集团)总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供销社财政扶持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社研究制定《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扶持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5月17日
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政扶持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根据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20〕4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持资金是由上级供销社、农合联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为“三农”服务宗旨,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切实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
(二)坚持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全面推进扶持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确保扶持资金使用依法有效。
(三)专款专用,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资金,不得用于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四)以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城乡商贸、普惠金融三大板块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和“三位一体”农合联服务综合平台建设为目标,加强供销社流通职能,促进供销社整体为农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一)供销社深化综合改革。主要用于推进供销合作社和农合联执委会履职能力提升、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基层供销社建设等。
(二)供销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供销合字[2020]12号),推进数字农合联建设,健全“三位一体”服务体系,提升供销社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加强农业生产服务、健全城乡商贸服务、创新农村信用服务、拓展乡村环境服务;激发创业创新能力,开展特色亮点培育工程;建立信用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各类为农服务工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工具等。
(三)供销社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任务)。主要用于实施市委、市政府年度决策部署,市供销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委托或购买等方式组织社有企业、成员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交办专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供销联社下发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库准入条件,并在江山政务网、江山信息网等平台公开项目申报信息。
(三)单位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入选项目库的单位,应按本《办法》和申报要求,向市供销联社提出申请,并报送完整的申报材料。
(四)审核和备案。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经市供销联社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市供销联社党委审核通过后,在江山政务网等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项目监管。市社有关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根据需要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七条 项目建成后,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一)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后,由业务科室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查、组织初步验收,并及时向市社报送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2)。
(二)竣工验收。市社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及时组织市社验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市社验收组由社分管项目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社班子领导、业务、财务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对象组成。同时邀请市财政局有关领导参与验收,邀请市社纪检机构参与监督。验收结束后,相关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三)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项目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效益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验收结论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审批制度。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由实施单位填写财政局统一的《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经市社相关科室初审、社分管领导审查、签署市供销联社党委审核意见后,及时在江山政务网及上级规定的平台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和拨款。市社和市供销(集团)总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按前款规定办理财政拨款手续。
第九条 市社实施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招标,并做好招投标资料存档备查。市供销(集团)总公司实施的项目根据实际控股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市社相关工作科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江山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
2.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验收申请表
3.江山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供销社)
附件一: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项目主要内容 | |||
项目实施概况 | |||
申请兑现依据 | |||
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 |||
申请兑现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 |||
市供 销社 意见 | 业务经手人: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经手人: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财政 部门 意见 | 经手人: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验收申请表
申请验收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验收项目名称 | ||||
申请单位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
申请验收项目建设地点 | ||||
项目计划建设内容 | ||||
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 ||||
财务(资金)执行情况 | 先填写计划完成金额,后填写完成情况。 例:计划投资80万元,财政补助2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81万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50万元,设备购置31万元,截至X月X日,共收到财政补助10万元,其余为自筹资金。 | |||
申请单位意见 | 本单位已经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提供的项目验收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盖章)经手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项目管理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经手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注册登记时间 | ||
注册资本 | 社有资本 | ||
上年度销售额 | 上年度利润 | ||
项目名称 | 实施时间 | ||
项目总投资 | 申请补助额 | (万元)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项目主要 建设内容 | |||
申请单位承诺 | 我(公司)承诺: 1. 本申请表所填报的内容和所提交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的,我(公司)对此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 2. 本审批表中所填报的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均真实、准确、有效,我(公司)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3. 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自愿归还已取得的补助政策资金并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缴利息,同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 特此承诺。 法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项目管理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经手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需提供会计报表、营业执照、项目材料、项目审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