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814720614934/2021-12356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5-01

江山市城东新城(虎山2021006#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1-05-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江山市城东新城(虎山2021006#区块)项目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江山市城东新城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315省道,南至须江电站引水渠北侧道路,西至江山港,北至东门路。虎山2021006#区块范围内需征收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四)《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

三、补偿安置对象

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签约期限

自动迁之日起30天,具体动迁时间另行确定。

五、安置方式

对征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货币安置、房票安置三种。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安置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其中的两种或三种安置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六、调产安置房安排

(一)期房

1.虎山街道溪东村过溪王自然村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房地点:过溪王安置点。

2.虎山街道溪东村下埠头自然村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房地点:过溪王安置点或陈家安(现江东小学)安置点。

3.虎山街道溪东村陈家安、乌基塘、余家自然村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房地点:陈家安(现江东小学)安置点。

4.虎山街道双龙村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房地点:沙垄安置点。

(二)现房

1.虎山街道江东一街31幢余留安置房。

2.双塔街道文苑路90幢、116幢、138幢、168幢余留安置房。

3.学府七区余留安置房。

4.北环路52幢、54幢余留安置房。

5.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均可以选择上述现房安置,按征收奖励户,每户限选一套,选完为止。

七、资金落实与支付

(一)资金落实:由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落实。

(二)资金支付: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拆除后,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超过安置房(含车位、贮藏室)成本部分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余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款在安置房交付时结算。

八、合法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装潢装饰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按江政发【2018】2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按江政发【2018】16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

(二)搬家补助费: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500元计发;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再按每平方米10元追加支付;货币安置、房票安置按一次搬迁计算,调产安置按两次搬迁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算,计算的时间规定如下:

1.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到调产安置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预付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的,给予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每户(指可享受征收奖励户)再给予500元/月临时安置补贴。

4.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房票安置)组合安置的,按可安置面积中调产安置面积与货币安置(房票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简易低档装潢补偿标准:

1.简易低档三合板吊顶、墙裙按20元/㎡以内补偿。

2.低档无缝防盗门按300元/扇以内补偿。

3.简易低档墙纸按15元/㎡以内补偿。

4.其它简易低档装潢以按质论价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九、奖励办法

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征收实行配合征收调查评估奖、签订征收协议奖、腾空交房奖。具体标准是: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二)自动迁之日起2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40000元的签约奖励和20000元的腾空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30000元的签约奖励和20000元的腾空奖励。

(三)自动迁之日起超过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给予签约奖励,只给予每户20000元的腾空奖励。

(四)自动迁之日起超过30天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签约奖励和腾空奖励。

(五)征收范围内只有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不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的,征收时不给予奖励和补助。

十、被征收人危重病、残疾、贫困等补助

按江政发【2012】55号文件执行。不同家庭成员可以累计,但不超过5万元/户。

十一、户的认定

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对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计算)。

(二)有建房审批材料。

(三)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

(四)按有关规定确权认定。

(五)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按一户确认。

(六)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房屋按一户确认。

(七)征收时符合村民分户批地建房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独立生活,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分户手续,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认定给予奖励。对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模拟户口性质还原,再参照农业人口按前述规定给予分户奖励。

(八)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有多个共有权人,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割或土地使用权证未载明相应份额的,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安置。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相应份额且符合分户安置条件的,对相关产权人可以分别计户安置。

(九)虽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安置。

(十)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但父母不符合单独立户批地建房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另一方无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必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

(十一)购买“蓝印”、“红印”户口人员夫妻双方为同一被征收地,且一方或双方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户安置;双方均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回到原家庭与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父母(公婆)合并计户安置;双方均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其父母(公婆)也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本人可以按可安置面积标准进行单独安置,但不给予奖励和补助。

十二、建筑面积的认定及补偿安置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批先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层高2.6米以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和安置,村民建房合法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标准执行。不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且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2.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按规定取得建房宅基地,且经规划部门审批发放了建房红线图,但因规划管控而终止审批即开工建造的房屋,征收时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确认和安置,并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95%予以评估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3.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村民建房新政策出台前的限额)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扣除原合法集体土地老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含层次系数)后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85%予以评估补偿,但不予安置。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但在征收范围外也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不予安置和奖励补助,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5.被征收人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该住宅房屋未批拆建或批少建多后被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无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未批先建的住宅房屋虽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但不给予安置和奖励补助,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二)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占地面积不符,但在当时审批表审批面积以内的,按实予以确认。被征收房屋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确定,登记有矛盾的,按登记时的实际用途确定。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合并安置时,合法建筑面积按其房屋层次系数各自计算后再合并计算。

(四)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地下室不予安置,在合法房屋建筑占地范围内的地下室,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超过合法房屋建筑占地范围的地下室参照临时建筑标准补偿。

(五)合法产权人夫妻均已亡故的,遗产按一户进行安置;继承的直系亲属中按人均可安置面积安置的,该继承人的可安置面积中必须扣除相应的继承面积。

十三、安置人口的核定及安置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可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及安置办法

1、对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的配偶及子女转非的人员,模拟户口性质还原,再参照农业人口的认定办法确定是否列入安置。

(1)2002年5月14日前土地征收农转非的人员(因土地征收安排在企业工作的人员除外),以可享受征收奖励户为单位,每户3人及以下的按实际农转非人数且按人均8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其余2002年5月14日前土地征收农转非的人员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

(2)因土地征收安排在企业工作的人员,未享受过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的除外)等政策的可计算安置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

(3)原户籍为农业户口,后因婚嫁将户口迁入而农转非的人员,其配偶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该人员可计算安置人口,并参照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的标准进行安置。

(4)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出生登记在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父母名下,该子女可计算安置人口,并参照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的标准进行安置。

2.纯女儿家庭可以入赘招婿,但只能选定一名女婿入赘;有多个女儿的家庭,夫妻虽离婚分户,也只能选定一个女婿入赘。

3.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列入安置人口的,只对其本人进行安置。

4.出嫁且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妇女,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其本人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且其父母也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该妇女可以按可安置面积标准进行单独安置,但不给予奖励和补助;其父母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但已双亡的,该妇女可以按可安置面积标准进行单独安置,但应扣除其在父母遗产中继承的面积,也不给予奖励和补助。

5.2017年户籍制度改革后无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分,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员,按人均80平方米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2017年1月1日前出生的非农业人口人员,该人员如不属于江政发【2018】16号文件附件2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6.被征收人夫妻一方为农村社员、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安置人口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该城镇居民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的除外)政策的,该农村社员列入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2)该城镇居民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的除外)政策的,按该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实际享受面积的一半计算该农村社员已安置的面积,如已安置的面积未达到现行安置面积标准的,则在安置面积中予以补足。

(3)该城镇居民只享受过房改补贴政策的,该农村社员列入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7.嫁给外国公民的妇女,该妇女及其与外国公民所生的子女户口仍在本村,且未加入外国国籍的,该妇女及其与外国公民所生的子女可以列入安置人口予以安置,但不给予虚增安置人口。

8.不符合入赘招婿条件的未婚先育妇女的子女,由被征收户提供该子女生父情况及相关有效证据,再根据该子女生父户口性质情况确定该子女是否列入安置人口。

9.以下两种人员列入安置人口的必须是居住在本村且转非前世居本村的人员:因购买“红印”、“蓝印”户口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居住在本村的其他政策性因素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

10.前配偶户口仍在被征收地且未再婚的,可以计算安置人口;前配偶已再婚的,户口在被征收地的现配偶可以计算安置人口。

11.嫁入或入赘本村人员丧偶后再婚的,再婚配偶户口在被征收地,视是否为被征收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享受被征收地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待遇确定。为被征收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享受被征收地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待遇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否则不予列入安置人口。

12.男女任意一方再婚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征收时女方已年满五十周岁,且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的,随迁子女中可计算一个安置人口;男女任意一方再婚的,征收时女方未满五十周岁,符合虚增安置人口的,或再婚后已生育子女的,按虚增人口或再婚后生育的子女计算安置人口,随迁子女不计算安置人口。

13.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因离婚将户口回迁满5年,且在他处未享受过农村村民批地建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4.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出江山市域范围的,或迁出后又回迁的,是否列入安置人口,按照《关于江山市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的办理规定》处理。

(二)可以虚增安置人口的情形

1.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户口在本村的“农嫁非”、“农娶非”人员,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

2.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止,符合安置人口条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不满60周岁、未婚未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单身男性〔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以及因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将户口迁到江山市城区的人员除外〕。

3.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止,符合安置人口条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不满60周岁、未婚未育也未收养子女且符合入赘条件的单身女性〔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以及因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将户口迁到江山市城区的人员除外〕,可以以所在征收奖励户为单位虚增一个安置人口。

4.夫妻婚后未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5.每一户(指可享受征收奖励户)只能虚增一个安置人口;四代同堂的被征收户虚增人口按一户计算。

(三)不给予虚增安置人口的情形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允许再生育的家庭。

2.结婚登记时女方已满50周岁或男方已满60周岁的(离婚后双方未与他人生育过子女且现又复婚的除外)。

3.夫妻双方都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

4.符合安置人口条件、户口在本村的“农娶农”(含入赘)人员,婚后另一方的户口不在本村的。

(四)不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1.男方为农业户口且符合入赘条件的,在被征收地范围外已单独立户审批建房,或在以前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审批建房的。

2.符合入赘条件的家庭婚生子女,户口出生登记在男方,后又迁入被征收地,在征收区域范围外随父亲单独立户审批建房时已经计算建房审批人口的。

3.非被征收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以协议、挂靠等方式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地的。

4.因务工、经商、居住、就学(高中及以下)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江山市域范围的(含迁出江山市域范围又回迁的)。

5.夫妻双方都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其户口在本村的子女(该子女出生时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除外)。

6.现户籍不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已经嫁到或入赘到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购买“蓝印”、“红印”户口的人员;购买“蓝印”、“红印”户口前户籍不在被征收地的人员。

7.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家庭成员中,已经足额享受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且已不符合集体土地批地建房资格的人员。

8.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人员,其在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后迁入的配偶及出生登记的子女。

十四、其它规定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补偿。

(二)利用住宅房屋或临时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或者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及搬迁费参照江政发【2018】21号文件第七项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有多名产权人的,由户主负责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相关文书签收等事宜;户主已故的,由所有产权人推选一人作为全权代表,负责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相关文书签收等事宜。

(四)村民之间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买卖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双方无争议的,且该房屋也未由买受方拆建过的,只对该房屋的买受方进行补偿,但不予以安置。具体补偿标准和范围是: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房屋层次系数)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规定执行,其中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

2.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已经被买受方拆除且未新建其它房屋的,则对原房屋不再予以补偿安置。

3.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拆建成买受方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对买受方进行补偿安置。

4.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买受方未批拆建也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补偿给买受方。

5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买受方未拆建过的,且买卖双方有争议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五)已经去世的五保户,生前由村、队集体供养,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已经由村、队集体收回管理,虽未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按江政发【2018】16号文件第26条规定办理。

(六)符合村民批地建房条件,但在征收范围内外均无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按相应的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因离婚而未分得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人员除外)。

(七)离婚未再婚且分得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但未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与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他所有权人合并安置;离婚未再婚且未分得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单独安置,如果其原配偶家庭成员同意其合并安置的,可以合并安置。

(八)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低于每平方米100元的,按其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偿;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超过每平方米100元的,结合成新率按实补偿。檐口高度达到2.6米以上、用于日常居住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装潢费用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参照上述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标准计算。

(九)被征收人已经享受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但在本次征收范围内仍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对该被征收人可以按现有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含房屋层次系数)安置,也可以按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计算的总安置面积扣除已经安置的面积安置。

(十)对在征收范围内应配合征收详查工作但拒不配合征收详查工作的被征收人,可由相关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对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其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该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依据,其房屋及附属物、装潢等的详查、评估工作及其安置人口等情况在征收动迁期间进一步核实,再按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征收动迁期间被征收人仍拒不配合核实的,在实施依法强制执行时确定相关价值,再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十一)对被查实的骗取补偿安置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挑选调产安置房办法另行制订。

(十三)对本方案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由实施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遵循本方案的原则共同商议后确定。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