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1-1223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08 |
发文字号: | 江政办发〔2021〕15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衢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规范江山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山洪灾害、内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江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江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在市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辖区内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各防御工程管理单位设立防汛防旱工作组(以下简称村级工作组),按照上级防指指令和要求,做好本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2市防指
2.2.1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水利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资规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市防指成员包括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市级部门、部队和单位负责人。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和市人武部分管参谋担任。
市防指组成见附件1。市防指组成若有调整,由市防指发文公布。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联络员,人员若有调整,需在一周内书面报市防指办。
2.2.2市防指职责
(1)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
(2)在上级防指和江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4)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5)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
(6)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7)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8)监督检查防汛防台抗旱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3市防指办职责
(1)拟订防汛防台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
(2)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
(3)检查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程设施和损毁工程的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汛情、旱情会商分析,研判风险,提出相应对策和管控措施;
(5)组织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工作;
(6)做好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
(7)负责做好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防指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要求如下:
①建立本部门、单位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责任及分工;
②制定部门、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制度;
③服从市防指统一指挥与调度,贯彻落实市防指指令;
④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不得离开市域范围,在外地的应及时回到岗位;
⑤按时完成市防指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
⑥有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或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设备与工具,储备相应的抢险救灾物资。
(2)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1,职责分工若有调整,由市防指发文公布。
2.3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
2.3.1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工作组、监测预警与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技术组、查灾核灾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7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3.2启动流程
根据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情况,逐步启动各应急工作组。当市防指启动III级及以下级别应急响应后,经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可视情况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其他应急工作组做好启动准备。当市防指启动II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后,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实体运作,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派驻人员进岗到位,并设立AB岗。
每年3月31日前,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将参加应急工作组的人员名单报市防指办;人员若有调整,需在一周内书面报市防指办。
2.4基层防汛防旱组织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市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市气象、水利、资规、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监测预报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和突发情况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监测预报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详见表3.1-1。
表3.1-1 监测预报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责任部门 | 监测内容 | 主要职责 |
市气象局 | 天气形势 | 负责过程性降雨天气、短历时暴雨、台风等天气形势的监测和预报。 |
市水利局 | 水情、小流域山洪 | 负责江河湖库水位、流量等水情的监测和洪水预报,小流域山洪的监测。 |
市资规局 | 地质灾害 | 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报。 |
市住建局 | 内涝 | 负责城区内涝的监测和预报。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铁路、公路 | 负责国、省、县级公路的监测。 |
市住建局 | 负责城区道路的监测。 | |
市公安局 | 负责道路交通情况监测。 | |
各乡镇(街道) | 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及其他道路的监测。 | |
铁路和高速公路主管部门 | 负责铁路、高速公路的监测。 |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工程险情 | 负责做好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和安全监测。 |
市公安局、网信办 | 舆情 | 负责网络舆情监测。 |
市卫生健康局 | 疫情 | 负责卫生防疫的监测。 |
有关成员单位 | 其他 | 其他次生灾害等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测和预报。 |
3.2预警
市气象、水利、资规、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权限,及时向有关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和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统一负责组织向社会公众发布综合预警信息;紧急情况,可由预警责任部门(单位)先发布,后报市防指,必要时与市防指联合发布。区域性灾害由属地政府负责发布,必要时可由市防指发布。市防指成员单位预警职责分工详见表3.2-1。
表3.2-1 市防指成员单位预警职责分工
部门 | 预警职责 |
市气象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市应急管理、水利、资规、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预警,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
市水利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雨情、旱情预警。按照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据,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
市资规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预警,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 |
市住建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及时发布相关积涝信息。 |
3.3信息互通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会商制和汛期汛情报送制。市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形势随时会商;汛期,市气象、水利、资规、住建等部门于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市防指每周五8时向衢州市防指报送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必要时由市防指组织会商。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旱情发生后,市防指及时将旱情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衢州市防指报告。旱情一般时每10天上报一次,旱情较严重时每3天上报一次,旱情严重时每天上报一次。
4 风险研判和管控
4.1风险识别
汛期,市气象、水利、资规、住建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气象、水利、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防指,由市防指统一向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发送风险提示单。
4.3风险管控
有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防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应急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5.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较大范围将发生80毫米以上降雨;全市较大范围内实测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8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5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局地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接近60毫米,并出现灾害。
(3)江山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94.50米(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4)小型水库、重要山塘、重要堤防等重要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5)市气象局(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6)降雨偏少,水库蓄水持续减少,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播种面积15%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超过5000人。(根据《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此处“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导致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低于35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
(7)市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实测24小时降雨量达12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6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2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局地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在100-150毫米,并出现灾害。
(3)江山水文站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94.50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4)白水坑水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梅汛期343.80米(台汛期348.30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5)峡口水库达到汛限水位235.24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6)碗窑水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194.24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7)小型水库、重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重要山塘发生垮坝,并危及公共安全。
(8)市气象局(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9)降雨明显偏少,水库蓄水不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播种面积30%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超过20000人。
(10)市防指认为应该启动III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实测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3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局地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在150毫米以上,并出现严重灾害。
(3)江山水文站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95.50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4)白水坑水库水位达到防洪高水位351.60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5)峡口水库水位达到防洪高水位236.84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6)碗窑水库水位达到防洪高水位195.16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7)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江山港堤防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8)市气象局(台)正式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9)洪水造成黄衢南高速公路、铁路干线、205国道等交通要道无法正常通行,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10)白水坑水库已接近发电死水位326.30米,碗窑水库已接近发电死水位158.24米。
(11)降雨显著偏少,水库蓄水明显不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播种面积40%以上;饮用水困难人数超过30000人。
(12)市防指认为应该启动II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较大范围内实测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或出现连续暴雨,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8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5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2)白水坑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351.90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3)峡口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238.01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4)碗窑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195.48米,并预报库区未来24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5)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江山港干流重要堤防多处或大面积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7)洪水造成黄衢南高速公路、铁路干线、205国道等交通要道无法正常通行,48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8)市气象局(台)正式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9)白水坑水库已接近死水位308.30米,碗窑水库已接近死水位149.24米。
(10)降雨严重偏少,水库蓄水严重不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播种面积5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000人。
(11)市防指认为应该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上述事件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6 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应急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乡镇(街道)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市防指。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气象、水利、资规、住建等部门根据研判结果向市防指提出响应建议,由市防指会商后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市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与衢州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如江山市为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衢州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乡镇(街道)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乡镇(街道)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
6.1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Ⅳ级、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6.1.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资规、住建等部门会商,必要时通知市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
(2)市防指发出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进行动员部署。
(4)市防指副指挥长在市防指指挥。
(5)市人武部、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资规、住建等成员单位按防指要求指派人员进驻市防指进行联合值守。
(6)市人武部、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资规、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执行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按市防指指令或本部门(单位)职责、预案要求加强值班。
(7)市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市水利局根据洪水预报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市资规局每日1次向市防指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市住建局每日1次报告相关积涝信息;市交通运输局每日1次报告交通路况信息。上报信息的同时提出相关预防和处置建议,期间信息如有明显变化的,随时更新预报、报送。
(8)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事发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遇突发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10)抗旱应急响应行动视实际情况而定。
6.1.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资规、住建等部门会商,必要时通知市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
(2)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3)市防指副指挥长在市防指指挥。
(4)市人武部、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资规、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指进行联合值守,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5)在Ⅳ级应急响应值班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市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执行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按市防指指令或本部门(单位)职责、预案要求加强值班。
(6)市防指视情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
(7)市气象局每天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市水利局视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市资规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市住建局每日2次报告相关内涝信息;市交通运输局每日2次报告交通路况信息。上报信息的同时提出相关预防和处置建议,期间信息如有明显变化的,随时更新预报、报送。
(8)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事发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遇突发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10)抗旱应急响应行动视实际情况而定。
6.1.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资规、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电力、通信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4)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在市防指指挥。
(5)市人武部、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资规、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电力、通信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商务、文旅、综合执法、传媒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指进行联合值守,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按市防指指令或本部门(单位)职责、预案要求加强值班。
(6)在Ⅲ级应急响应值班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市电力、通信等部门执行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其他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预案要求加强值班。
(7)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视情决定启动若干应急工作组。
(8)视情向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9)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市水利局视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做好重要流域重要工程的洪水调度和供水调度;市资规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市住建局每日2次报告相关内涝信息;市交通运输局每日2次报告交通路况信息。上报信息的同时提出相关预防和处置建议,期间信息如有明显变化的,随时更新预报、报送。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事发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遇突发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12)抗旱应急响应行动视实际情况而定。
6.1.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市防指所有成员单位会商,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2)市防指发出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发展态势并报请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领导带工作组到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6)市防指指挥长在市防指指挥。
(7)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
(8)市防指所有成员单位执行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
(9)各应急工作组全面启动。
(10)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市水利局视情每日随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做好重要流域重要工程的洪水调度和供水调度;市资规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市住建每日随时报告相关内涝信息;市交通运输局每日随时报告交通路况信息。上报信息的同时提出相关预防和处置建议,期间信息如有明显变化的,随时更新预报、报送。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0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事发地乡镇(街道)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每日6时、10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险情和灾情,遇突发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汇报。
(13)抗旱应急响应行动视实际情况而定。
6.1.5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市防指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一级防指。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汛专项预案,视情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关闭景区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防指分配的防汛抢险任务。因抢险避灾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6.2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2.1江河洪水灾害
(1)按照水利工程控运计划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乡镇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检查。
(3)当预报江河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市、乡镇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6.2.2超标准洪水灾害
(1)加强水雨情监测、工程巡查,及时发布高水位警报。
(2)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受灾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发出紧急动员令。
(3)按照“安全、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市、乡镇防指及相关单位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的转移、救援、安置工作。
(4)及时征调、租赁调用临时水泵,提高城区涝水外排能力和速度。
(5)加强堤防、闸站等工程的巡查防守,一旦发现险情必须及时组织全力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6.2.3山洪灾害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按照“安全、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在交通、通信、电力中断时,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发挥“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作用。
(4)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
6.2.4内涝灾害
(1)开展城市低洼积水地区的排涝抢险,抽调大功率水泵进行抽排水。
(2)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3)加强城市河道防汛排涝调度,有效降低内河水位。
6.2.5水利工程险情
(1)险情发生后,立即向市水利局、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2)立即向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事发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山塘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2.6台风灾害
(1)市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3)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道路交通、关闭景区等措施。
6.2.7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根据旱情和水源地蓄水情况,采取开源节流、限制用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工程和非工程等措施。
(3)当旱情严重时,水库蓄水不足,优先保障饮用水,兼顾农业用水。
(4)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3抢险救援
乡镇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物资或队伍不足时,可以请求市防指支援;需跨乡镇(街道)调拨物资、队伍和装备,由市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序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受灾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统一调度驻军、武警、民兵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各专业抢险救援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以上救援力量如遇特殊情况紧急出动的,需同时报市防指;各乡镇(街道)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市水利局、资规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6.4信息报送
市防指采用防汛抗旱简报等形式及时向衢州市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抗旱应急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市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市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水利局、资规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指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6.5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的,由市防指会同市应急管理、水利、资规、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的,市防指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衢州市防指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市防指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发声。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市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6.6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6.6.1应急响应变更
根据洪涝台旱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江山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等级调整由降低前或提高后所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人决定。
6.6.2应急结束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①全市较大范围内降雨趋停,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江山水文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③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④城市河道水位降至警戒线以下,道路基本恢复畅通。
⑤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7 灾后处置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防汛防台抗旱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救灾复产、受灾基础设施恢复、理赔补偿等善后工作。同时,根据灾情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1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7.2灾情核查
根据灾情实际,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7.3灾后恢复
市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民安置、救灾资金使用等工作,会同市商务等部门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回收、补充等工作,会同市经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安全恢复生产;市交通运输、水利、住建、电力、通信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修抢通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市卫健部门组织伤员救护和防疫消杀;市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市域内银行、保险等单位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受灾地区负责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在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电信等有关单位视情派员驻守市防指。各有关单位力争灾害发生后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主要道路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
7.4复盘评估
遭遇重大灾害后,市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8 保障措施
8.1应急队伍保障
8.1.1抢险救援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旱的义务。综合性消防抢险救援队伍为主力军,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抢险救援队伍为第一时间处置重要力量,驻地部队为突击力量,社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
(2)市政府及防指组织建立抢险救援队伍。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成立群众性抢险救援队伍。
(3)当需要驻地部队给予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时,由市人武部按照有关程序联系安排;必要时可向衢州市防指报告,请求支援。
(4)按照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原则,对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装备提供、技术培训等支持措施。
8.1.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市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有关部门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8.2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市防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市防指应当加强检查督促;防汛防台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2)仓储能力保障
市防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应当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面积、数量的物资储备仓库,用以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3)物资调拨
市防指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全市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必要时向上级防指申请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支援,并有权征用社会物资进行抢险救灾。
8.3资金保障
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视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维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防汛防台抗旱经费由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防汛防台抗旱经费主要用于日常防汛工作、工程建设与养护、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防汛防台信息化平台(包括会商系统、防汛决策指挥系统等)的建设与运行维护、防汛物资储备、预案编制及演练、防汛值班保障等。
市财政、发改、应急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8.4避灾场所保障
市政府必须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汛和防地质灾害的避灾中心,避灾中心的布置应当充分考虑流域性洪水易涝区、城镇易涝区、地质及山洪灾害密集区等因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避灾中心。行政村(社区)必须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避灾点,在较偏远的自然村加设避灾点,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备基本设施设备及用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避灾场所运行保障工作。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8.5专家队伍保障
市防指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抗旱专家库,积极发挥专家在防汛防台抗旱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应急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方面作用。
8.6后勤保障
市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向上级防指报告,组织上级发改、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9 宣传、培训、演练与预案评估
9.1宣传
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住建、资规、交通运输、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普及防汛防台抗旱的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汛防台抗旱意识。
9.2培训及演练
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汛防台专业培训和演练。市防指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和演练;乡镇(街道)每年至少举行1次培训、每2年至少举行1次演练;行政村(社区)每3年至少举行1次演练,防汛防台责任人和网格责任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上级防指组织的培训。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防指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及培训。
9.3预案评估
每3-5年或遭遇重大变化后,市防指应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着重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明确结论。市防指定期对本预案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和指挥机构及职责进行校对核实,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变更。
10 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发布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部门职责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运用和应急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10.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市防指组成和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2.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附件1
(一)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
指挥长: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利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水利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资规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林业局、市大数据中心、市综合执法局、江山传媒集团、市碗窑水库管理中心、市峡口水库管理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铁路江山站、江山经济开发区、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铁塔公司江山办事处、人保财险江山支公司、市城建投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负责人。
(二)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市外新闻媒体采访的采访路线安排和资料审查;组织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舆情应对。
(2)市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队伍,协调全市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落实地方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会同市传媒集团组织实施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市发改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协调安排工作;监督、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防汛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测和调控。
(4)市经信局:监督、指导工业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5)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避险转移;组织学校开展防汛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6)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稳定;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做好危险区群众转移。
(7)市民政局:负责因灾致贫人员的低保、特困救助等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9)市资规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灾情和处置情况;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0)市住建局: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地下空间的防汛安全管理和城区应急排涝的组织;监督、指导物业单位做好居民小区防洪排涝与防台风工作;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掌握市域内大型抢险施工机械情况;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决策所需的地理信息服务;指导城区供水危机的应急处置;负责所属人防工程防汛防台的安全管理和防洪排涝应急抢险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公路交通和交通运输站(场)的防汛安全管理和在建交通工程的安全度汛;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联系高速公路、铁路管理部门的防汛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调查核实交通运输业洪涝台灾害损失情况。
(12)市水利局:负责水雨情、旱情、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和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工作;对洪水、暴雨、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负责组织调配配水水源和水量;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向市防指上报水利系统因灾受损情况。
(13)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灾区动植物病害的预防和控制;推进农业保险,调查核实农业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监督、指导星级农家乐(民宿)防汛安全管理。
(14)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负责做好年度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和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15)市文旅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及时掌握防汛期间旅游景区运行情况。
(16)市卫健局:组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心理干预工作;组织、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期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干旱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风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协调抗洪抢险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承担防汛抗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短时强降雨、台风、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暴雨、台风、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及时提供市防指;根据旱情、气象条件和市防指指令,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9)市林业局:组织做好林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和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
(20)市大数据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
(21)市综合执法局:监督、指导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的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
(22)江山传媒集团:组织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接到市防指、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台风信息和防御提示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放。
(23)市碗窑水库管理中心:负责碗窑水库的巡查维护管理和防洪调度工作,编制并执行上级批准的年度控运计划,做好下游地区的供水抗旱工作。
(24)市峡口水库管理中心:负责峡口水库和白水坑水库的巡查维护管理和防洪调度工作,编制并执行上级批准的年度控运计划,做好下游地区的供水抗旱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25)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参加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26)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调查核实电力洪涝台灾害损失情况。
(27)铁路江山站: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协调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人员及物资的紧急铁路运输;组织抢修水毁铁路设施。
(28)江山经济开发区:负责所辖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
(29)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铁塔公司江山办事处: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指挥、联络和重要信息传递的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水毁通信设施;保障防汛预警短信发布渠道畅通。
(30)人保财险江山支公司:负责受灾投保人受灾损失的理赔。
(31)市城建投公司:组织落实全市工业和生活用水服务工作,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用水保障。
附件2
组别 | 组成单位 | 工作职责 |
综合工作组 | 由市府办、市人武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组成,市府办为牵头部门 | ①掌握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动态,编写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简报; ②负责编写向上级党委、政府,上级防指及有关部门汇报的相关材料及领导讲话材料; ③负责收集、汇编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④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相关工作,掌握其他应急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 |
监测预警与调度组 | 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市气象局、市水利局为牵头部门 | ①监视全市的雨情、水情、工情、地质灾害和旱情,及时提供监测、预报信息; ②接收上级防指及气象、水利、资规等部门发送的监测预警信息; ③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根据市防指意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④负责大中型水库、河网调度工作;监督全市小型水库的控制运行和防汛防台调度。 |
抢险救援组 | 由市人武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资规局、市卫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铁塔公司江山办事处组成,市人武部、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部门 | ①负责指挥、协调重要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供气等工程(设施)抢险抢修和城乡房屋抢险排险等; ②掌握、汇总全市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机械、设备,落实市外支援的抢险救援队伍接洽与设施设备接收,协调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援事宜; ③负责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机械、设备、车辆的调配; ④负责市委、市政府、市防指、重要防汛部门和抢险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 ⑤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 ⑥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处理; ⑦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 |
专家技术组 |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 ①参与防汛抢险会商研判,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并负责面上技术指导; ②分析预判工情、汛情、险情发展趋势,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和应急措施; ③制订各类险工险段的应急抢险、加固技术方案。 |
查灾核灾组 |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部门 | ①应急响应结束后,负责掌握收集人员、物资、应急转移及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 ②灾后邀请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等。 |
宣传报道组 | 由市委宣传部、江山传媒集团、市公安局、市防指办组成,市委宣传部为牵头部门 | ①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中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做好市外媒体来本市采访的协调工作; ②按照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 ③牵头确定媒体采访对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宣传报道材料进行审核; 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舆情应对; ⑤编辑洪、涝、台、旱灾害和防汛防台抗旱录像专辑。 |
后勤保障组 | 由市府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市府办为牵头部门 | ①负责应急期间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的后勤保障工作; ②负责接待上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慰问团事宜等事宜; ③负责上级派遣来本市支援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