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8153XN/2021-12309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4-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1〕行09号

发布日期:2021-04-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 江山市春锦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 江山市贺村镇广福路4-3号                 邮政编码: 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3月24日,我局对江山市春锦家居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漆中间仓库和调漆房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未按标准安装安全设备这一违法事实,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1〕43号)、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1〕30号)各1份;2.吴**、曹**的询问笔录各1份;3.江山市春锦家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吴**、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2021年 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 余巍魏 、 惠向丙 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罚告〔202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对江山市春锦家居有限公司 给予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衢州市柯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