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655R/2021-12287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 廿八都镇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各行政村、镇机关各办公室: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廿八都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廿八都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廿八都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农民自建房、沿街店面房“小火亡人”事故教训,结合我镇实际,持续深化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确保全镇消防安全形势平稳,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指示和《浙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推进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通知》浙消安委〔2021〕6号,《衢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衢消安委〔2021〕5 号,《江山市消防安全委
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江消安委〔2021〕1号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牢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以遏制重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战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摸清摸实全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基本情况,精准梳理问题隐患,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阻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事故风险链条,提升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全力控制和减少亡人火灾事故,杜绝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切实维护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整治时间
2021年4月至12月。
三、整治范围
全镇村民自建房、沿街店面房等涉及住宿与经营合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
四、整治重点
合用场所住宿与经营区域是否完全分隔;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建筑排烟以及应急救援的障碍物;疏散走道是否是否畅通、是否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燃气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独立感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合用场所人员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是否掌握基本的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及疏散逃生常识。
五、整治措施
结合全镇实际,对标“不起火、不蔓延、不亡人”的底线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技术标准,充分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从根本上隔绝和阻断影响合用场所火灾发生的各类因素。
(一)实施合用场所摸底清查。以基层治理网格为单位,分网格统筹开展合用场所摸底清查工作,重点掌握场所建筑性质、住宿情况、经营种类和方式、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电气线路布置等内容,并逐家填写《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排查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实施违规设置、违章搭建整治。在摸底清查基础上,要开展合用场所违规设置、违章搭建等隐患整治,其中,合用场所不得设置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违法建筑(含危房)内以及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严禁经营、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经营和人员住宿场所,督促住宿区域应当采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或者其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将其与经营区域完全分隔。
(三)实施疏散通道清理整治。组织开展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疏散通道集中清理工作,其中,住宿与非住宿区域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保足够的安全出口数量,且通道和出口严禁占用、封堵;不得在建筑外墙、阳台设置广告牌、遮阳棚、金属栅栏等妨碍疏散逃生、建筑排烟和应急救援的障碍物,当必须设置时,广告牌主体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在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上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疏散门厅或疏散走道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且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停放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实施电气、燃气安全整治。组织对合用场所电气线路、燃气使用设置等开展全面检查和维护,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其中,电气线路不得使用花线(麻花线)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线路及其配电装置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配电装置应设置在配电箱内;不得违规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
(五)实施消防设施器材增配。对照相关规范标准,用户自筹等形式,配足配齐基本消防设施器材,其中,按照每75平方米不少于1具4公斤及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标准配备灭火器,且每处至少配备2具;合用场所应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灭弧式”空气开关以及独立感烟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对于经营性餐饮部分必须使用燃气的,应使用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技防设施;住宿部分设在3层及以上的,应在阳台、窗口等部位设置折叠梯、软梯或固定安全绳等辅助逃生设施。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密集的危险区域鼓励安装“灭弧式”智慧用电等技防设施。
(六)实施重点人员培训教育。开展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专项行动,结合摸底清查工作,组织人员上门逐家逐员开展教育培训,重点完成“一书一册一码”“三个一”活动:即签署一份消防安全告知书、赠送一本消防安全知识手册、取得一个消防 学习“蓝码”,使其切实做到“四会两能”,即“会报警、会疏散逃生、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能不慌、抬手就能打”。围绕合用场所火灾特点、逃生自救常识、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等重点内容,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市消安委印刷发放《关于加强合用场所火灾防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件5),各行政村组织在全村悬挂(LED显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标语、横幅,做好通告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七)实施群防群治能力建设。充分借助“12345”“96119”等平台,用足用好消防安全领域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并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114一键挪车”功能推广使用力度,广泛动员群众举报身边的合用场所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加大安全领域舆论监督力度,助力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和本次专项整治,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进不力的坚决曝光。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作用,定期查看各村队伍执勤战备情况,督促配齐配足人员装备,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和训练,一旦发生火灾,就近调集,快速赶赴现场处置。
六、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镇级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镇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镇机关各相关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信息办公室107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镇机关有关办公室、各行政村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切实履行专项整治行动的职能作用。 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牵头本辖区合用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各行政村分网格开展合用场所摸底清查、消防教育培训、隐患整治等工作。
七、整治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
政府专职消防队制定工作方案,各行政村、各有关办公室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完成部署动员。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具体任务和措施,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
(二)摸底清查阶段(2021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政府专职消防队指导各行政村成立排查工作小组,逐个网格、逐家逐户开展排查,并实名填写排查信息登记表,同时,逐一排摸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附件2)。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5月16日至10月31日)。
对排查发现的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并逐一完善整治清单,强化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率100%。整治期间,要督促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并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疏散通道、电气线路等专项检查行动,集中依法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或个人,集中依法关停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
(四)自评验收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对照任务清单及隐患整治清单,组织开展自评工作,逐一查看任务完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整改或改进措施,保障整治取得成效。
(五)建章立制阶段(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行政村要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工作信息,不断健全合用场所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实施。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省内外合用场所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清我镇合用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和严峻性,集中人员和精力,立即投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本镇本行业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定重点环节,细化整治措施,明确职责任务,广泛发动部署,务求整治实效。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对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整治领域,应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具体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推进专项整治有序开展。
(三)强化督导,推动落实。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结合遏制重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工作,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专项整治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行政村和单位,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政务督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等检查通报内容。充分运用消防安全黄红牌通报警示约谈挂牌机制,对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行政村,该约谈的要约谈,该曝光的要曝光,该通报的要通报。
各行政村于4月15日前报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各行政村每月22日前报送《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统计表》;各行政村和有关办公室于10月18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11月24日前报送自查自评情况;12月17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祝沈洲,联系电话:17867806996)。
附件:1.全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排查信息登记表
2.全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
3.全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统计表
4.衢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合用场所火灾防范的通告
附件1
廿八都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排查信息登记表
采集单位(公章): 采集时间:
第一部分:场所户主(用户)信息 | |||||||
户主(用户)姓名 | 户主(用户)联系电话 | ||||||
□自建房:住宿 人 ;户主经济条件:□一般户 □低保户 □底边户 □分散供养特困户 □残疾人贫困户 □沿街店面房:住宿 人 住宿形式:□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 □夹层住人 □商住同房 □其他 | |||||||
第二部分:场所基础信息 | |||||||
场所全称 | 场所详细地址 | ||||||
权属:□自有 □租赁(房东: 联系电话: ) 工商执照 □无证 □有:(注册号 □异地) 消防许可(备案): □无 □有:(文号 )(200平方米以上) | |||||||
□自建房:建筑总层数 层,经营区域所在楼层 第 层,经营面积 平方米 □经营性场所:建筑总层数 层,经营区域所在楼层 第 层 ,经营面积 平方米 | |||||||
建筑耐火等级或性质 | □砖混 □砖木 □木结 □简易 □其它 , □违法建筑(含危房) | ||||||
经营区域设置位置 | □地上 □地下 □半地下 □其它 | ||||||
住宿与经营区域分隔情况 | □是 □否 住宿部分采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或者其他有效防 火分隔措施将其与经营部分完全隔开 | ||||||
第三部分:经营类型 | |||||||
工 矿:□机电设备 □水暖 □化工 □印刷 □汽摩维修、销售 □其它 纺 织:□鞋革 □衣帽 □床上用品 □其它 商 贸:□食杂 □餐饮 □药店 □农资 □音像 □眼镜 □美容美发 □宾馆 □超市(商场) □专业市场 □民宿(农家乐) □批发零售 □邮政快递 □其它 教 育: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托管机构 □培训机构 医 院: □医院 □社区服务 □诊所 □卫生室 娱 乐: □KTV □酒吧 □网吧 □游戏室 □棋牌室 □舞厅 □足浴 □其它 民 政: □养老服务 □彩票 □其 它: 易燃易爆:□液化气 □石油 □天然气 □充气站 □烟花爆竹 □其它 经营方式:□生产 □经营 □储存 □其它: | |||||||
第四部分: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等情况 | |||||||
□灭火器 □室内消火栓 □应急照明灯 □疏散指示标志 □防烟面罩 □独立感烟探测报警器 □漏电保护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电气线路情况:□套管保护 □私拉乱接 辅助逃生设施:□折叠梯、□软梯 □固定安全绳 □是 □否 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 □是 □否 广告牌主体使用易燃材料 □是 □否 在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上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 □是 □否 按每75平方米不少于1具4公斤及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处至 少配备2具 □是 □否 室外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装置 | |||||||
备注:1.本表信息采集范围为全市村(居)民自建房、沿街店面房等涉及住宿与经营合用的场所 2.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关必要内容 | |||||||
附件2
廿八都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场所 户主 (用主)姓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住宿类型 ①下店上住 ②前店后住 ③夹层住人 ④商住同屋 ⑤其他 | 住宿人数 | 主要问题隐患 | 其他问题隐患 | 整改措施 | 督改 责任 单位 | 整改时限 | 整改 情况 | 信息采集人 | 督改 责任人 | ||||||
设置部位(区域)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 住宿与经营部分是否采取有效分隔 | 电气、燃气线路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设置紧急逃生窗口 | 灭火器 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 |||||||||||||
附件3
廿八都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统计表(一)
各行政村 | 合用场所底数 | 住宿类型 | 主要问题隐患 | 问题 隐患(处) | 完成 整改(处) | |||||||||||
村(居)民自建房(家) | 沿街店面房(家) | 下店 上住(家) | 前店 后住(家) | 夹层 住人(家) | 商住 同屋(家) | 其他(家) | 设置部位(区域)不符合要求(家) |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家) | 住宿与经营部分未采取有效分隔(家) | 电气、燃气线路设置不符合要求(家) | 未设置紧急逃生窗口(家) | 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要求(家) | 疏散通道堵塞占用(家) | |||
廿八都镇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统计表(二)
各行政村 | 开展摸底清查培训(次/人) | 开展联合 执法、劝导(次/家) | 搬离(人) | 责令 停业(家) | 实施 物理 隔离(家) | 增配 灭火器(具) | 安装独立感烟探测报警器(个) | 增设漏电保护装置、灭弧式空开(个) | 增设 紧急 逃生 窗口(个) | 培训合用场所人员(底数/完成培训数) | 张贴、刊播《通告》(份) | 拉动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 | 开展督导检查(次) | 实施 督办 通报(次) | |
志愿 消防队 | 微型 消防站 | ||||||||||||||
附件4
衢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合用场所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合用场所特别是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合用场所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用场所火灾危害。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建房、沿街店面房连续发生较大亡人火灾等事故,1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一沿街门面房发生燃气爆燃,造成一家3人死亡;1月23日,金华市武义县白姆乡中宅村一农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一家4人死亡;2月13日,丽水市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一农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一家3人死亡,剖析原因,事故现场均存在明显的住宿与经营合用现象。此类合用场所经营区域存在堆积大量货物、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燃气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此外,住宿与经营区域未采取有效分隔措施、疏散通道不足或被堵塞占用,人员极易因烟气中毒死亡或极难逃生获救。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合用场所火灾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场所人员应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参与消防演练,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三、严禁违规设置搭建。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违法建筑(含危房)内以及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严禁经营、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经营和人员住宿场所;住宿区域应当采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或者其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将其与经营区域完全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
四、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住宿与非住宿区域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保足够的安全出口数量,且通道和出口严禁占用、封堵;不得在建筑外墙、阳台设置广告牌、遮阳棚、金属栅栏等妨碍疏散逃生、建筑排烟和应急救援的障碍物,当必须设置时,广告牌主体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应在金属栅栏或者广告牌上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疏散门厅或疏散走道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且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电气线路不得使用花线(麻花线)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线路及其配电装置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配电装置应设置在配电箱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规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六、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应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灭弧式”空气开关以及独立感烟探测报警器,按照规定配足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对于经营性餐饮部分必须使用燃气的,应使用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技防设施。住宿部分设在3层及以上的,应在阳台、窗口等部位设置折叠梯、软梯或固定安全绳等辅助逃生设施。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密集的危险区域鼓励安装“灭弧式”智慧用电等技防设施。
七、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12345”“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进行举报。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14”电动自行车挪车电话予以督促提醒。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