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1-11947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2-24

经营者请注意,安全保障是义务!

发布日期:2021-02-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一、案情简介

王某带着13个月大的女儿到江山市某超市内儿童游乐园游玩。期间,因王某看管疏忽,女儿自行跑入附近一家童装店内。出于好奇心,王某女儿用手触摸放在店内地上的电炖锅,导致锅体倾倒,滚烫的菜汤造成小孩右脚三度烫伤,共住院9天,花费各类治疗费用8362元。

母亲王某认为,因童装店内地上摆放电炖锅造成小孩受伤,商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店主认为,王某未看管好小孩,是造成小孩受伤的主要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发生争议,随后,王某向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帮助依法调处该起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后,证实王某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店主对王某反映的情况也无异议。经调解认为,店主在公共经营场所内存放不安全器具,造成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作为看护人,王某未看护好小孩,存在补充责任。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由店主一次性赔偿王某人民币4200元,王某不再追究店主其它责任。

二、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小编提示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